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責任和義務-1

在前面的兩章中,我討論了適用於體制的正義原則。現在,我想討論一下適用於個人的自然責任和義務原則。本章的前兩節考察這些原則可能在原始狀態中得到選擇的原因及其對社會合作的穩定作用。還要簡略地討論約定問題和遵守約定的原則。然而,就大部分而言,我將要研究的是:在憲法範圍內,這些原則對政治責任和義務理論具有什麼含義。從正義理論的角度看,這似乎是說明這些原則的意義和內容的最好辦法。尤其是,對非暴力抵抗這種特例也作了概略的說明,把它同過半數規則問題以及遵守不正義法規的理由聯繫了起來。為了顯示非暴力抵抗對於穩定一個接近正義的民主制度所起的特殊作用,還把非暴力抵抗同諸如良心不服從等其他不遵守方式加以對比。

第51節 贊成自然責任原則的論據

在前面一章(第18-19節)中,我簡略地描述了適用於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原則。現在,我必須考慮一下為什麼這些原則會在原始狀態中得到選擇。它們是正當觀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們規定了我們在體制方面的關係,以及我們怎樣相互承擔義務。在這些原則得到說明之前,正義即公平觀是不完善的。

從正義理論的觀點看,最重要的自然責任是擁護並促進正義體制的責任。這種責任有兩個組成部分:首先,如果存在正義的體制,而且這些體制對我們又是適用的,我們就應該遵守它們,並對它們盡我們自己的力量;其次,如果不存在正義的體制,我們就應該幫助建立正義的安排,至少在幾乎無需我們作出犧牲時應該這樣去做。由此可見,如果社會的基本結構是正義的,或者說,是像人們在當時情況下合理指望的那樣是正義的,那麼每個人就都有一種自然責任去做要求他做的事。不管每個人的行動是否出於自願,是否奉命辦事,他都負有義務。現在我們的問題是:為什麼可能被採用的是這個原則而不是另外某個原則。和體制的情況一樣,我們不妨假定各方無法去檢定也許可以提出來的所有可能的原則。這許多可能的原則都是不明確的,其中也許不存在任何最佳選擇。為了避免這些困難,我再次假定,可以從為數不多的傳統的和眾所周知的原則中去作出選擇。為了加速事情的進展,為了說明問題和進行比較,我這裡只打算提一下功利主義的選擇辦法,從而使論述大大簡化。

現在,由於已經採用了適用於體制的原則,選擇適用於個人的原則就變得十分簡單了。如果同正義的兩個原則一起採用,這些可能的選擇辦法就立即縮小了範圍,從而形成了一種關於責任和義務的合乎邏輯的觀念。對於確定我們在體制上的聯繫的那些原則來說,這種限制必然是特別重要的。因此,讓我們假定,原始狀態中的人在一致同意了正義的兩個原則之後,準備把選擇功利原則(兩種不同情況)作為個人行動準則來考慮。即使這種假定沒有任何矛盾,採用功利主義原則也會導致一種不合邏輯的正當觀。適用於體制和個人的標準不是相互配合得很好的。在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受到正義原則支配的情況下,這一點尤為明顯。例如,可以考慮一下一個公民決定怎樣投票選擇政黨這種情況,也可以考慮一下一個立法者不知道是否應贊成某項法規這種情況。假定這些人都是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的成員,而這個社會又已採用了適用於體制的兩個正義原則和適用於個人的功利原則。他們應該怎樣行動呢?作為一個有理性的公民或立法者,一個人似乎應該擁護最符合正義的兩個原則的那個黨,贊成最符合正義的兩個原則的那個法規,這就是說,他應該根據這一點來投票,並大力勸說別人也這樣做,等等。體制的存在影響著個人的符合公認規則的某些行動模式。因此,適用於體制的原則影響著在體制安排中佔有位置的個人的行動。但是,這些人也必須認為他們的行動是受功利原則支配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個政黨的勝利或某項法規的通過極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滿足的凈差額(或平均值),那麼這個有理性的公民或立法者就應該擁護這個政黨或這項法規。選擇功利原則作為適用於個人的標準,最終不免南轅北轍。為了避免這種矛盾,必須選擇一種可以與正義的兩個原則適當配合的原則,至少當個人在體制中佔有位置時必須這樣做。只有在非體制的情況下,功利主義觀點才能與已經達成的協議相一致。雖然功利原則可能在某些經過適當限制的情況下佔有某種地位,但它已不能被用來作為對責任和義務的一般說明。

因此,最簡便易行的事就是利用正義的兩個原則,把它們看作是適用於個人的正當觀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可以把正義的自然責任規定為對符合這些原則的安排給予支持和促進的責任;這樣,我們就得到了一個同運用於體制的標準相一致的原則。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原始狀態中的各方提出要求,對正義體制的遵守要以他們的某些自願行動為條件,例如,以他們業已承認這些安排的好處為條件,或以他們業已約定或同意遵守這些安排為條件,那麼他們是否能做得更好?一個帶有這種條件的原則,立即變得似乎更符合著重自由承諾和保護自由權的契約概念。但事實上,這種附帶條件可能會一無所獲。從正義的兩個原則的辭彙序列看,平等自由權的全面補充已經有了保證。這方面的任何進一步保證都是不必要的。此外,各方也完全有理由去保證正義體制的穩定性,而這樣做的最簡便、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接受這個擁護並遵守正義體制的條件,而不管一個人的行動是否出於自願。

重溫一下我門前面關於公共善的討論(第42節),可以使這些評論變得更加有力。我們曾經指出,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一般說來,公民都有某種實際的正義感,公眾對於這一點的知識,是一項十分巨大的社會資產。這種知識對正義的社會安排往往起了穩定的作用。即使在解決了孤立決定問題並且存在產生公共善的合理的大規模安排的情況下,也仍然有兩種導致不穩定的傾向。從利己的觀點看,每個人總是想要逃避自己的應盡責任。反正他已從公共善中得到了好處;即使他用來納稅的美元的邊際社會價值大大高於他用於自身花費的邊際美元的價值,其中也只有很小一部分有助於提高他自己的利益。由於自私自利而產生的這些傾向,導致了第一種不穩定情況。但是,即使有了某種正義感,人們之所以有可能遵守某種合作事業是由於他們相信別人也會盡自己的責任。既然如此,如果公民們相信或有理由懷疑別人不在作出自己的貢獻,那麼他們也可能想要逃避作出他們自己的貢獻。由於擔心別人的信義而產生的這些傾向,導致了第二種不穩定情況。如果一方遵守規則而另一方並不遵守會導致危險,這種不穩定尤其可能變本加厲。正是這種難處,使裁軍協議陷入了困境;考慮到互相擔心這種情況,即使正義的人也會身不由己地處於永遠敵對的地位。我們已經知道,所謂保證遵守問題就是消除第一種誘惑以保持穩定;而由於這一點是通過公共體制來實現的,所以第二種誘惑也消失了,至少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裡悄失了。

這些論點的意義在於;把某種義務原則作為我們政治關係的基礎,可能會使保證遵守問題變得複雜起來。甚至對正義的憲法,公民也可能不承擔義務,除非他們已經承認並準備繼續承認這個憲法的好處。而且,這種承認從某種適當的意義上說又必須是自願的。但什麼是適當的意義呢?就我們所出生的並在其中開始我們生活的政治制度來說,很難找到一種似乎合理的說明。即使能夠作出這種說明,公民們彼此也許仍然會懷疑他們是否負有這種義務,或者乾脆認為自己並不負有這種義務。一切人都對正義的安排負有義務,這個共同的信念會變得不那麼堅定,而為了實現穩定,也許有必要更多地依賴統治者的強制力量。但是,沒有理由要去冒這樣的風險。因此,原始狀態中各方的最適當的做法就是承認正義的自然責任。鑒於某種普遍而實際的正義感的價值,重要的是,規定個人責任的原則必須簡單明確,必須能夠保證正義安排的穩定性。因此,我認為,可能會得到一致同意的是正義的自然責任,而不是功利原則,同時,從正義理論的觀點看,這就是對個人提出的基本條件。義務原則雖然符合這種條件,但不是可供選擇的替代辦法,它只是起了一種補充的作用。

當然,還有別的自然責任。其中的一些自然責任已在前面(第19節)提到過了。比較有益的做法也許不是把它們全都提出來討論,而是研究其中的幾種情況,首先研究一下先前沒有提到過的互相尊重的責任。這種責任是向一個人表示他作為一個道德的主體應該得到的那種尊重,而所謂道德的主體就是指具有某種正義感和關於善的觀念的人(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特徵可能只是潛在的,但我這裡不打算討論這種複雜的情況;參見第77節)。互相尊重表現在幾個方面:表現在我們願意從別人的觀點,從別人的關於善的觀念的角度來看待他們的情況;也表現在每當別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我們準備說明我們自己行動的理由。

這兩個方面是與道德品格的兩個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