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好即合理-1

對本書的這最後一編,我將作如下的處理。首先,我要更詳盡地介紹一下關於善的理論,這個理論一直被用來說明原始狀態中的人的基本善和利益。由於後面的論據需要一種更全面的觀點,這個理論必須有一個更堅實的基礎。下一章主要涉及道德心理和正義感情的獲得問題。一旦處理了這些問題,我們就能討論正義即公平的相對穩定性問題,並在最後一章論證:從一種有待規定的意義上說,正義與好是一致的,至少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環境里是如此。最後,我將說明一下,正義理論是怎樣同社會價值以及社團的善聯繫在一起的。在這一編中,有時,總的說明方向看來可能不那麼清楚,從一個問題到另一個問題的過渡也似乎比較突然。我們的主要目標是要為解決穩定性和一致性問題鋪平道路,並對社會價值和正義的善作出說明,記住這一點也許是有幫助的。

第60節對關於善的理論的需要

到目前為止,我們很少談到關於好的概念。這個概念前此曾經簡略地提及,當時我指出,一個人的善決定於在相當有利的條件下對他來說是最合理的生活計畫(第15節)。從那以後,我一直假定,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公民對自己的善的觀念是與公認的正當原則相一致的,並為各種基本善保留了一個恰當的位置。但是,關於好的概念只是按照一種相當不全面的意義來使用的。事實上,我打算把這兩個關於善的理論區分開來。這樣做的理由是,在正義即公平理論中,正當概念優先於善的概念。和目的論不同,某個事物只有在符合與現有的正當原則相一致的生活方式的情況下才是好的。但要確立這些原則,就必須依靠某種關於好的概念,因為我們需要對各方在原始狀態中的動機提出假定。由於這些假定決不可以損害正當概念的優先地位,所以在贊成正義原則時所使用的關於善的理論就只限於幾個一目了然的最重要方面。對善的這種說明,我稱之為不全面理論,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關於必要的基本善的前提能夠得出正義原則來,一旦這種理論提了出來,而基本善也得到了說明,我們就可以用正義原則來進一步提出我將稱之為關於善的全面理論的理論。

為了說明這些問題,讓我們回顧一下,關於善的理論已在哪些地方起了作用。首先,它被用來規定哪些人是受惠最少的社會成員。差別原則認為,這一點是能夠做到的。誠然,這個理論毋需對福利規定一種基本度量。我們不必知道最不幸的人的地位不利到什麼程度,因為一旦這批人被挑了出來,我們就可以(按照一種適當的觀點)認為,他們的選擇順序決定了基本結構的特有安排(第15節)。儘管如此,我們仍然必須能夠把這批人識別出來。此外,福利指數和有代表性的人們的期望是通過基本善來說明的。不管有理性的個人,其他還需要些什麼,他們都希望得到某些東西,以之作為實現他們生活計畫的必備條件。在其他條件相等時,他們寧願選擇一種比較廣泛的自由權和機會,而不願選擇比較有限的自由權和機會,寧願選擇較大的財富和收入份額,而不願選擇較小的財富和收入份額。這些東西都是好的,這一點似乎是相當清楚的。但我也說過,自尊和對每一個人的自我價值意識的不可動搖的信心,也許是最重要的基本善。這種意見曾經被用來論證贊成正義的兩個原則(第29節)。因此。單單參照自由權和財富這些東西來給期望所作的初步規定是臨時的規定;還必須把其他種類的基本善也包括進去,而這些東西引起了更深一層的問題。這顯然需要對善加以說明;而這種說明大概就是不全面理論。

還有,某種關於好的觀點被用來為正義即公平理論辯護,以對付各種反對意見。例如,也許有人會說,原始狀態中的人對自己的情況所知甚少,因而不可能就正義原則達成合理的協議。由於他們不知道他們的目標是什麼,他們可能會認為,他們的計畫被他們所贊同的原則徹底破壞了。因此,他們怎樣才能作出合理的決定呢?人們也許會回答說,一個人的選擇的合理性不取決於他知道多少,而僅僅取決於他根據自己所具有的知識(不管這種知識多麼不完全)所作的推論合理到什麼程度。倘若我們正視自己的情況並儘力而為,我們的決定就是完全合理的。因此,各方實際上能夠作出合理的決定,而某些可供選擇的正義觀無疑要比另一些正義觀好。儘管如此,各方被假定會接受的關於善的不全面理論仍然表明,他們應該努力爭取自己的自由權和自尊。而為了促進自己的目標(不管是什麼目標),他們通常需要較多的而不是較少的其他基本善。因此,在達成原始協議時,各方必須先假定他們關於善的觀念已有了某種構架,而這一點已足以使他們能夠在合理的基礎上去選定原則。

把這些論點總括起來,就是我們需要用我們所說的關於善的不全面理論來說明對基本善的合理選擇,並闡述作為在原始狀態中選擇原則的基礎的合理性概念。為了證明產生正義原則的必要前提,這個理論是必不可少的。但為了給有待討論的其他問題作準備,對善作出更全面的說明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對慈善行為和職責以外的行為作出規定要依靠這種理論。規定人們的道德價值也同樣如此。這是第三種主要的倫理概念,我們必須在契約觀的範圍內給它找到一個位置。最後,我們將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做一個好人對那個人來說是不是好事,如果一般地說不是好事,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是好事。我認為,至少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或接近於正義的狀態中,事實將會證明,做一個好人確實是一種善。這一點與正義的善以及某種道德理論的一致性問題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們需要有一種能夠講清楚這一點的關於善的說明。正如我所說的那樣,這種全面理論的特點是,它認為正義原則已得到保障,接著就用這些原則來規定包含好的概念的其他道德概念。一旦有了正當原則,我們就可以求助於這些原則,用它們來說明道德價值概念以及道德優點的善。合理的生活計畫決定了什麼東西對人來說是好的,也可以說決定了人生的價值。事實上,即使這種計畫本身也要受到正義原則的制約。但為了避免循環論證,我們顯然必須把不全面理論和全面理論區別開來,並始終記住我們依靠的是哪一種理論。

最後,如果我們要對社會價值和正義觀的穩定性進行說明,那就必須對善給予一種比較廣義的解釋。例如,有一個基本的心理原則是:我們有一種傾向,總是去愛那些顯然愛我們的人,愛那些顯然有意於促進我們的善的那些人。就這一點來說,我們的善就不只是包含了基本善,而且也包含了最後目的。此外,為了說明社會價值,我們需要一種理論,它要能說明一些活動的善,尤其是每個人在確認他們的社會體制時自願按照普遍的正義觀來行動的善。在我們考慮這些問題時,我們可以按照全面理論來辦事。有時候,我們也研究各種過程,因為正義感和道德感情就是在這些過程中獲得的;或者,我們還特別注意到正義社會中的集體活動也是好的。沒有理由不去利用關於善的全面理論,因為正義觀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我們問正義感是否也是一種善,這個重要問題顯然是由關於善的不全面理論規定的。我們想要知道的是,對於作為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的成員的那些人來說,具有和保持某種正義感是否也是一種善(從不全面的意義上說)。毫無疑問,如果說正義感情也是一種善,那只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才是一種善。如果按照不全面理論最後證明了具有正義感確實是一種善,那麼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就會像一個人所能希望的那樣穩定。不但這個社會產生了它自己的有支持作用的道德態度,而且,如果具有這種態度的有理性的人是獨立地按照正義的限制來估價自己的地位的,那麼從他們的觀點來看,這種態度也是合乎需要的。正義與好之間的這種配合,我稱之為一致性;我要在著手討論正義的善時研究一下這種關係(第86節)。

第61節 適用於較簡單例子的關於善的規定

看來最好還是不要立即著手討論如何把合理性概念用來評價生活計畫問題,而是首先考慮一些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我將使用的規定。這樣做將會顯示對清楚了解它的含義所必需的幾個特點。因此,我假定這個規定有如下三個階段(為了簡明起見,提出這幾個階段是為了用好這個概念,而不是用比較起來更好這個概念):(1)已知若干個X的用途,或預計會有的用途,等等(無論何種附加條件都是合適的),若A具有可以向某個X合理要求的那種屬性(程度高於一般的或標準的X),則A即為一個好的X1(2)已知K(此處指某個人)的環境、能力及生活計畫(他的系統目標),從而考慮到他意欲用某個X去做的事,或諸如此類,若A具有K可以向某個X合理要求的那種屬性,則A對K來說即為一個好的X;(3)與(2)相同,但要附加一個條件,即K的生活計畫,或與當前情況有關的那一部分計畫,其本身是合理的。生活計畫合理性的含義是什麼,尚有待確定,留待以後討論。但是,根據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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