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分配份額-1

在這一章里,我將著手討論正義的第二個原則,並以現代國家為背景,介紹符合這個原則要求的體制安排。首先,我要指出,正義的原則可以作為政治經濟學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功利主義的傳統強調了這方面的應用,但我們必須弄清楚它們在這方面的進展如何。我還要著重指出,這些原則包含了關於社會體制的某種理想,這一點在本書第三編我們考慮社團的價值時將是十分重要的。為了為隨後的討論作好準備,我還要簡略地談一談經濟制度、市場作用等問題。接著,我將轉向討論關於兩代人之間的節約和正義這個困難問題。對所有重要之點都將用直覺方法予以綜合考慮,然後再專門對時間偏好問題和關於優先的某些進一步情況提出一些看法。在這之後,我還打算指出,分配份額的重要性可以說明常識性正義準則的地位。我還要把至善論和直覺論作為分配正義理論來研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與其他傳統觀點的對比。在整個這一章中,我隨時都會談到對私有財產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選擇問題;僅僅從正義理論的觀點來看,不同的基本結構似乎都能符合它的原則。

第41節 政治經濟學中的正義概念

在這一章里,我的目的是要弄清楚,作為政治經濟學的一種觀念,即作為對經濟安排和經濟政策以及它們的背景體制進行評價的標準,正義的這兩個原則是怎樣發生作用的(對福利經濟學通常也是以同樣的方法來說明的。我不用這個名稱,因為「福利」這個詞表明,暗含的道德觀是功利主義的;「社會選擇」這個說法要好得多,雖然我認為,它的內涵仍然過於狹窄)。政治經濟學理論必須包括對以某種正義觀為基礎的公共善的解釋。公民在考慮經濟和社會政策問題時,這種理論要能指導公民的思考。他應該採納制憲會議或立法階段的觀點,並弄清楚正義原則的適用情況。政治主張關係到增進整個國家的善的問題,因而迫切需要某種用於正義地分配社會利益的標準。

我從一開始就曾著重指出,正義即公平觀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它是一種把社會形態當作封閉體系來進行分類的正義觀。關於這些背景安排的某種決定是十分重要的,不可避免的。事實上,社會和經濟立法的累積影響,將會對基本結構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社會制度決定了它的公民最終會有的需要和願望。它部分地決定了他們是什麼樣的人,而且也決定了他們希望成為什麼樣的人。因此,經濟制度不僅是滿足現有需要的一種規定手段,而且也是產生和形成未來需要的一種方法。人們為了滿足他們當前的慾望而共同努力的方式,影響到他們今後有什麼樣的慾望,會成為什麼樣的人。這些事情自然是十分明顯的,是始終得到公認的。像馬歇爾和馬克思這樣不同的經濟學家,對這些事情都是十分重視的。既然經濟安排產生了這些影響,而且事實也必然要產生影響,那麼對這些體制的選擇就牽涉到關於人類善和實現這種善的體制設計的某種觀點。因此,作出這種選擇不但要有經濟理由,而且也要有道德和政治理由。對效率的考慮只是作決定的一個根據,而且往往是比較次要的根據。當然,這種決定可能不是公開作出的;它可能是在幕後作出的。我們常常不經思考就默認了現狀所暗示的道德觀和政治觀,或者讓問題由互相鬥爭的社會和經濟勢力碰巧取得成功的辦法來解決。但是,政治經濟學必須研究這個問題,即使得到的結論是最好由事態的發展來決定。

初看起來,社會制度對人類需要和人們對自己的看法的影響,向契約觀念提出了明確的異議。人們也許會認為,這種正義觀依賴於現有個人的目標,並用受這些目標支配的人可能選擇的原則來調整社會秩序。因此,這種理論怎麼能夠確定可以用來評價基本結構本身的阿基米德點呢?看來,除了按照這個人在至善論的或先驗的基礎上得到的某種理想的觀念來評價制度,也許別無他法。但是,正如對原始狀態和康德的解釋所作的描述表明的那樣,我們決不能忽視這種狀態的十分特殊的性質和在這種狀態中所採用的原則的作用範圍。關於各方的目標,僅僅提出了最一般的假定,就是說,各方對社會基本善感到興趣,對人們在無論想要別的什麼時大概都會需要的其他東西感到興趣。誠然,關於這些善的理論離不開某些心理前提,而這些前提可能證明是不正確的。但無論如何,這種思想必須把人們一般都需要的某類善規定為可能包括最廣泛多樣的目標的合理生活計畫的一部分。因此,假定各方需要這些善,並把某種正義觀建立在這一假定的基礎上,並不是把這種正義觀同人類利益的某種特定模式聯繫在一起,因為這些利益可能是某種特定的體制安排產生的。事實上。正義理論確實包含某種關於善的理論,但在廣泛的範圍內,這並不預先判定人們希望成為某種人的選擇。

然而,正義原則一旦被推導出來,契約論就為關於善的觀念規定了某些限制。這些限制來自正義對效率的優先,來自自由權對社會和經濟利益的優先(假定這種序列得到公認)。我在前面(第6節)說過,這些優先意味著,對本來就是不正義的東西的需要,或除了破壞正義的安排就無法得到滿足的東西的需要,都是不重要的。滿足這些需要是沒有意義的,社會制度應該要求人們拋棄這些需要。此外,人們也必須考慮穩定性問題。正義的制度必須證明自己是值得支持的。這就是說,它的安排必須使它的成員產生相應的正義感,即按照它的規章為正義理由而行動的實際願望。因此,對穩定性的需要和鼓勵人們放棄與正義原則相矛盾的願望的準則,為體制規定了進一步的限制。這些體制不但必須是正義的,而且還必須能夠促進參加這些體制的人們身上的正義美德。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義原則對個人所偏愛的理想作出了規定,社會和經濟安排必須尊重這種理想。最後,主張使理想植根於我們的工作原則之中的論據表明,正義的兩個原則需要某些體制。這兩個原則規定了某種理想的基本結構,或某種理想的基本結構的輪廓,這應該是改革過程的演進結果。

這種見解的要領是:正義即公平觀不受現有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確定了一個用來對社會制度進行評價的阿基米德點,而毋需求助於某種先驗的見解。社會的長遠目標按照社會的主要方向被確定了下來,而不管當時社會成員的具體願望和需要是什麼。既然體制應該培養正義的美德,要求人們放棄與這種美德背道而馳的慾望和志向,所以就規定了一種理想的正義觀。當然,變革的速度和在任何特定時間所需要的特定改革,依賴於當時的條件。但正義觀、正義社會的普遍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個人理想,並不具有相似的依賴性。至於人們想要扮演上級或下級角色的願望是否還沒有大到可以使人們接受專制體制,或者人們對別人的宗教習慣的了解是否還沒有令人不安到可以不允許良心自由權,這樣的問題是不存在的。我們沒有必要去問:在相當有利的條件下,技術統治的然而是專制主義的體制的經濟利益,是否大到可以證明犧性基本自由是有道理的。這些意見自然是認為,據以選擇正義原則的普遍假定是正確的。但是,如果這些假定是正確的,那麼,這種問題已經被這些原則解決了。某些體制形式是植根於正義觀之中的。這種觀點和至善論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規定了一種限制追求現有慾望的個人理想。就這一點來說,正義即公平觀和至善論都是與功利主義相對立的。

由於功利主義對慾望的性質不加區別,所有的滿足都具有某種意義,因此,對於選擇某些慾望系統或個人的理想,就無任何標準可言。無論如何,從理論的觀點看,這是不正確的。功利主義者始終可以認為,鑒於目前社會條件和人們的實際利益,考慮到這些利益在這種或那種可供選擇的體制安排下的發展情況,那麼,鼓勵一種模式的需要而不是另一種模式的需要,很可能會導致滿足的一種更大的凈差額(或更高的平均值)。功利主義者就是在這個基礎上來選擇個人理想的。某些看法和慾望由於不大符合富有成果的社會合作,往往降低了總的(或平均的)幸福。大體上說,道德的價值就是一般可以用來增進福利總量的那些傾向和實際慾望。因此,斷言功利原則不是選擇個人理想的根據,這可能是一種錯誤,不管在實踐中應用這個原則是多麼困難。然而,這種選擇確實取決於現有的慾望和當時的社會環境以及它們向未來的自然延續。這種原始環境可能會嚴重地影響應該得到鼓勵的關於人類善的觀念。所不同的是,正義即公平理論和至善論都獨立地規定了三種關於個人和基本結構的理想觀念,這樣,不但某些慾望和傾向必然要受到勸阻,而且原始環境的這種影響最後也會消失。就功利主義來說,我們無法肯定會發生什麼情況。既然它的首要原則不包含任何理想,我們的出發點往往可能會影響我們將要走的道路。

這裡的基本意思可以總結為:儘管正義即公平觀帶有個人主義的特徵,但是正義的兩個原則是不以現有慾望或當時社會環境為轉移的。因此,我們能夠得到一種關於正義的基本結構的觀念,以及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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