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平等自由權-2

第36節 政治正義和憲法

現在,我想要考慮一下政治正義即憲法正義問題,並既略地敘述一下平等自由權對基本結構的這一部分的含義。政治正義有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是由正義的憲法是不完全的程序正義這一事實產生的。首先,這種憲法應該是一種符合平等自由權要求的正義的程序;其次,憲法的設計應能使它在所有的切實可行的安排中,比任何其他安排都更有可能產生一種正義而有效的立法體系。對憲法正義的評價應該因時制宜地從上述兩個方面去進行,要用制憲會議上的觀點來作出這方面的評價。

我將把適用於憲法所規定的政治程序的平等自由權原則稱之為(平等)參與原則。這個原則規定,全體公民都有參與憲法過程和決定憲法過程結果的平等權利,因為他們將要遵守的法律,就是在這個過程中制定出來的。正義即公平理論的第一個思想就是:如果某些共同的原則是必要的並且是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的,那麼就應該從一種經過適當規定的、每個人都得到公平代表的平等的原始狀態的觀點來提出這些原則。參與原則把這個思想從原始狀態轉移到作為制定規章的最高社會規章體系——憲法上來。如果國家要對某一部分領土行使決定性的強制權力,如果國家要用這種辦法對人們的生活前景產生永久性的影響,那麼憲法過程就必須能夠以切實可行的辦法來保護原始狀態的平等代表權。

我姑且假定,可以做到使憲法民主的安排符合參與原則。但我們有必要去更準確地知道,如果這個原則得到了可以說是最充分的利用,那麼它在有利的條件下還要求些什麼?當然,這些要求是人們所熟知的,包括康斯坦特所說的明顯不同於現代人自由權的古代人自由權。儘管如此,如果弄清楚參與原則是怎樣把這些自由權包括進去的,那也未嘗不好。至於為了適應現有條件而必須作出的調整以及指導這些折衷辦法的摧理,我將在下一節討論。

我們可以先回顧一下立憲政體的某些因素。首先,決定社會基本政策的權力屬於代議機關,這個代議機關有一定的任期;由選民選出,最後向選民負責。這個代議機關不只具有純粹的諮詢資格。它是一個立法機關,具有立法的權力,它不只是社會各部門代表的講壇。行政部門可以在這個講壇上對其行動作出說明或了解民意的動向。政黨也不純粹是一些為了自己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請願的利益集團;相反,為了為獲得公職爭取到足夠的支持,它們必須提出某種關於公共善的觀念。當然,憲法可以在許多方面對立法機關加以限制;憲法準則規定了它作為議會機關的行動。但是,到了一定的時候,選民的鞏固多數就能實現它的目的,在必要時通過憲法修正案來實現它的目的。

除了一些公認的例外。所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有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並且一人一票的準則儘可能地得到尊重。選舉是公平的,自由的,定期舉行的。用公民投票或其他辦法,或在可能對執政者方便的時刻所進行的分散的、無法預言的民意測驗,對代議制政體來說是不夠的。憲法對某些自由權,尤其是言論和集會自由以及政治結社的自由權,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忠誠的反對派原則得到了承認,政治信仰的衝突以及可能影響政治信仰的利益和態度的衝突,被認為是人類生活中的正常情況。缺乏一致的意見是正義環境的一部分,因為即使在奉行完全一樣的政治原則的人們之間,意見不一致也必然會存在的。沒有忠誠的反對派這個觀念,沒有對表達和保護這個觀念的憲法準則的忠誠感情,民主政治就不可能很好地實行或長久維持。

關於參與原則所規定的平等自由權問題,有三點需要討論,即平等自由權的含義、它的範圍以及提高它的價值的措施。首先討論含義問題。如果得到嚴格的遵守,一人一票的準則就意味著,每一票對決定選舉結果大致具有同樣的分量。即使對只有一個議員的地方選區,這個準則也要求立法機關的議員們(每人一票)代表同樣數目的選民。同時,我還假定,這個準則要求必須以某種普遍的標準為指導來劃定立法選區,這種標準是由憲法預先詳細規定的,而且也是儘可能按照一種公正的程序來實施的。為了防止不公正地劃分選區的作法,這些保證是必要的,因為選票的分量不但會受到大小不成比例的選區的影響,同樣也會受到這種弄虛作假的把戲的影響。從制憲會議的觀點看,應該採納這些必要的標準和程序,因為在制憲會議上,沒有人具備可能會損害選區設計的知識。政黨不能根據投票統計數字來調整他們的選區,以便對自己有利;選區是按照在不具備這種知識的情況下業已得到一致同意的標準來劃定的。當然,提一提某些偶然因素也許是必要的,因為設計選區的標準無疑在一定程度上是帶有任意性的。處理這種隨機事伴的任何其他公平辦法,也許是沒有的。

參與原則同時還認為,至少從形式的意義上說,所有公民都有得到公職的平等機會。每個人都有資格參加政黨,競選選任職務和占有權力地位。當然,這裡也可能有關於年齡、居住等等限制條件。但是,這些條件必須與職務有合理的關係,這些限制大抵應符合共同的利益,並在個人或集團之間不產生不公平的歧視,就是說,在正常的生活過程中,對每一個人都要一視同仁。

關於平等政治自由權的第二個問題,是它的範圍問題。對這些自由權的規定應該廣泛到什麼程度?這裡所說的範圍究竟是什麼意思,不是立刻可以明白的。每種政治自由權都可以多少寬泛地予以規定。我將假定,平等政治自由權在範圍上的主要變化,取決於憲法的多數主義的程度,這種假定雖然有幾分武斷,但卻是符合傳統的。對所有其他自由權的規定,我認為是多少固定不變的。因此,最廣泛的政治自由權是得到憲法的確認的,憲法利用所謂勉強過半數規則的程序(根據這個程序,少數不能否決多數,也不能妨礙多數)來處理所有無法用憲法強制條款予以阻止的重大的政治決定。只要憲法限制了多數的範圍和權力,不管是為了處理某類議案而規定較大的多數,還是利用權利法案來限制立法機關的權力,等等,平等政治自由權總是不會那麼廣泛的。立憲政體的傳統方法——兩院制立法機關,與制衡原則混合使用的權力分立,規定有司法複審權的權利法案——限制了參與原則的範圍。然而,我假定,如果同樣的限制對每一個人都是適用的,如果採用的強制條款最終可能對社會所有部分都是一視同仁的,那麼上面的那些安排就是與平等政治自由權一致的。如果政治自由權的公平價值得到維護,這一點似乎是有可能做到的。因此,主要的問題就是平等參與權應該廣泛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我要留到下一節討論。

現在來討論一下政治自由權的價值問題。憲法必須採取措施來提高社會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權的價值。它必須保證參與和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這裡的區別與前面(第12節)所提到的情況有類似之處:具有類似天賦和動機的人最好大致上都能有得到政治權力地位的同樣機會,而不論其經濟和社會階級如何。但是,怎樣才能使這些自由權的公平價值得到保證呢?

我們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一個民主的政體的先決條件就是言論和集會自由以及思想和良心自由權,這些體制不但是正義的第一個原則所要求的,而且正如穆勒所說的那樣,如果要有理性地執行政治事務,這些體制也是必不可少的。雖然這些安排並不能為理性提供保證,但如果沒有這些安排,合理的方針看來肯定會遭到拋棄,而有利於特殊利益集團所謀求的政策。如果公共講壇是自由的,是向所有人開放的,那麼每個人都應當能利用它。所有的公民都應當擁有了解政治問題的手段。對於某些建議怎樣影響到他們的福利,哪些政策有助於實現他佣的關於公共善的觀念,他們都應該能夠作出估計。此外,他們也應該有公平的機會在政治討論的日程表上加進可供選擇的建議。只要那些擁有更多的私人手段的人可以利用他們的有利條件控制公共討論的進程,受到參與原則保護的這些自由權就會失去他們的很大一部分價值。因為最後,這些不平等就會使那些地位比較優越的人對立法的發展施加較大的影響。到了一定的時候,他們就可能在決定社會問題方面獲得壓倒優勢的力量,至少在他們通常贊同的問題上是如此,就是說。在維持他們的有利環境的那些事情上是如此。

因此,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來維護所有平等政治自由權的公平價值。可以利用的手段很多。例如,在允許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裡,必須對財產和財富進行廣泛的分配,必須把政府的資金用來為鼓勵自由的政治討論提供一個正式的基礎。此外,為使政黨在憲法體制中發揮作用,還要把足量稅收的歲入分一部分給各個政黨,使它們不致與私人經濟勢力發生關係(例如,可以規定按照最近幾次選舉中的得票數等等對政党進行津貼)。政黨必須獨立自主,不屈從於個人的要求,即不是按照某種關於公共善的觀念在公共講壇上提出來並予以公開支持的要求。如果社會不承擔組建政黨的費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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