正文 第四章 關於憲法-1

當人們談到憲法和政府時,他們指的顯然是兩種各不相同的東西;否則這兩個名詞的用法為什麼各不相同呢?憲法並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沒有憲法就成了一種無權的權力了。

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別無來源。一切授予的權力都是委託,一切僭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時光並不能改變二者的性質。

在考察這一問題時,美國的情景宛如在世界開創時期那樣呈現在人們面前,我們對政府起源的考察也可以通過當代發生的事情找到一條捷徑。我們無需到古時陰暗的角落裡去尋找材料,也不必冒險去胡亂猜測。我們一下子就被帶到能看清政府初創的地點,好象我們曾經生活在創始期一樣。沒有被陰謀詭計或傳統的錯誤弄得殘缺不全的真實書卷——不是歷史的書卷而是事實的書卷——就直接擺在我們面前。

我想在這裡簡要地闡述一下美國憲法的起源:這樣,憲法與政府之間的區別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不妨提醒一下讀者,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十三個州,在 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後,每一個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每一個州在組成自己的政府時都脫離其餘各州獨自行動;但是同一總的原則卻全國通用。在許多州政府組成之後,就著手組織聯邦政府,這個政府管理全國一切有關全體利益的事務,同時處理各州之間相互往來或對外事宜。我想先舉一個州政府(賓夕法尼亞州政府)為例,然後再談聯邦政府。

賓夕法尼亞州雖然面積同英國差不多,當時卻只分為十二個縣。在剛同英國政府發生爭執的時候,每一個縣都已經選舉出一個委員會;由於費城——它也沒有自己的委員會——是情報最集中的地點,它於是成為同好幾個縣委員會聯絡的中心。等到有必要著手成立政府時,費城委員會就提議在該城召開各縣委員會大會,這個大會於1776年7月底舉行。

雖然這些縣委員會當初是由人民選舉的,但選舉的目的並不是專門為了制訂憲法,也不曾授予它們這樣的權力;由於按照美國的權利觀點,這些委員會不能擅自行使這樣的權力,它們只能就此事進行協商,並開始一系列的工作。因此,與會者僅限於說明情況,並向各縣建議,每縣選舉六名代表赴費城出席代表大會,這些代表有權起草憲法並將其提交公眾討論。這次會議——本傑明·富蘭克林擔任會議主席——在討論並一致通過一部憲法之後,就下令予以公布,不是作為已成事實,而是提供全體人民討論,徵求贊成或反對意見,然後休會到一定的時間。休會期滿,又重新開會,由於這時民意已一致贊同憲法,這部憲法就根據人民的權力予以簽署、蓋章和公布,並將原本作為檔案保藏起來。然後會議規定了普選組成政府的代表的日期和時間;在做完這些事情之後,會議就解散了,代表們各自回到他們的老家去於他們的本行。

這部憲法中首先制訂了一項人權宣言;其次規定了政府應有的形式及其應有的權力——高等法院和陪審員的權力——選舉的方式和代表與選民人數的比例——每屆代表大會的期限,以一年為期——徵稅的方式與公款支出的核算——公務人員的委任等等。

政府要保證這部憲法實施,不得任意更改或違反其中任何一條。這部憲法對政府來說就是法律。但是由於排除經驗的教益是不明智的、同時也是為了防止錯上加錯——如果發現任何錯誤的話——以及使政府隨時與該州的形勢協調一致,憲法規定每過七年應選舉一次代表大會來修改憲法,如果有必要的話,將其中的條文加以更改、增訂或廢除。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一種有條不紊的程序——政府公布一部根據人民意願制訂的憲法;這部憲法不僅是一種權力,而且是一種對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

它是這個州的政治聖經。幾乎每個家庭都有一本憲法。政府人員則人手一冊;每當對一項法案的原則或對任何一種權力的應用範圍有爭論時,政府人員便從口袋裡取出這本印就的憲法,把有關爭議中的事情的章節念一遍,這是司空見慣的事。

在舉出一個州為例後,我再來說明一下美國聯邦憲法提出和形成的過程。

國會在1774年9月和1775年5月召開的頭兩次會,不過是一些地方性的即後來的州的立法機關的代表會議;而且除經公認的和作為一個公共團體所必需具有的權力外,別無其他權力。一切有關美國內政的問題,國會只向地方議會提出建議,由它們任意取捨,國會一點都不強迫;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比任何一個歐洲的政府受到更加真誠的愛戴和服從。這個例子象法國國民議會的例子一樣足以表明,政府的力量並不在於它自身,而在於國民的愛戴以及人民覺得支持它是有好處的。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政府就無異是兒童掌權,它雖然象法國的舊政府那樣,可以魚肉人民於一時,但最後只能促使自己倒台。

在《獨立宣言》發表後,就可以規定和確立國會的權力了,因為這是符合代議制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的。至於這種權力應當比當時自會任意行使的權力大還是小,那是另一回事。這只不過是措施是否正確的問題。

為了這一目的,提出了叫做邦聯條款的法案——這是一種不完善的聯邦憲法——經過長時期的審議之後,於 1781年通過。這項法案並不是國會的法案,因為它是同代議制政府關於一個團體不應賦予它自己以權力的原則相抵觸的。國會先通知各州,它認為必須賦予邦聯哪些權力,以便邦聯能履行需要它履行的職責;各州彼此取得一致意見後,就將這些權力集中於國會。

不妨指出,在這兩個例子里(一個是賓夕法尼亞的例子,另一個是美國的例子),並不存在以人民為一方和以政府為另一方之間的契約概念。人民之間相互產生並組成一個政府,這就是契約。認為任何政府都能作為同全體人民訂立契約的一方,等於承認政府在能夠取得存在的權利之前就已經存在了。人民與那些行使政府職權的人之間唯一能夠發生契約關係,乃是在人民選中和僱用這些人並付給他們報酬之後。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為了謀利就有權利去開設或經營的店鋪,而完全是一種信託,人們給它這種信託,也可以隨時收回。政府本身並不擁有權利,只負有義務。

在舉出一部憲法最初形成的兩個例子之後,我想說明一下自它們制訂以來所發生的變化。

經驗證明,由各州憲法授予各州政府的權力過大,而由邦聯條款授予邦聯政府的權力則過小。這個缺點不在於原則,而在於權力的分配。

許多小冊子和報紙刊登了關於改組邦聯政府的適當性和必要性的問題的文章。通過報刊和會談進行了一段時候的公開討論之後,弗吉尼亞州感到貿易方面有些不便,提議召開一次大陸會議;結果,由五六個州議會派出代表於1786年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市舉行會議。這次會議鑒於本身不具備從事改革的充分權力,只就這一措施的適當性發表了一般的意見,並建議於次年召開一次由全國所有各州參加的大會。

這個大會於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華盛頓將軍當選主席。他當時同任何州政府或國會都沒有關係。獨立戰爭一結束,他就解甲歸田,過著平民的生活。

大會深入討論了所有的問題;在進行了種種辯論和調查研究之後,就聯邦憲法的各部分取得了一致意見,下一步就是如何批准和實施這部憲法了。

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們並不象一般廷臣那樣去迎請一個荷蘭省長或一個德國選侯;而是把整個事宜交給這個國家的民意和利益去決定。

他們首先指示應將這部擬定了的憲法公布。其次,他們指示各州選出一個會議來專門研討這部憲法,加以批准或否決;並指示一經任何九個州認可與批准,這些州就應立即著手按比例選舉他們的新聯邦政府議員;這時新的聯邦政府①應開始工作,舊聯邦政府②就此結束。

據此,有幾個州就著手選舉它們的代表會議。其中有些會議以壓倒多數批准了憲法,有兩、三個州則一致通過。其他幾個州的代表會議發生了許多爭論和意見分歧。在波士頓召開的馬薩諸塞州的代表會議,大約三百人中,占多數的不過比半數多十九或二十人;但是代議制政府的特點正就是心平氣和地按多數決定一切問題。在馬薩諸塞州代表會議的辯論結束並付諸表決之後,那些投票反對的議員起立宣稱:「雖然他們對憲法有過爭議並投票反對,因為他們對憲法某些部分的看法與別的議員不同;然而,鑒於表決的結果贊成這個擬定了的憲法,他們就應該用實際行動支持憲法,就象投過贊成票一樣。」

一經九個州一致同意(其餘各州在選出州代表會議之後也接連表示同意),邦聯政府的舊結構就被撤銷,新聯邦政府成立,由華盛頓將軍任總統。

在此我不禁要指出,這位先生的品德和貢獻足以使所有這些叫做國王的人汗顏。當這些傢伙從人們的血汗勞動中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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