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責任和義務-2

第55節 非暴力抵抗的定義

現在,我想概括地描述一下關於非暴力抵抗的理論,以說明自然責任和義務原則的內容。正如我已經指出的那樣,這個理論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說明一個接近於正義的社會,也即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這一特殊情況。然而在這種社會裡,仍然不免要發生某些嚴重違反正義的情況。由於我認為接近於正義的狀態需要一種民主的制度,所以這種理論就涉及非暴力抵抗對合法建立起來的民主權威的作用和適合與否的問題。這種理論不適用於所有其他政體,除偶爾情況外,也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不同意見或反抗。我不打算把這種抗議方式以及好鬥行動和反抗作為改變甚至推翻一種不正義的腐敗制度的策略來討論。這種情況下的這種行動沒有任何不妥。如果為實現這一目的而使用的任何手段是正當的,那麼非暴力抵抗無疑也是正當的。正如我將說明的那樣,對於那些承認和接受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來說,只有在一種或多或少接近正義的民主國家中,才會產生非暴力抵抗問題。這裡的困難在於責任的衝突。從保衛一個人的自由權的權利和反對不正義的責任來看,遵守立法多數制定的法律的責任(或遵守得到這一多數支持的行政法規的責任)要到什麼時候才不再有約束力呢?這個問題涉及到過半數規則的性質和範圍問題。由於這個原因,非暴力抵抗問題就成了任何關於民主道德基礎的理論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檢驗標準。

關於非暴力抵抗的憲法理論包括三個部分。首先,它界定了這類不同意見,並將其同對民主權威的其他反抗方式相區別。其他反抗方式包括從合法示威到為了在法庭上援引判例而違反法律,直到好鬥行動和有組織的抵抗。這個理論明確規定了非暴力抵抗在這種可能的範圍內的地位。其次,這個理論提出了非暴力抵抗的各種理由,以及在一個(或多或少)正義的民主制度下證明這種行動的正確性的各種條件。最後,這個理論還應能說明非暴力抵抗在憲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並說明這種抗議方式在一個自由社會裡的適合程度。

在我著手討論這些問題之前,我要提醒大家一句。對於任何非暴力抵抗的理論,甚至是為特殊情況而制定的理論,我們都不應期望過高。立即可以決定實際情況的準確原則顯然是不可能有的。代替這種原則的,只是一種有用的理論,它規定了一種可以用來處理非暴力抵抗問題的觀點。它指出了各種有關考慮,並幫助我們在所有比較重大的情況下確定這些考慮的正確的重點。如果我們經過反思,覺得有一種關於這些問題的理論可以廓清我們的視野,使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更合乎邏輯,那麼這就是一個很好的理論。這個理論做到了在目前情況下一個人可以有理由期望它做的事,就是說,縮小了承認民主社會基本原則的那些人的自覺的信念之間的差異。

首先,我要把非暴力抵抗規定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自覺的然而又是違反法律的政治行動,其目的通常是為了改變政府的法律或政策。一個人用這樣的行動來向社會大多數人的正義感呼籲,並且宣布,根據他的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自由而平等的人們之間的社會合作的原則此刻並沒有受到尊重。對這個定義的第一個補充是,它並不要求非暴力抵抗行動破壞正在遭到反對的法律。它不僅考慮了直接的非暴力抵抗,也考慮了有些人所說的間接的非暴力抵抗。作為一個定義,它是應該這樣做的,因為有時候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不要去違反被認為是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相反,一個人可能會把違反交通規則或不服從關於非法侵入的法律作為表明自己立場的一種辦法。因此,如果政府制定了一項含糊而嚴厲的懲辦叛國的法令,那麼以叛國作為反對這項法令的一種辦法就是不適當的,並且無論如何,所受的懲罰可能要比一個人不得不準備接受的懲罰嚴厲得多。在另一些情況下,如果政府的政策涉及外交事務,或影響到國內另一地區,那麼這種政策也是不能直接違反的。對這個定義的第二個補充是,非暴力抵抗行動實際上被看作是違法行動,至少從採取這一行動的人不僅僅是為了為憲法決定提供一個判例這個意義上說,它是違法行動;即使這個法令是應該擁護的,他們也仍然準備反對。誠然,在憲法制度下,法院可能最後站在持不同政見者的一邊,宣布遭到反對的法律或政策不合憲法。因此,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對持不同政見者的行動究竟應該認為是非法的還是合法的,這有點難以確定。但這只是使事情複雜化的一個因素。如果利用非暴力抵抗來反對不正義法律的那些人的意見最後遭到法院的否決(不管他們多麼希望法院也許會作出相反的裁決),他們也不準備就此罷手。

同時還應指出,非暴力抵抗是一種政治行動,這不僅僅是從它針對掌握政權的多數這個意義上來說的,而且也因為它是一種得到政治原則,即支配憲法和一般體制的正義原則的指導並證明其為正當的行動。在為非暴力抵抗辯護時,一個人不是求助於個人的道德原則或宗教教義,雖然這些原則和教義可能與他的主張不謀而合,並為他的主張提供論據;但毫無疑問,非暴力抵抗不能僅僅以集團利益或一己私利為基礎。相反,一個人應該求助於作為政治秩序的基礎的共同正義觀。可以認為,在一個相當正義的民主制度下,存在著一種普遍的正義觀,公民們可以用它來管理政治事務和解釋憲法。在任何時間內頑固地有意地違反這種正義觀的基本原則,尤其是侵犯基本的平等自由權,其結果不是造成屈服,就是招致抵抗。少數人用非暴力抵抗的辦法,來迫使多數人考慮他們是否希望讓別人用這種辦法來看待他們的行動,或者,從共同正義感的角度看,他們是否願意承認少數人的合法要求。

另一個問題是,非暴力抵抗是一種公開的行動。它不但要以公開的原則為指導,而且也是公開進行的。它是彰明昭著的,公然從事的;它不是秘密的,也不是遮遮掩掩的。人們可以把它比作公開的演講,它是一種發表意見的形式,是對深刻的自覺的政治信念的一種表達方式,所以它要在公共講壇上進行。由於這個原因,當然也由於其他原因,非暴力抵抗是非暴力的。它極力避免使用暴力,尤其是避免對個人使用暴力,這不是由於它原則上厭惡暴力,而是由於它是對一個人的立場的最後表達方式。從事可能會引起傷害的暴力行動,是與作為一種表達方式的非暴力抵抗不相容的。事實上,對別人的公民自由權的任何干涉,往往會模糊一個人的行動的非暴力抵抗性質。有時候,如果這種呼籲方式沒有達到目的,以後就有可能產生進行強烈抵抗的念頭。然而,非暴力抵抗表達的是自覺的不可動搖的信念;儘管它可能是一種警告和勸誡,但它本身不是一種威脅。

還有一個理由說明非暴力抵抗是非暴力的。它是在忠誠於法律這個範圍內表示不服從的,儘管這種忠誠已經到了這個範圍的邊緣。法律是被違反了,但這種行動的公開的非暴力性質,以及一個人對接受自己行動的法律後果的意願,卻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這種對法律的忠誠有助於向多數人證明,這種行動的確是政治上自覺和誠實的行動,其目的是要訴諸公共的正義感。由於是完全公開的和非暴力的,這就保證了一個人的誠意,因為要使另一個人相信某人的行動是自覺的,甚至向行動者本人肯定這一點,也都不容易做到。毫無疑問,可以設想這樣的一種法律制度,在這個制度下,認為法律是不正義的自覺看法,可以被用來為不遵守法律辯護。彼此充分信任而十分誠實的人們,也許可以使這種制度發揮其作用。但是,照目前情況看,這種制度即使在接近於正義的狀態下也是不穩定的。如果要使別人相信,從我們深思熟慮的觀點來看,我們的行動在社會的政治信念中具有足夠的道德基礎,那麼我們就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

非暴力抵抗被定義為介於一方面是合法抗議和提供判例,一方面是良心不服從和形形色色的抵抗這兩者之間。在這種種可能性的範圍內,它代表了處在忠誠於法律的邊緣上的那種形式的不同政見。按照這樣的理解,非暴力抵抗就顯然不同於好鬥行動或干擾行動;它遠不是有組織的暴力抵抗。以好鬥分子為例,他對現行政治制度持強烈得多的反對態度。他不承認現行政治制度是接近於正義的或合理正義的制度;他認為,這個制度不是大大背離了它公開宣揚的原則,就是在奉行一種完全錯誤的正義觀。雖然他的行動就其本身來說是自覺的,但他並不是訴諸多數人(或掌握實際政治權力的人)的正義感,因為他認為他們的正義感是錯誤的,或者是不起作用的。相反,他謀求用破壞和抵抗等等精心策劃的好鬥行動,來打擊通行的正義觀,或迫使某個運動向他所希望的方向發展。因此,好鬥分子可能會極力逃避懲罰,因為他不準備為他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這就不但會使他為那些他認為不可信賴的勢力去火中取栗,而且也表明了他承認他所反對的憲法的合法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好鬥行動不屬於忠誠於法律的範圍,而是體現了對法律秩序的一種更深刻的對立。社會的基本結構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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