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3

第17節 平等的傾向

我想說明一下正義的兩個原則所表達的平等正義觀的意義,從而結束對這兩個原則的討論。我還想事先防止有人對公平機會原則提出異議,認為這個原則會導致冷酷無情的能人統治的社會。為了為做到這一點鋪平道路,我要指出我已經提出的正義觀的幾個方面。

首先,我們可以說,差別原則對補救原則特加考慮的問題給予一定的重視。所謂補救原則也就是對不應有的不平等要求予以補救的原則;既然出生和天賦的不平等是不應有的,那就應該以某種方式對這些不平等予以補償。因此,這個原則主張,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為了提供真正的機會平等,社會必須對具有較少先天稟賦的人和生來社會地位就不大有利的人給予更多的關心。這種思想就是要補救在平等方面偶然因素所產生的偏差。在採用補救原則時,可以為教育智力較差而不是智力較強的人花費更多的資源,至少可以在他們一生的某個階段,例如早期學校教育階段這樣去做。

不過。就我所知,還不曾有人把補救原則作為正義的唯一標準,作為社會秩序的單一目標提出。這似乎是有道理的,因為大多數這樣的原則只被當作一種初步的原則,就是需要與其他原則比較來予以考慮的原則。例如,我們可以把這個原則和提高平均生活標準或促進共同善的原則相比較。但是不管我們還有其他什麼原則,補救的要求是必須考慮的。補救原則被認為是體現了我們的正義觀的要素之一。差別原則當然不是補救原則。差別原則並不要求社會去努力拉平不利條件,好像所有的人都應該在同一場比賽中在公平的基礎上一爭短長似的。但差別原則可以把教育資源加以分配,以提高受惠最少者的長遠期望。如果更多地關心天賦較好的人來達到這個目的,那是可以允許的,否則就是不能允許的。而在作出這個決定時,不應僅僅根據經濟效益和社會福利來評價教育的價值。教育的作用即使不是更重要的,也是同樣重要的,因為教育能夠使一個人享受他的社會的文化和參與社會事務,從而使每一個人產生一種牢固的自我價值意識。

這樣,儘管差別原則和補救原則不是一回事,但差別原則確實達到了補救原則的某些目的。它改變了基本結構的目標,使體制的總體安排不再突出社會效益和專家政治的價值。因此,我們認為,差別原則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協議,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種共同的資產,並分享這種分配產生的無論什麼利益。得天獨厚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只有按照改善競爭中失敗者的地位這種條件,才可以從他們的好運中得到利益。條件天生有利的人獲得利益,不僅僅因為他們更有天賦,而只是因為彌補他們的訓練和教育費用,也是因為他們把他們的才能用來幫助較不幸的人。任何人不是天生就應該有較大的能力,也不是天生就應該在社會上佔據一種比較有利的起點。但這並不是說要消滅這些差異。消滅這些差異另有辦法。可以把基本結構安排得使這些偶然因素有利於那些最不幸的人。因此,如果我們希望建立這樣的社會制度,其中沒有一個人由於他在自然資產分配中所處的任意地位或在社會中的初始狀態,或者得益或者受損,而又不給予補償利益或得到補償利益,那麼我們就被引向了差別原則。

根據這些說法,我們也許可以否定這樣一種論點:由於天生才能的分配和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是不正義的,而這種不正義又必然要影響到人類的各種安排,所以體制的安排始終是有缺陷的。有時候,這種意見是作為無視不正義的借口而提出來的,似乎拒絕默認不正義就像不肯承認死亡一樣。自然分配既不是正義的,也不是不正義的;人們在社會裡生而具有某些地位,這也不是不正義的,這些都不過是天然的事實。什麼是正義的,什麼是不正義的,取決於體制如何來對待這些事實。貴族社會和種姓社會是不正義的,因為它們把這些偶然因素變成或多或少封閉的和擁有特權的社會階級最後歸宿的基礎。這些社會的基本結構把自然的隨意性具體化了。但是人們沒有必要聽任這些偶然因素的支配。社會制度不是人類無法控制的一種不可改變的秩序,而是人類行為的一種模式。按照正義即公平的觀點,人們一致同意要命運與共。他們在設計體制時相互約定,只有在有利於共同利益時,才利用自然的偶然事件和社會環境。這兩個原則是對付命運的隨意性的一種合理辦法;能夠實現這兩個原則的體制雖然在其他方面無疑仍不完美,但它們是正義的。

還有一點是,差別原則體現了一種互惠觀。它是一種互利的原則。我們已經看到,至少在連鎖關係維持期間,每個有代表性的人都會承認,基本結構是為了促進他的利益而設計出來的。對每一個人來說,尤其是對那些受惠最少的人來說,社會秩序能夠證明是合理的;而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就是平等的。但是,怎樣來實現這種互利的條件,也似乎有必要從直覺上來予以考慮。把任何兩個有代表性的人定為A和B,設B為受惠較少的一個人。實際上,既然我們最關心的是和受惠最少者的比較,那麼就讓我們假定B就是這樣一個人。現在,由於A的利益是通過改善B的前景而獲得的,所以B能夠承認A的較好境況。如果A不能得到他的較佳地位,那麼B的景況甚至可能比自己現時的境況更差。問題是要指出A沒有理由要表示不滿。也許,他所得到的應該比他可能得到的要少一些,因為他得到的多了,可能會導致B的某種損失。那麼,對於受惠較多的人,又能說些什麼呢?首先,每個人的福利顯然決定於對社會合作的安排,沒有這個安排,任何人都不可能過上美滿的生活。其次,只有這種安排的條件是合理的,我們才能要求得到每個人的自願合作。因此,差別原則看來就成了一種合理的基礎,而如果某種切實可行的安排是實現所有人的善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那麼,那些有較好天賦的人,或者在社會環境中運氣較佳的人,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指望別人來和他們攜手合作。

地位較好的人應該得到較大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別人的利益。對於這種說法有一種天然的不贊成傾向。在這個問題上,有必要弄清楚「應得」這個概念。鑒於正義的合作制度就是公共規則體系和由這個體系確立的期望,凡是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狀況並做了這個制度宣布將予以報償的事的那些人,都有權得到他們的利益。這種說法是完全正確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較幸運的人有權要求得到較好的地位;他們的要求是社會體制規定的合法期望,社會有責任去滿足這些期望。但是,這種「應得」的觀念是以存在合作安排為先決條件的;至於這種安排是否首先要按照差別原則或其他某個標準來設計,則與本問題無關。

也許,有人會認為,有較多天賦的人應該得到那些天賦條件和使他們可能得到發展的優秀品格。由於在這一點上他更突出,他應該得到可以靠自己的天賦來取得的更大的利益。然而,這種觀點無疑是不正確的。任何人在天賦分配中的地位都不是他應得的,正如一個人在社會中的最初起點不是他應得的一樣,這一點似乎成了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的一個固定點、斷言一個人應該得到那使他能夠努力培養自己能力的優秀品格,這是同樣成問題的;因為他的品格大部分決定於幸福的家庭和社會環境,對此他自己決不能聲稱有功。應得這個概念對這些情況似乎並不適用。因此,地位較有利的有代表性的人決不能說,他應該得到某種合作安排,從而也就有了參加這種合作安排的權利,而在這種安排中,他可以用並不增進別人的福利的方式來獲得利益。他提出這種要求是沒有根據的。因此,從常識的角度看,差別原則對於地位較有利的人和地位較不利的人似乎都是可以接受的。當然,嚴格說來,這種觀點絲毫不能成為贊成差別原則的論據,因為在契約論中,論據是根據原始狀態的觀點提出來的。但是,這些直覺上的考慮有助於弄清這個原則的性質及其作為平等原則的含義。

我在前面(第13節)曾經指出,一個社會應該努力避免出現這樣的領域,在那裡,境況較好的人對受惠較少者的福利的邊際貢獻是負的。它只應該在貢獻曲線(當然也包括最大值)的上升部分起作用。我們現在可似看到,這樣說的一個理由就是:在曲線的這一部分,互利的標準始終得到了實現。此外,還有一種天然的觀念,認為社會利益的一致已經實現;既然只允許有相互利益,那麼有代表性的人的利益就不是通過彼此損害對方的辦法來得到的。當然,貢獻曲線的形狀和斜度至少部分決定於天賦的難以預測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是談不上正義不正義問題的。但是,假定我們把四十五度線看作是代表利益完全一致的理想;正是沿著這條貢獻曲線(這裡是直線),每個人都得到了同樣的利益。因此,堅持實現這兩個正義原則,看來往往會使這條曲線上升,使之更接近於利益完全一致的理想。一旦社會超過了這個最大值,它就沿著曲線向下傾斜的部分發生作用,於是利益的一致就不再存在。受惠較多者得益,地位較不利者就受損,反之亦然。這一情況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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