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管天管地:從穿衣戴帽到婦女髮型 第五節 管理婦女髮型

除了服裝和禮儀,朱元璋還專門規定了全國各級別人士的居住面積。

皇帝規定,公侯級別的人,可以住七間,九架(量詞,兩柱之間為一架)的房子。一品、二品,即部長級,可以五間,九架。司長級,五間,七架。六品至九品,即處長和科長級,三間,七架。老百姓的房子,洪武二十六年定製,不過三間,五架,不許用斗栱,飾彩色。

官員出門時坐什麼交通工具也有規定:三品以上乘轎,四品以下乘馬,「在外自大使以下皆乘馬,武官勛戚亦如之,惟年老公侯及拜三公者,賜轎然後得乘」。

甚至對不同級別的官員,皇帝所賜坐墩,都有細微差別:

其制,皇太子以下青為質,綉蟠龍雲花為飾;親王亦如之。宰相及一品以赤為質,飾止雲花;二品以下蒲墩,無飾。凡大朝會賜宴,文官三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上殿者賜坐墩。

就是說,皇太子可以坐青色墩,上面綉蟠龍雲花紋。宰相坐紅色的,上面只綉雲紋。二品以下只許坐蒲墩。

甚至連官民們喝酒時使用的酒具,也有嚴格的等級限制。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公侯及一二品官員,喝酒時可以用金子做的酒壺,其餘的用銀器。

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銀器,酒盞用金器。六品至九品,酒注及酒盞用銀器,其餘的皆用瓷器、漆器。沒有級別的普通百姓,酒盞用銀器,酒注只能用錫器,其餘的都只能用瓷器、漆器。

其中最有意思的規定,是朱元璋對婦女們髮型的嚴格要求。洪武五年,皇帝下令,民間沒出嫁的姑娘「作三小髻,金釵」,而丫環們「高頂髻,絹布狹領長襖,長裙」,小丫環「雙髻,長袖短衣,長裙」。

不遵守這些規定,下場同樣很嚴重:「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用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百,罪坐家長。」

也就是說,突破規定住房用車,有官的,就得丟官,還要挨一百大棍。

沒官的,打五百下,還要罰他的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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