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分配份額-2

第44節 代際正義問題

現在,我們必須考慮一下代際正義問題。這個問題所引起的困難是用不著多說的。它使任何倫理學理論都受到了嚴峻的(即使不是難以承受的)考驗。儘管如此,如果不對這個重要的問題進行一定的討論,對正義即公平觀的說明就仍然可能是不全面的。在當前情況下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是因為能否使整個社會制度和以適當體製為背景的競爭性經濟滿足正義的兩原則的要求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能否解決這個問題、不管怎樣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取決於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應達到什麼程度。但這一點又是與當前這一代人對下一代人的要求理應尊重到什麼程度相聯繫的。

到目前為止,我一直沒有談到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究竟應該大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人們根據常識可能會說,恰當的社會保障水平決定於這個國家的平均財富,同時,在其他條件相等時,隨著平均財富的增長,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也應該得到提高。或者人們也可以說,恰當的社會保障水平決定於習慣期望。但這些意見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第一種意見不夠準確、因為它沒有說明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如何決定於平均財富,同時它也忽視了諸如分配的其他一些有關方面;第二種意見沒有提供說明什麼時候習慣期望本身才是合理的任何標準。然而,一旦人們接受了差別原則,那麼由此就可以推定,如果把工資也考慮在內,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團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應該達到的標準。通過對調撥部分(例如,追加所得稅的數量)進行調整,可以增加或減少地位較不利的人的未來利益,提高或降低他們的基本善的指數(用工資加調撥部分來測定的指數),從而取得理想的結果。

不過,初看起來,似乎差別原則要求很高的最低限度社會保障。人們自然會去這樣設想:應該按比例縮小處境較好的人的較大財富,直到最後每一個人都得到差不多同樣的收入。但這是一種誤解,雖然在特殊情況下它可能是適用的。對應用差別原則的適當期望,就是受惠最少者對延續到後代人的長遠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人不但應維護文化和文明的利益,並保持業已建立起來的正義體制完整無損,而且還應在各個時期節留適當數量的實物資本積累。這種資本儲蓄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包括從對機器設備或其他生產手段的凈投資,直到對學術和教育的投資。暫時假定存在一種告訴我們投資數量應該是多少的正義的儲蓄原則,那麼,最低限度社會保障的標準就確定了。為了簡明起見,假定最低限度社會保障是根據由比例開支(或所得)稅償付的調撥款項來調節的。在這種情況下,提高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必然會提高消費(或所得)稅的比例。隨著這一部分稅收的增加,大概會產生一種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就會出現兩個問題中的一個問題,或者是適當儲蓄無法做到,或者是較大的稅收大大妨礙了經濟效益,使當前這一代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前景不再能夠得到改善,反而開始惡化。在無論哪一種情況下,正確的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都已得到。差別原則已經實現,不再需要增加任何稅收。

在提出了關於明確規定最低限度社會保障的這些論點之後,我們可以轉而討論兩代人之間的正義這個問題了。找到一種正義的儲蓄原則,是這個問題的一個方面。不過,我認為,無論如何,在目前還不能為儲蓄的適當比例作出明確的規定。兩代人之間怎樣分配積累資本和提高文明及文化水準的負擔,這個問題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明確的答案。但不能因此就說,我們不能提出利用重要的倫理制約因素的某些範圍。我說過,某種道德理論說明了某種觀點,而這種觀點就是評價政策的依據;同時,即使手頭沒有現成的可供選擇的理論,某種被提出的答案也可能是錯誤的,這一點也可能常常是很清楚的。例如,在兩代人之間的正義這個問題上,傳統的功利原則使人誤入歧途,這似乎顯而易見。如果一個人把人口的數量看作是可變的,並以較高的資本邊際生產力和十分久長的時間範圍為前提,那麼,最大限度地提高總功利就會導致積累率過高(至少在近期內如此)。既然從道德觀點看,沒有理由要根據純粹的時間偏好來對未來的福利打折扣,那麼結論就更可能是,後代人的更大利益足以補償當前的犧牲。如果僅僅是由於有了更多的資本和更先進的技術,因而有可能維持相當多的人口,上述情況就可能證明是正確的。例如,功利主義理論可能會指示我們要求較貧窮的一代為遠較富有的後代作出重大的犧牲。但這種對利益的計演算法是使一些人的損失和另一些人的利益和平衡,因此它對不同時代的人甚至比對同時代的人似乎更難證明其為正確。即使我們不能規定一種正確的儲蓄原則,我們也應當能夠避免這種極端的做法。

不過,契約論是從原始狀態的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的。各方不知道他們屬於哪一代,也不知道那產生同樣結果的東西,即他們的社會所處的文明階段。他無法說明這個階段是貧窮還是比較富有,主要是農業的還是已經工業化了的,等等。在這些方面,無知之幕是完整的。於是,原始狀態中的人就會這樣來問他們自己:假定其他各代人都要按同樣的比率儲蓄,那麼他們會在多大程度上願意在每個發展階段去儲蓄。就是說,如果他們所建議的比率是為了調整整個積累幅度,那麼,他們就應該考慮他們是否願意在任何已知的文明階段去儲蓄。因此,他們事實上必須選擇一種正義的儲蓄原則,用以對每一個發展階段規定適當的積累率。儲蓄率的變化大概決定於社會狀況。如果人民貧窮而難以儲蓄,那麼應該規定較低的儲蓄率;而在較富有的社會裡,由於實際負擔較少,可以合理地指望較多的儲蓄。最後,一旦牢固地建立了正義的體制,所規定的凈積累就下降到零。這時候,社會履行它的正義責任就要靠維持正義的體制和保護這些體制的物質基礎。當然,正義的儲蓄原則適用於社會是把儲蓄作為一個正義問題來對待的這種情況。如果公民希望為各種各樣的宏偉計畫而儲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將把時間偏好和優先問題留到下面幾節討論。目前,我只想指出契約論方法的主要特徵。首先,雖然正義的儲蓄原則顯然不可能被完全民主地採用,但原始狀態現卻取得了同樣結果。由於沒有人知道他屬於哪一代,每個人就都從自己的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並由所採用的原則來合理地調節。由於同樣的原則始終會得到選擇,所以各代人實際上在原始狀態中就有了代表。這樣就會產生一種理想的民主決定,這種決定完全適應每一代的要求,因而符合「事若關己,不可掛起」的準則。此外,如果能維持合理的儲蓄率,那麼每一代(可能除了第一代外)都會得到利益,這也是一目了然的。積累過程只要開始並繼續下去,就是符合以後各代的利益的。每一代都把正義的儲蓄原則所規定的一筆相當數量的實物資本傳給下一代(這裡應該記住,這筆資本不僅是工廠、機器等等,而且還有使正義的體制和自由權的公平價值得以存在的知識、文化以及技術和技能)。這筆資本是用來補償從前代得到的東西,使後代能夠在更正義的社會裡過上更好的生活。只有第一代的人才沒有得到好處,因為雖然他們開始了整個積累過程,但他們並沒有分享到他們儲蓄的成果。但是,既然我們假定某一代人所關心的是他們的直接後代,例如,父親所關心的是自己的兒子,那麼,正義的儲蓄原則,或更確切地說,對這種原則的某些限制,可能會得到承認。

規定一種正義的社會狀態作為整個積累過程的目標,是契約論的又一特點。這個特點來自這樣的事實,即關於正義的基本結構的理想觀念是植根於原始狀態選擇的原則之中的。在這一方面,正義即公平觀與功利主義的觀點是大相徑庭的(第41節)。可以把正義的儲蓄原則看作是兩代人之間公平地分擔實現和維護一個正義社會的責任的一種協議。儲蓄過程的目的是事先規定好的,雖然對這個目的也只能看出一個大致的輪廓。更詳細的方面將由所發生的具體情況及時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可以把這個目的繼續無限制地擴大。事實上,正是由於這個緣故,即使儲蓄原則會制約差別原則,但也要先就適用於體制的正義原則取得一致意見,然後才能就儲蓄原則達成協議。這些原則告訴我們應該去爭取什麼。儲蓄原則是在原始狀態對先前所認可的維護和發展正義體制的自然責任所作出的一種解釋。就這種情況而言,倫理問題也就是在整個社會歷史過程中始終就正義地對待所有世代的途徑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和在其他情況下一樣,在原始狀態中的人看來是公平的東西,為這種情況下的正義作出了規定。

然而,不應誤解這個最近的社會階段的意義。雖然每一代人都要為達到這種正義狀態盡自己的一份力量(一旦達到了這種狀態,就再也不需要純儲蓄了),但不能認為只有這種狀態才使整個歷史過程有了意義和目的。相反,每一代人都有他們自己的適當目標。他們和各個個人一樣,不是互相從屬的。一個民族的生活被看作是貫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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