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部分-《人權宣言》評述

前三條概括了《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以後各條不是導源於前三條就是接著闡明前三條。第四、五、六條對第一、二、三條只一般說明的地方作了更為詳細的解釋。

第七、八、九、十、十一條說明法律據以制訂的各項原則,同已宣布的各項權利一致。但是法國和其他國家的一些好心人卻懷疑第十條是否足以保證它想要給予的權利;此外,這一條為了使之成為人類法律的一個題目,還取消了宗教的神聖尊嚴,削弱了它對心靈的力量。於是,它象光明為雲霧遮蔽一樣呈現在人面前,光源被遮住了,人在昏暗中就看不到什麼可崇敬的東西了。①從第十二條開始的其餘各條,實質上都包含在以前各條的原則之內,但是在法國當時所處必須撥亂反正的特殊局勢下,理由比在另一種局勢下說得更詳盡些。

當國民議會審議《人權宣言》時,一些議員主張,如果公布一項權利宣言,就應當同時公布一項義務宣言。這種看法顯然是經過考慮的,毛病僅在於考慮得不夠周密。從相互作用來說,權利宣言也就是義務宣言。凡是我作為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另一人所享有的權利;因而擁有並保障這種權利就成為我的義務。

頭三條是自由的基礎,不論就個人或國家而言都是如此;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如果不從這三條所包含的原則出發,並繼續保持這些原則的純潔性;這個國家就不能稱為自由,全部權利宣言對於世界各國的價值要比迄今頒布過的一切法令與條例高得多,好處也大得多。

在權力宣言的緒言中,我們看到一個國家在「造物主」庇護下,著手建立一個政府的宏偉壯觀,場面如此新穎,非歐洲任何事物所能比擬,以致革命這個名稱已縮小了它原來的意義,而上升為人類復興。當今歐洲各國政府不是罪惡和壓迫的淵蔽又是什麼?英國又如何?它自己的人民不是說它是個市場,每個人都標上了價格,達的話)就存著一個契約;由於人作為個別的人對造物主的關係和條件不能改變,也不能由任何人類的法律或人類的權力更改,作為這個契約一部分的宗教信仰,甚至不能作為人類法律的一個題目,一切法律都必須遵從這個先期存在著的契約,而不可貿然使契約遵從法律,因為法律不光是人類制訂的,而且是後來才產生的。當人環視四周,發現自身並非是一個由他自己創造的生物,看到世界上有那麼多東西供他享用,皈依之心必定油然而生,這種皈依對每個人必定永遠是神聖的,因為他感到這是對的,而政府加以干涉就錯了。——作者

而以犧牲受騙的人民為代價的貪污腐化行為都比比皆是嗎?那麼法國革命遭到惡意中傷就不足為奇了。如果法國革命僅限於摧毀臭名昭著的專制主義,柏克先生之流也許會默不作聲。現在他們卻叫嚷「革命搞得太過分了」

——就是說,對他們太過分了。革命直指貪污腐化行為,貪官污吏都驚慌失措。他們色厲內荏,不過是負了傷的惡人在呻吟。可是,法國革命從這種反對受到的不是損害,而是尊崇。法國革命受到的打擊越多,發出的光輝就越強;就怕它受到的打擊還不夠。攻擊並不可怕:真理已使革命確立,而時間則將使革命永垂青史。

在把法國革命從它開始到攻克巴士底獄直至制訂《人權宣言》為止的大多數主要階段的進程加以探索之後,我將用拉法葉特侯爵的有力的呼聲來結束本題——但願這個為自由而高高豎起的偉大紀念碑成為壓迫者的教訓和被壓迫者的典範!

①①見本書第121頁。注意——自攻下巴士底獄以來,事變己予公布但本文所記載的各種事情發生在那個時期之前;因此,其中有些事情顯然很少為人們知道。——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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