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正義即公平-1

在作為引論的這一章里,我要概括地敘述一下我希望予以闡發的正義理論的一些主要觀點。這方面的說明是非正式的,其目的是為後面更詳盡的論證鋪平道路。這一章和以後各章的論述,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某種重疊現象。我首先要說明正義在社會合作中的作用,並簡略地介紹正義的主題。即社會的基本結構。然後,我要提出正義即公平這個主要思想,即一種正義理論,這個理論把傳統的社會契約論加以歸納,並提到一個更高的抽象層次上來。社會契約被一種初始狀態代替了,這種狀態包含了對某些論據的程序性限制,而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就正義的原則取得某種原始協議。為了說明問題和便於比較起見,我還要提出古典的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正義觀來討論,並考慮這些觀點與正義即公平觀的某些差異。我的主要目的是要提出一種正義理論.使它能夠代替長期以來支配我們的哲學傳統的那些理論。

第1節 正義的作用

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實是思想體系的第一美德一樣。一種理論如果是不真實的,那麼無論它多麼高雅,多麼簡單扼要,也必然會遭到人們的拒絕或修正;同樣,法律和體制如果是不正義的,那麼無論它們多麼有效,多麼有條不紊,也必然會為人們所改革或廢除。每個人都具有一種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個社會的福利都不能凌駕其上的。因此,正義否認某個人失去自由會由於別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變得理所當然起來。它不承認強加給少數人的犧牲可以由於許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變得無足輕重。因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平等公民的自由權被認為是確然不移的;得到正義保障的權利不受政治交易的支配,也不受制於社會利益的權衡。使我們默認某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原因,是我們沒有一種更好的理終同樣,某種不正義行為之所以能夠容忍,也僅僅是因為盟要避免更大的不正義。作為人類活動的第一美德,真實和正義都是不可調和的。

這些主張似乎表明了我們對正義第一的直覺信仰。毫無疑問,這些主張是太有力了。無論如何,我希望研究一下這些論點或與其類似的其他論點是否正確,如果它們是正確的,那麼又怎樣才能對它們加以說明。所以,必須提出一種可以用來解釋和評價這些主張的正義理論。首先,我要考察一下正義原則的作隊為了確定概念,讓我們假定,一個社會就是人們的一個或多或少自給自足的團體,人們在其相互關係中,承認某些行為準則是有約束力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按照這些準則來行動的。進一步假定這些準則明確規定了一種旨在促進參加合作的人的利益的合作制度。這樣,儘管社會是一個促進相互利益的合作事業,但它不僅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徵,而且也具有矛盾衝突的特徵。由於社會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軍奮鬥的人過上更好的生活,這就有了共同的利益。由於人們對他們的合作所產失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問題不是漠不關心的,一這就產生了利益衝突,因為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他們每個人都想得到較大的一份。而不是較小的一份。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則,用來選擇決定這種利益分配的各種社會安排,保證達成某種關於恰當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原則也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規定了在社會基本體制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對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

現在,讓我們假定,一個社會之所以井然有序,不僅是因為它的宗旨是促進社會成員的利益,而且也因為它受到普遍正義觀的有效支配。就是說。它是這樣一個社會,在這個社會裡,(1)每個人接受了並且知道所有其他人也接受了同樣的正義原則,(2)社會基本體制一般都符合,並且人們一般都知道它符合這些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儘管人們可能相互提出過份的要求,但他們全都接受一種可以用來裁定他們的要求的共同觀點。如果人們的利已傾向使他們必然要互相警惕,那麼,他們的普遍正義感也能使他們結成鞏固的團體。共同的正義現在抱有不同目的的個人之間建立了公民友誼的紐帶;要求正義的普遍慾望限制了對其他目標的追求。人們可以把普遍正義觀看作是一個井然有序的人類團體的基本憲章。

當然,從這個意義上說,現存社會很少是井然有序的,因為什麼是正義,什麼是不正義,這通常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人們對於應由哪些原則來規定他們團體的基本條件,意見也不一致。然而,儘管存在著這種分歧,我們仍然可以說,他們每個人都具有某種正義觀。就是說,他們懂得他們需要一系列特定原則,並準備認可這些原則,以便用這些原則來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來決定他們所認為的是對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因此,把這種關於正義的概念看作是與形形色色的正義觀截然不同偽,是由這些不同的原則、這些不同的觀念所共有的作用規定的,這似乎是很自然的。這樣,即使具有不同正義觀的人也仍然會一致認為,只要在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時不在人們之間任意製造差別,只要這些準則能夠對社會生活中相互對抗的利益要求確立恰當的平衡,那麼體制就是正義的。人們能夠同意對正義體制的這種描述,因為任意差別的概念和恰當平衡的概念都包括在正義的概念之中,每個人都可以按照他所接受的正義原則對它們作出解釋。這些原則指出了人們之間哪些相同點和不同點同確定權利和義務有關,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哪種利益分配才是恰當的。顯然,這一概念與形形色色的正義觀之間的差異,並沒有解決任何重大問題。它只有助於認識社會正義諸原則的作用而已。

然而,一些正義觀在某種程度上的一致,並不是一個有活力的人類社會的唯一的先決條件。還有其他一些基本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有關協調、效率和穩定的問題。例如,個人的計畫必須相互配合,以便使他們的活動協調一致,使他們的計畫都能完成,而不會使任何人的合法期望嚴重受挫。此外,這些計畫的執行應能以有效的、符合正義的方式導致社會目標的實現。最後,社會合作安排必須是穩定的,它必須多少得到人們的正式同意,它的基本規則必須得到人們的自覺遵守;如果出現違反情況,應有保持穩定的力量以防止進一步的違反,並幫助恢複原有安排。這三個問題顯然是與正義聯繫在一起的。如果對什麼是正義的和什麼是不正義的沒有某種程度的一致,那麼,個人想要有效地協調他們的計畫,以確保互利安排得到維護,顯然是比較困難的。不信任和不滿破壞了友好關係;猜疑和敵意誘使人們採取了他們本來可以避免的行動。因此,雖然正義觀的獨特作用是明確規定基本權利和義務並確定恰當的分配份額,但是某個正義觀在這樣做時所用的方式必然要影響到效率、協調和穩定問題。一般地說,我們不能僅僅根據分配的作用來評價某種正義觀,不管這種作用對於認識正義概念是多麼有用。我們必須考慮它的更廣泛的聯繫;因為儘管正義具有某種優先地位,是體制的最重要的美德,但在其他條件相等時,一種正義觀由於產生了更合意、更廣泛的效果從而比另一種正義觀更為可取,這種說法仍屬正確。

第2節 正義的主題

據說,許多不同的事物都可分為正義的和不正義的:不僅法律、體制和社會制度如此,而且就連許多具體的行動,包括決定、判斷和非難,也無不如此。我們還把人的態度和傾向以及人的本身稱作正義的和不正義的。然而,我們這裡討論的問題;是社會正義問題。對我們來說,正義的基本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按照我的理解,主要體制是指政治構成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這樣說來,對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權的法律保護、競爭性市場、生產資料中的私有財產以及一夫一妻制家庭,都是社會體制方面的例子。如果把各種主要體制看作是一種安排,那麼就是它們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人們的生活前景,即他們可望成為什麼樣的人,他們能取得什麼樣的成就。社會的基本結構之所以成為正義的主題,是因為這種結構的影響深遠,而且從一開始就存在。在這裡,直覺概念認為,這種結構包括不同的社會地位,以及生而具有不同地位的人對生活抱有不同的期望,這些期望一部分取決於經濟和社會環境,也取決於政治制度。這樣,社會體制就對某些起點有利,而對另一些起點不利。這就是特別深刻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不但是無處不在的,而且也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最初機會;然而,它們是不可能靠功過這類概念來證明其為正當的。在任何社會的基本結構中,這種不平等大概是不可避免的,而關於社會正義的原則首先必須應用於這種不平等現象。因此,這些原則規定了對政治構成的選擇,規定了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基礎。社會安排的正義基本上決定於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方式,同時也決定於社會各部分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

我們的研究範圍限於兩個方面。首先,我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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