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部分-1

——回答柏克先生對法國革命的攻擊在國家或個人據以相互挑釁和激怒的種種粗暴無禮行為中,柏克先生論法國革命的小冊子是一個突出的例子。

法國人民也好,國民議會也好,都沒有過問英國或英國議會的事,而柏克先生竟同時在議會和公共場合無端對它們大肆攻擊,這種行為不能借作風來寬恕,也不能用政策來辯護。

凡屬英語中能找到的罵人下流話,幾乎都被柏克先生用來奉敬法國國民和國民議會了。凡屬怨恨、偏見、愚昧或知識所能提示的一切,都在近四百頁篇幅中滾滾而出,兇猛無比。按照柏克先生寫作的勁頭和計畫,他本來可以一口氣寫上好幾千頁。盛怒之下,舌頭或筆失去控制,搞得精疲力竭的就是人,而不是主題了。柏克先生對法國各種事態的見解一向是錯誤的,他自己也感到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麼與眾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麼滿杯惡意,以致他有新的種種借口蠻幹下去。曾經有一個時期,柏克先生不相信法國會發生任何革命。那時他的看法是,法國人既沒有膽略幹革命,也沒有毅力支持革命;現在革命爆發了,他就想借譴責革命來作為脫身之計。

辱罵國民議會猶嫌不足,書中還用很大部分篇幅辱罵普賴斯博士(當今心地最仁慈的人之一)以及通稱革命會與憲政資料研究會的英國的兩個社會團體。

普賴斯博士曾於1789年11月4日佈道,那天是1688年發生在英國的被稱為「革命」的紀念日。柏克先生在談到這次佈道時說:「這位愛談政治的牧師接著一口咬定,根據革命的原則,英國人民已經獲得了三項基本權利。

選舉自己的地方長官。

罷免違法亂紀的地方長官。

組織自己的政府。」

普賴斯博士並沒有說,做這些事的權屬於這個人或那個人,或者屬於這一類人或那一類人;而是說它屬於全體人民,是國民固存的權利。相反,柏克先生卻否認國民有這種權利,全體人民沒有,部分人民沒有,哪兒都沒有;而且更加不可思議的是,他竟然說:「英國人民絕對不要這樣一種權利,誰要是偏偏主張這種權利,他們將不惜犧牲生命財產來抵制。」人們拿起武器和犧牲自己的生命財產不是為了維護他們的權利,而是為了維護他們沒有權利,這真是前所未有的新發明,和柏克先生好作奇談怪論的稟賦倒是十分相稱的。

柏克先生要證明英國人民沒有這種權利,全體人民沒有,部分人民沒有,哪兒都沒有,他所有的證明方法,就同他說過的話一樣地荒謬絕倫,妙不可言。因為他的論據是,享有這種權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經死去了,這種權利也同他們一道消失了。為了證明這一點,他引用了英國議會約在一百年前向威廉和瑪麗所作的聲明:「上下兩院議員們謹以上述人民(指當時在世的英國人民)的名義,最謙卑忠誠地表達他們自己和他們子孫後代永遠順從之意」。

他還引用了議會在同一王朝統治期間所通過的另一項法案中的條文,他說這一條文「使我們(指當時在世的人)和我們的子孫後代對他們和他們的子孫後代永遠負有義務。」

柏克先生以為捧出這些條文,他的論點就可以充分成立了,他通過宣稱它們永遠取消了國民的權利來實施這些條文。然而,他不滿足於這樣再三聲明,還進一步說什麼「即使英國人民在革命前享有這種權利(他承認早期不但在英國,而且在整個歐洲,情況都是如此),但英國國民在革命時期就為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子孫後代極其嚴肅地永遠否定和放棄了。」

鑒於柏克先生不時從這些可惡的原理中(如果稱它為原理不算褻瀆的話)吸取毒素來非但加害英國人民,而且加害法國革命和國民議會,並用「篡奪者」一詞來指控那些可敬的、過去和現在都光采奪目的人,因此我將毫不客氣地用另一套原理來回敬他。

年的英國議會做了一件事,對他們本身及其選民來說,他們有權這樣做,而且看來也應該做;但是除了這項因受委託而擁有的權之外,他們卻擅自建立了另一項權,即永遠約束和控制子孫後代的權。這樣,事情本身就分成了兩部分:他們受委託而擁有的權以及他們擅自建立的權。第一項權是認可了的;對第二項權我卻要作如下答覆:

在任何國家裡,從來不曾有,從來不會有,也從來不能有一個議會,或任何一類人,或任何一代人,擁有權利或權力來永遠約束和控制子孫後代,或永遠規定世界應如何統治,或由誰來統治;因此所有這種條款、法案或聲明——它們的制訂者企圖用它們去做他們既無權利又無權力去做,也無力量去執行的事情——本身都是無效的。每一個時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象它以前所有的時代和世代的人那樣為自己自由地採取行動。死後統治的狂妄設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謬而又蠻橫的。人不能以他人為私產,任何世代也不能以後代為私產。1688年或任何別的時期的人民議會無權處置今天的人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約束和控制他們,正如今天的議會或人民無權處置、約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後的人民一樣。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須符合那個時代所要求的一切目的。要適應的是生者,而不是死者。人一旦去世,他的權力與需求也隨之而消失;既然不在參與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權指揮由誰來統治世界或如何組織和管理政府了。

我並不是在為贊成或反對此地或別地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黨而爭辯。全體國民願意怎樣做,他們就有權去做。柏克先生卻說,不行。那麼,權利究竟存在於何處呢?我是為生者的權利辯護,反對這些權利被死者一紙空文規定的權威所斷送、控制和縮小;柏克先生卻為死者的權威壓倒生者的權利和自由辯護。曾經有個時期,國王在臨終前用遺囑轉讓他們的王位,把人民象荒野里的野獸一樣移交給他們指定的任何一個繼承人。這種做法現在已被徹底破除,幾乎想不起來了,而且過於荒唐,使人難以置信;但是柏克先生用來建立他的政治教派的議會條文卻是屬於同一性質的東西。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必須同一些共同的原則相似。在英國,無論父母或家長,或自稱全能的所有議會權威人物,甚至都無權約束或控制一個年過二十一歲的人的人身自由。那麼,1688年的議會或任何一屆議會憑什麼權利可以永遠約束子孫後代呢?

那些已經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們彼此相距之遠,非竭盡人的想像力不能設想。那麼,他們之間還可能存在什麼義務;在一方已死和另一方未生而且雙方在這個世界上永遠不能見面的兩個非實體之間,又能訂立什麼由一方永遠控制另一方的規章或原則呢?

在英國,據說未經本人同意,是不能拿他們錢包里的錢的。但是,誰授權或誰能授權給1688年的議會去控制並剝奪子孫後代(這些人還未出生,無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並永遠限定和限制他們在某些情況下採取行動的權利呢?

對於人的理解力來說,再沒有比柏克先生向讀者提供的東西更加荒謬的了。他對他們並對未來的世界說,有一幫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訂了一項法律,現在國內沒有,也永遠不會有,永遠不能有一種權力來改變它。神權是要了多少狡猾或背理的手段才終於統治了輕信的人類的呀!現在柏克先生又發現了一種新的神權,他藉助這個昔日一貫正確的議會的權力縮短了他通往羅馬的路程;他還提出議會過去所做的一切都屬於神權範圍,因為那種權力必然是超人的,人力永遠不能改變。

但是通過把那些條文公佈於眾,柏克先生卻不是對他的事業而是對他的國家做了一件好事。這些條文證實,隨時提防企圖侵佔權力,防止其趨於極端,是多麼必要。令人驚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權力獲罪而被逐,但是這個罪過竟然為逐放他的議會以另一種形式和規模重演。這就表明人們在革命時期對人權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屆議會擅自建立的永遠支配人們及其後代自由的權力(因系受委託,它沒有也不能擁有這種權力,因為沒有人能授予它這種權力),同詹姆士二世企圖建立來控制議會和國民因而獲罪被逐的權力,在專制無理方面,性質肯定是一樣的。唯一不同之處是(因為在原則上並沒有什麼不同),一個是對在世的人僭權,另一個則是對未出世的人僭權,既然一個的立腳點不比另一個靠得住,二者必然同樣都是無效而又不起作用的。

柏克先生憑什麼或從何來證明人可以有權永遠約束子孫後代呢?他已經提出了他的條文,但他還必須證明這種權力的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直是存在的,那末它現在也一定存在著,因為凡是屬於人的特性的東西,人是消滅不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斷生下來,也不斷死去。可是柏克先生卻塑造了一個政治上的亞當①,子孫萬代都得永遠受其約束;因此,他必須證明他那個亞當擁有這種權力,或這種權利。

繩索愈細,拉力就愈差,除非有意把它拉斷,就不該去拉它。如果有人打算推翻柏克先生的主張,他就會照柏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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