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正義的善-2

第82節 主張自由權優先的理由

我在提出正義原則時,通常都把它們按照辭彙序列來安排,使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對於這種優先次序的意義,我業已作出了說明,並使它體現在優先規則中了(第39節,第46節)。我把這些按照序列安排的原則稱為不同於普遍正義觀的特殊正義觀(第11節,第26節)。但我還必須把這樣安排的各種理由聯繫起來,雖然我已提到它在理論上的方便,而且,我也努力表明它的結論同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是十分吻合的。此外,關於第一個原則的討論,說明了為什麼原始狀態中的人要把他們對平等的自由的關心放在頭等重要的地位。既然正義理論的各個組成部分已經提出來了,現在可以來考慮一下主張這種優先的一般論據了。

我在前面曾經提到主張自由權優先的直覺概念(第26節)。我的假定是,如果原始狀態中的人認為他們的基本自由權能夠有效地得到行使,他們就不會用某種較小的自由權去換取他們的經濟福利的改善,至少在財富達到一定水平時他們不會這樣去做。只有在社會條件使這些權利不能有效地確立時,一個人才會承認對這些權利的限制。只有在有必要提高文化質量,以便在適當的時候使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平等的自由的情況下,否定平等自由權的做法才可以接受。按辭彙序列來安排這兩個原則,是在相當有利的條件下始終得到奉行的普遍正義觀的一種長期傾向。最後,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的歷史會出現一個時期,這一時期之後,這兩個原則的特殊形式將會盛行不衰。那時大概就會證明,從原始狀態中各方的觀點來看,這種排列是合理的。好即合理觀和道德心理學原則顯然部分地回答了這個問題。

自由權優先的根據大致如下:隨著文明條件的改善,我們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的邊際意義,和對自由權的關心相比逐漸減少,因為隨著有利於實行平等的自由的條件得到更全面的實現,對自由權的關心就變得更加強烈。從原始狀態的觀點來看,為了得到較大的物質財富和較愜意的職位而接受較小的自由權,這種做法超過一定限度就變得不合理了,而且永遠是不合理的。讓我們指出為什麼會這樣。首先,隨著普遍福利水平的提高(這個水平是由受惠較少者可望得到的基本善的指數來表示的),仍然要進一步提高來予以滿足的,只是一些不那麼緊急的需要,至少在人們的需要主要不是由體制和社會形態產生的情況下是這樣。與此同時,實行平等自由權的障礙也減少了,堅持追求我們精神和文化興趣的權利的精神日益突出。個人和集團為平等自由權的目標和優點所吸引,他們以符合平等自由權的社會聯合的方式,力求在各種利益社團中實現這些目標和優點。因此,保證這些社團的自由的內部生活就越來越重要了。此外,人們也開始或者通過自己直接參与團體的事務,或者間接通過在文化和社會地位方面同他們有密切關係的代表,來取得對管理他們團體的法律規章的控制。

當然,即使自由權優先是有效的,也並非所有的物質需要都能得到滿足。相反,較之使原始狀態中的人合理地同意接受不甚平等的自由以滿足這些需要,物質慾望並不那麼十分重要。對善的說明使各方能夠提出他們的不同利益的結構層次,並注意到在他們的合理的生活計畫中哪些目標應是規定性的。在個人的基本需要能夠得到滿足之前,是無法事先斷然決定他們對自由權的關心的相對緊迫性的。這種緊迫性決定於從制憲和立法階段來看的受惠最少者的要求。但在有利的情況下,對決定我們生活計畫的主要關心最後將取得優先的地位。這方面的一個原因,我已聯繫良心自由權和思想自由問題討論過了。其次一個原因是自尊這種基本善的重要地位和人們在與別人的自由的社會聯合中表達自己本性的慾望。例如,對自由權的慾望是各方必須假定他們遲早會共有的帶規定性的主要關心。無知之幕使他們不得不撇開他們生活計畫的細節,從而導致了這個結論。於是,就有了這兩個原則的序列。

不過,即使對經濟利益絕對增長的慾望降低了,人們對自己在財富分配中的相對地位的關心也會繼續存在。事實上,如果我們假定每個人都希望得到較大比例的分配份額,結果也還是要求物質豐富的慾望可能會變得日益強烈起來。由於每個人都爭取實現無法靠集體來實現的目標,社會可能越來越專註於提高生產率和經濟效益,這是可想而知的。這些目標可能變得十分突出,以致損害自由權的優先地位。有些人正是根據這個原理反對平等的傾向,他們認為,這種傾向可能會使個人念念不忘自己對社會財富的相對的分配份額。儘管事實上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極可能存在一種要求更大平等的傾向,但這個社會的成員對他們的相對地位本身很少會感到興趣。正如我們已經知道的那樣,他們不大會受到妒忌和小心提防心理的影響,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都是根據自己生活計畫的判斷,去做他們認為是最合適的事,而不會由於看到別人更大的賞心樂事而感到沮喪。因此,促使他們為了更大的絕對或相對經濟福利而減少自己的自由權這種強烈的心理傾向是不存在的。要求在物質財富分配中得到更高的相對地位的慾望,應該是相當微弱的,不致使自由權優先受到影響。

當然,這並不就是說,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每個人對地位問題都是滿不在乎的。對或許算作主要基本善的自尊的說明,已經著重指出了我們認為別人如何評價我們的巨大意義。但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滿足對地位的需要,不但要靠對正義體制的普遍承認,也要靠平等自由權所許可的許多自由的利益社團的豐富多樣的內部生活。因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自尊的基礎不是一個人的收入的多寡,而是得到普遍確認的對基本權利和自由權的分配。由於這種分配是平等的,人們在更廣闊的社會裡一起處理共同事務時就全都具有某種類似的鞏固地位。除了憲法對平等的規定外,沒有人會去尋求進一步的政治手段來確保自己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沒有人會願意接受某種不充分的平等自由權。一則這樣做可能會使他們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從某種戰略觀點看,也會削弱他們的政治地位。再則這樣做還可能產生使他們的由社會基本結構規定的低下的地位得到普遍確認的效果。在試圖參與政治和經濟生活以及同具有較大自由權的人進行交往時,都會感到這種在公共講壇上的從屬地位。這種地位的確會使人感到屈辱並破壞了人的自尊。同樣,如果默認某種不充分的平等自由權,那就可能在兩方面都受到損失。隨著社會變得更加正義,就尤其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因為平等權利和互相尊重的普遍態度,在維持政治平衡和保證公民的自我價值方面,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雖然社會各個部分之間,即我們可以認為是不可比的集團之間的社會和經濟差異,不大可能產生仇恨,但由於政治和公民不平等以及文化和種族歧視而引起的苦難,卻可能是不易被接受的。如果是平等的公民地位滿足了對地位的需要,那麼平等自由權的優先就變得更加必要了。有一種正義觀力求消除作為人們自信心的支柱的相對的經濟和社會有利條件的影響,在選擇了這種正義觀之後,堅定地維護自由權的優先地位,就是至關重要的了。因此,同樣是由於這個原因,各方終於接受了這兩個原則的序列安排。

因此,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自尊由於普遍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公民地位而得到了保障;物質財富的分配則任其按照純粹程序正義自行解決。當然,這樣做要假設必要的背景體制,這種體制要能縮小不平等的範圍,從而使情有可原的妒忌不能產生。不過,這種處理地位問題的方法具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特徵,這些特徵可以表述如下。可以相反地假定,別人如何評價一個人,決定於這個人在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中的相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具有較高的地位,意味著比社會上大多數人擁有更多的物質財富。因此,不是每個人都能具有最高地位的,而提高一個人的地位,就是降低了另一個人的地位。增強自尊條件的社會合作是不可能存在的。所謂地位財富是固定的,一個人之所得就是另一個人之所失。這種情況顯然是一種巨大的不幸。人們在追求自尊的過程中彼此發生了紛爭。鑒於這種基本善的突出地位,原始狀態中的各方肯定不希望發現他們是如此互相對立的。首先,這可能會使社會聯合的善即使不是不可能實現,也是難以實現。此外,我在討論妒忌問題時曾經提到,如果提供某種善的手段的確是固定的,而且又不能通過合作來擴大,那麼,在其他情況相同時,正義似乎是要求平等的分配。但是,從承認某些不平等可能會改善每個人的境遇這種觀點來看,平等分配所有的基本善是不合理的。因此,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對能使之真正平等的基本自由權進行分配,為所有人規定同等的地位,從而儘可能地維護自尊這個基本善。同時,把經常所理解的分配正義,即在物質財富相對分配中的正義,降低到一種從屬地位。這樣,我們就有了另一個理由按照正義原則的指示把社會秩序分解為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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