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原始狀態-2

第26節 導致正義的兩個原則的推理

在這一節和後面兩節中,我要著手處理在正義的兩個原則與平均功利原則之間進行選擇的問題。在這兩種原則中確定合理的選擇。也許是把正義即公平觀作為對功利主義傳統的一種切實可行的替代理論而予以闡述的主要問題。在這一節里,首先我將提出一些贊成這兩個原則的直覺論點。我還將簡略地討論一下在使這兩個原則成為決定性原則的情況下必須提出的論據的質的結構問題。

我們記得,普遍的正義即公平觀要求所有的社會基本善都必須平等分配,除非某種不平等的分配可能是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的。對於這些善的交換沒有規定任何限制,因此,較少的自由權可以用較大的社會和經濟利益來補償。從隨意挑出的一個人的觀點來看,他無法為自己獲取特殊的有利條件。另一方面,他也沒有理由要默認特殊的不利條件。由於他沒有理由指望在社會善的分配中得到大於平均數的一份,同時由於他也沒有理由同意得到小於平均數的一份,那麼,對他來說,明智的做法就是承認規定平等分配是正義的首要原則。事實上,這個原則十分顯而易見,因而我們可以指望任何人都會立即想到。

這樣,各方從一開始就有了一個原則,這個原則不但對收入和財富確立了平等的分配,而且也對所有人確立了包括機會平等的平等自由權。但是,沒有理由認為承認這一點就什麼都解決了。如果基本結構中存在著不平等,使每一個人的境況與初始平等的水準基點相比有了改善,那麼為什麼不能允講這種不平等呢?可以把較大的平等所能允許的眼前利益看作是著眼於未來收益的聰明的投資。例如,如果這些不平等成了各種各樣的刺激因素,成功地誘發了富於成果的努力,那麼,原始狀態中的人就可以把它們看作是彌補訓練費用和鼓勵作出實績所必需的東西。人們也許會認為,最好還是人們應該希望互相服務。但是,既然假定各方對彼此的利益是漠不關心的,那麼,他們接受這種不平等也就是接受人們在正義的環境中的相互關係。他們沒有理由要對彼此的動機感到不滿。因此,原始狀態中的人可能會承認這種不平等的正義性。事實上,如果他不這樣做,那就是目光短淺。只有在他由於明白無誤地知道或感覺到由於別人境況更好而可能感到失望時,他才會對要不要接受這些規定而猶豫不決;而且我已假定,各方作出的決定,似乎並不是出於妒忌。為了使控制不平等的原則發揮決定性作用,人們應從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的觀點來考察制度。如果不平等達到了最大的限度,或至少促進了最不幸的社會集團的長遠期望,那麼這種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許的。

至於可以允許哪些不平等,這種普遍的正義觀並未作任何規定,而特殊的正義觀則把正義的兩個原則按序列安排(在含義上作一些必要的調整),禁止在基本自由權與經濟和社會利益之間進行交換。我不打算在這裡證明這種安排的正確性。在以後的一些章節里(第39節,第82節),將不時地考慮這個問題。但大致說來,這種安排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有關各方假定他們的基本自由權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那麼他們是不會用一種較小的自由權去換取經濟福利的改善的。只有在社會條件不允許有效地確立這些權利時,人們才會承認它們的限制;而只有在為實現一個自由社會鋪平道路所必需的情況下,這些限制才是可以承認的。只有在必須提高文明水準,使人們能夠及時享受這些自由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對平等自由權的否定是有道理的。因此,在採用序列時,我們實際上是在原始狀態中提出了一種特殊的假定,即各方知道,他們的社會條件(不管它們是什麼樣的條件)容許有效地實現這些平等自由權。正義的這兩個原則的序列,只有在始終遵循普遍正義觀的情況下才會最終是合理的。這種辭彙序列是這一普遍觀點的長遠傾向。在大多數情況下,我都將假定這種序列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多半是可以獲得的。

從以上論點來看,這兩個原則至少是一種似乎合理的正義觀,這看來是明確的。然而,問題是怎樣才能為這兩個原則提出更系統的論證。有幾件事是需要做的。人們可以估計一下它們對體制的重要性,並指出它們對社會基本政策的意義。這樣,通過與我們對正義的深思熟慮的判斷進行比較.這兩個原則就得到了檢驗。本書第二編將討論這個問題。但是,人們也可以去尋找一些贊成這兩個原則的、從原始狀態的觀點看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論據。為了弄清楚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把這兩個原則著作是對社會正義問題的最大最小值解決法,是一種有用的直接推斷法。在這兩個原則與用來在不確知的情況下進行選擇的最大最小值規則之間也有類似情形。從下面的事實看,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這個事實就是:這兩個原則就是一個人為了設計一個將由他的敵人給他指定地位的社會而可能選擇的原則。最大最小值規則要求我們按照儘可能壞的結果來安排選擇辦法:我們應該採用這樣的一種辦法,這種辦法的最壞結果優於其他各種辦法的最壞結果。當然,原始狀態中的人並未假定,他們在社會中的原始狀態是由某個心懷惡意的敵手決定的。正如我在下文指出的那樣,他們不應根據虛假的前提來進行推理。無知之幕並不違反這種思想,因為無知不等於誤信。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護自己以免受到這種偶然事故的影響,那麼正義的這兩個原則就可能中選,這一點說明了這種正義觀就是最大最小值解決法這個意思。而這種類推方法也表明了,如果對原始狀態的說明使各方可以合理地採取這一規則所表達的保守態度,那麼實際上就可以為這兩個原則提出一種決定性的論據。一般地說,這種最大最小值規則顯然並不是在不確知的情況下指導選擇的一種適當辦法。但在具有某些顯著特徵的情況下,它是一種頗有吸引力的辦法。因此,我的目的就是要指出,在原始狀態最充分地顯示這些特徵的基礎上,也就是把這些特徵表現得可謂淋漓盡致的基礎上,是能夠為這兩個原則提出有利的論據的。

請考慮一下下面的損益表。它表示的是一種不屬於戰略運籌情勢的損益。沒有人與作決定的人競爭,相反,他面臨幾種可能得到公認也可能未得到公認的可能情況。恰好存在哪些情況,不取決於選譯者作出了什麼決定,也不取決於他是否事先宣布他的行動。表中的數字是與某種原始狀態相比較的貨幣價值(以百美元計算)。收益(g)決定於個人的決定(d)和情況(c)。因此,g=f(d,c)。假定有三種可能的決定和三種可能的情況,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到這樣的一份損益表。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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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C1 C2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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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8 12

d2-8 7 14

d3 5 6 8

最大最小值規則要求我們作出第三個決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最壞結果是:一個人獲得了500美元,這比其他行動的最壞結果要好。如果我們採取其他行動中的一種行動,我們可能會損失800或700美元。因此,對C的貨幣值來說,選擇d3使f(d,c)變得最大,而對某個已知的d來說,則使f變得最小。「最大最小值」這個術語的意思是一組最小值中的最大值;而最大最小值規則把我們的注意力引向最壞的結果,而根據任何擬議中的行動方針,並按照這一方針來作出決定,都有可能發生這樣的結果。

使這一獨特規則變得似乎有理的情況,似乎有三個主要特徵。首先,這個規則不考慮各種可能情況的可能程度,因此,如果要對這些可能程度的估計大大打個拆扣,大概是有道理的。目前,最自然的選擇規則似乎就是去計算一下對每個決定的貨幣收益期望,然後再去採取最有成功希望的行動方計。(對這種期望的規定如下:讓我們假定gij代表損益表中的數字;i為行指數,j為列指數;j=1,2,3,設pj為情況的可能程度,∑pj=1。因此,對第i個決定的期望等於∑pj gij。)這樣,事情就必然是:在這種情況下,對可能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是極不可靠的。既然如此,如果不對概率的計算表示懷疑,那是不合理的,除非此外更無他法,尤其是,除非這個決定是一種必需向別人證明其正確的根本決定。

最大最小值規則的第二個特徵如下:正在作選擇的人抱有這樣的一種關於善的觀念,即他對於自己的所得可以超過最低薪俸這一點幾乎毫不關心,而他只要遵循最大最小值規則,他事實上肯定能得到高於最低限度的薪俸。他不值得為了更多的好處去冒險,尤其是在事情最終可能證明他將失去很多對他來說是重要的東西時更是如此。最後這一條產生了第三個特徵,即被否定的選擇具有人們幾乎難以接受的結果。這種情況涉及巨大的風險。當然,這些特徵結合起來就會產生最有效的作用。遵循最大最小值規則的這種典型情況,也就是所有這三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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