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2

第14節 公平的機會均等和純粹的程序正義

現在,我想評論一下第二個原則的第二部分,自此以後,這個原則將被理解為關於公平的機會均等的自由主義原則。因此,決不可把這個原則同關於事業向人才開放的觀念混為一談;也決不應忘記,既然它是和差別原則聯繫在一起的,那麼它的結果就完全不同於對這兩個原則的自由主義的解釋。尤其是,我打算在下文(第17節)指出,這個原則不會遭到反對,說它會產生一個由能人統治的社會。這裡,我想考慮一下其他幾個問題,尤其是這個原則與純粹程序正義概念的關係問題。

不過,首先我應該指出,要求職位開放並不完全是,或者甚至基本上不是為了效率的緣故。我並沒有認為。在每個人事實上都得益於某種安排的情況下,也必須使職位開放。儘管某些集團被排斥在某些職位之外,但是通過向這些職位分配某些權力和利益來改善每一個人的地位,這也許是可能的。雖然獲得這種職位要受到限制,但它們也許仍能吸引更優秀的人才和鼓勵更良好的行為。但是,開放職位的原則不允許這樣做。這個原則認為,如果某些職位不是在對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礎上開放,那麼被排斥在這些職位之外的人就會理所當然地感到他們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即使他們從那些被允許佔有這些職位的人所作的更大努力中得益。他們的不滿可能是正當的,這不僅是因為他們被排斥在得到職務的某些額外報酬如財富和特權之外,而且還因為他們無法通過熟練而熱心地履行社會義務而體驗實現自我的樂趣。他們被剝奪了一種主要的人類之善。

我已經說過,基本結構是正義的首要主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這意味著首要的分配問題,是對基本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分配,並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以及基於這些不平等的合法期望進行調整。當然,任何倫理學理論都承認把基本結構看作是正義的主題的重要性,但並不是所有的理論對這種重要性都同樣看待。按照正義即公平的觀點,社會被解釋為一種互利的合作事業。這種基本結構是一種公共規則體系,它規定了一種活動安排,而這種安排使人們共同行動,以產生更大數量的利益,並按照收益中應得的份額把某些公認的權利分配給每一個人。一個人做什麼,要著公共規則認為他有權去做什麼,而一個人有權去做什麼,要看他做的是什麼。人們保證按照這些合法的期望去做,決定了他們有些什麼權利,而尊重這些要求,於是就產生了分配。

這些考慮表明了把分配份額問題當作純粹程序正義來看待的思想。這種直覺思想是要設計出一種社會制度;不管這種社會制度是什麼樣的制度,其結果都是正義的,至少在一定的範圍內是正義的。只要和完全的或不完全的程序正義比較一下,就能充分理解純粹程序正義這個概念。為了說明什麼是純粹程序正義,可以考慮一下公平分配這個最簡單的例子。若干人準備分一個蛋糕:假定公平的分配就是平分,那麼哪種程序(如果有任何程序的話)將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呢?撇開技術細節不談,顯而易見的解決辦法是讓一個人去分這個蛋糕,讓其他人先拿,他自己拿最後一塊。他將把這個蛋糕等分,因為只有這樣,他才能保證自己得到儘可能大的一份。這個例子說明了完全的程序正義的兩個特點。首先,對於什麼是公平的分配,自有一種獨立的標準,一種獨立於並且先於將要遵循的程序而規定的標準。其次,可以去設計出一種肯定能產生合意結果的程序。當然,這裡也作了一些假定,例如被推選出來的這個人能夠把蛋糕等分,他希望得到自己能夠得到的那樣大的一塊,等等。但我們可以忽略這些細節。最重要的是要有一種獨立的標準,用來決定哪種結果是正義的,同時還要有一種保證產生這種結果的程序。十分明顯,在存在大量的實際利害關係的情況下,完全的程序正義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極少有的。

不完全的程序正義的例子是刑事審判。這方面的合意結果是,只有在被告犯過他被指控的罪行時,才可以宣判他有罪。制定審判程序是為了調查和確定這方面的犯罪事實。但是,要設計出能永遠產生正確結果的法律規則,似乎是不可能的。審判理論研究的是,哪種程序和取證規則等等是經過最充分的考慮因而能夠促進與其他法律目標相一致的審判的。可以理所當然地指望在不同的情況下對審理案件有不同的安排,以便即使並非一貫地但也至少在大部分時間裡產生正確的結果。所以說,審判是不完全的程序正義的一個例子。即使是小心謹慎地依法辦事,公平而恰當地進行訴訟活動,也可能得出錯誤結果。一個無辜的人可能會被裁決有罪,一個有罪的人可能會得到開釋。這類情況就是我們所說的誤判:出現這種不正義的情況,不是由於人的過錯,而是由於使法律規則無法實現其目標的偶然情況的湊合。不完全的程序正義的特徵就是:雖然對於正確的結果有著一種獨立的標準,但卻沒有肯定會產生正確結果的切實可行的程序。

相反,如果沒有對於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而只有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從而使它所產生的結果也同樣正確或公平(不管它是什麼樣的結果),而只要這種程序得到恰當的遵守,那麼純粹程序正義也就存在了。這一情況可以用賭博來說明。如果若干人參加一系列公平的打賭,在最後一輪打賭后的儲金分配是公平的,或者至少不是不公平的,那麼不管賭金怎樣分配,我這裡都要假定,公平的打賭就是一種具有零位期望的打賭,打賭是自願的,沒有人在打賭中進行欺騙,等等。打賭的程序是公平的。是在公平的條件下自由制定的。這樣,這種背景情況就規定了一種公平的程序。對各個人手中原始賭本合起來的賭金的任何分配,可能產生於一系列公平的打賭。從這個意義上說,所有這些特殊的分配都是同樣公平的。純粹的程序正義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決定正義的結果的程序必須在實際上得到執行;因為在這些情況下,並不存在任何可以用來確認明確的正義結果的獨立標準。顯然,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本來可以通過遵循某種公平的程序達到某種情況而就說這種情況是正義的。這種說法未免過於武斷,最後可能會導致荒謬的不正義的結果。人們只可以說,幾乎任何利益分配都是正義的,或公平的,因為作為公平賭博的結果,這種分配本來是可能發生的。使賭博最後成為公平的或不是不公平的結果的東西,就是一系列公平賭博後所產生的結果。公平的程序只有在實際上得到執行之後,才能把它的公平變成結果。

因此,為了把純粹程序正義概念應用於分配份額,必須建立並公正地管理一種正義的體制系統。只有以正義的基本結構為背景,包括正義的政治組成方式和正義的經濟及社會體制安排,人們才能說必要的正義程序是存在的。在本書的第二編中,我將稍稍詳細地描述一下具有這些必要特徵的基本結構。我將說明各種體制,並把它和正義的兩個原則聯繫起來。這方面的直覺概念是人們所熟知的。假定法律和政府採取有效的行動,是為了使市場具有競爭能力,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使財產和財富(尤其是在允許生產資料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以適當的稅收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得到廣泛的分配,並使一種合理的最小社會差別得到保證。同時,假定存在著得到全民教育保證的公平的機會均等,而所有其他的平等自由權也都有了保障。這樣,由此而產生的收入分配和期望模式將會有助於實現差別原則。在我們認為是實現現代國家社會正義的這個體制複合體中,境況較好的人的利益改善了受惠最少者的條件。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就對利益進行調整,使之做到這一點,例如,把最小的社會差別固定在適當的水平上。目前存在的這些體制是充滿了嚴重的不正義的。不過,總會有一些辦法來使它們同它們的基本設計及意圖一致起來,這樣,差別原則就能夠按照自由權的要求和公平的機會均等來得到實現。正是這個構成我們信念基礎的事實才能使這些安排成為正義的安排。

公平機會原則的作用是確保合作體系成為純粹程序正義體系,這是不證自明的。除非這個原則得到實現,否則即使在有限的範圍內,分配的正義也不能發揮作用。純粹程序正義的巨大的實際優點是: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不再需要隨時注意無數的不同情況和具體的人的不斷變化的相對地位。如果這些細節與問題有關,就會產生極其複雜的問題,而為了處理這些問題,人們避免對原則作出規定。把注意力集中在個人之間變化著的相對地位上,並要求每種變化(孤立地看,這種變化只是一個單獨事項)本身都必須是正義的,那是錯誤的。需要予以判斷的,而且按一種普遍觀點來判斷的,是基本結構的安排。除非我們準備按處於某個特定地位的有代表性的人的觀點來對它進行批判,否則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要對它不滿。因此,接受這兩個原則就是達成了一種協議,把日常生活中的許多知識和許多複雜情況當作一個與社會正義無關的問題而予以拋棄。

因此,按照純粹程序正義,評價利益的分配首先不是靠比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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