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譯本序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自1971年問世後,在西方國家引起了廣泛重視,被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政治哲學、法學和道德哲學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該書出版之後,受到熱烈討論,被列為不少大學課程的必讀書籍之一。由它引發的各類爭鳴或研討文章,更是汗牛充棟,目不暇接。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者羅伯特·達爾表示:羅爾斯的著作在英語國家立即被承認是對政治哲學的一個根本性的貢獻。《正義論》一書之所以能起到如石擊水的效應,關鍵在於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學萬馬齊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學的衰落已是眾所周知,專攻政治理論的學者愛·麥·伯恩斯說:在政治學說的陽光下沒有多少新東西。這充分表明了西方傳統思辨方法構築的理論體系的困境。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則以其獨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約翰·羅爾斯1921年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又在該校獲哲學博士學位,以後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年)、康奈爾大學(1953-1959年)、馬薩諸塞理工學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學(1962-)任教。作為一名從大學氛圍中產生的學者,他的整個思想體系充滿了學究氣。有的評論家把羅爾斯與柏拉圖、阿奎那和黑格爾這些思想泰斗相提並論,但羅爾斯與他們有所不同。那些思想大師均著作甚豐,涉獵頗廣,而羅爾斯的主要著作只有《正義論》一本。《正義論》一書,洋洋洒洒40餘萬字,實際上是一本論文集。羅爾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關於正義的理論時,我試圖把過去十幾年中我所撰寫的論文中的思想集中起來,使它們成為一種條理分明的觀點。」羅爾斯最早於1951年發表了初鳴之作《適用於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序綱要》。基本觀念的確立是《正義即公平》(1958年)。其後陸續寫出《憲法自由權與正義概念》(1963年)、《正義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義》(1967年)等。1969年至1978年。羅爾斯在斯坦福的高級研究中心完成了對全書的整理和加工。在這20年中,羅爾斯不斷遇到來自各方面的批評和挑戰,這促使他寫出一篇又一篇的論文來完善自己的立論,反駁對方的觀點。這樣一個過程也使得《正義論》一書顯得非常晦澀難懂,概念成群。為了說明一個問題,羅爾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發掘論據。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脈絡。

《正義論》,顧名思義,是研討正義的。正義觀念在人類的思想發展史和社會發展史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正如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實是思想體系的第一美德一樣(第1節)。羅爾斯把正義觀的規定視為社會發展的基石。《正義論》一書共分3編9章,第一編「理論」討論對正義的界定,正義的歷史發展,正義的作用,正義的內涵以及原始狀態等觀點;第二編「體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編確定的正義原則來剖析社會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具體層面,這裡較為詳盡地反映出羅爾斯高度思辨的正義觀的社會意義和實踐意義,以及他作為一名學者提出的解決西方社會矛盾、衝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編「目的」探討倫理和道德領域中的課題,涉及善、自尊、美德、正義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課題。這一編與前兩編不同,論述和分析似都與他的正義原則稍微疏遠一些。其實羅爾斯認為這一部分相當重要,如果不考慮最後那一部分的論據,關於正義的理論也會被人誤解(前言)。的確,如果一種正義原則要想在一個社會中通行,關鍵就是人們能否接受並相信它,這就牽涉到道德心理學和正義感形成的問題。如果眾人沒有一種正義的心理氛圍和文化環境,一種正義原則就不可能被接受,這就是羅爾斯所講的「正義即公平的相對穩定性」。儘管這一編的內容不如前兩編那樣新奇,但在整個理論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義,歷來就是一個眾說紛壇、各執一端的價值觀念。在最早的文字記錄中,正義指一般意義上的相當和正當,正義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為模式,後來正義逐漸與平等、慈善區分開來。但正義概念依然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正義就是社會中各個等級的人各司其職,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亞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義,但正義又分為「數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義,即在平等的個人之間各人的所得在數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後者指分配的正義,即在不平等的個人之間根據各人的價值不等按比例分配與之相稱的事物。休謨認為公共福利是正義的唯一源泉。穆勒斷定正義是關於人類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規則,如此等等。在當代世界,正義依然是人們爭論的中心,尤其是在社會發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會大幅度變革的時代。羅爾斯熱衷於介入正義問題的爭論,絕非出於純學術的偏好,而是響應社會的感召。正義問題的爭論之所以引起關注,也非源自人們的主觀情感,而是因為現代社會存在著大量的不正義現象,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西方社會,不正義現象並沒有因經濟的繁榮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為社會衝突層出不窮的一個根源。羅爾斯正是在這種氛圍下致力於正義研究的,其意圖顯而易見。如果《正義論》只是純學術的產物,那它就絕對不會引起這樣大的轟動。

羅爾斯對此是明確的,他開宗明義地講,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節)。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一)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羅爾斯將其概述為:如果社會主要體制的安排獲得了社會全體成員總滿足的最大凈差額,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井井有條的社會,因而也是正義的社會(第5節)。功利主義的基本觀點是謀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思考問題的思路是:每個人在實現自身利益時都會根據自己的所得來衡量自己的所失,社會的幸福由個人的幸福構成,個人的原則是盡量擴大自己的福利,滿足自己的慾望,社會的原則則是盡量擴大群體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實現所有成員的慾望構成的總的慾望體系;(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第7節)。直覺主義不從個人或群體的得失思考問題,而是通過對自身的反思來達到一些基本的原則,這些基本的原則是至高無上的。可以用來衡量各種互相衝突的正義原則。直覺主義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們依靠直覺,依靠那種在人們看來最接近正確的東西來衡量。直覺主義強調道德事實的複雜性使人們往往無法解釋人們的判斷,直覺主義認為,「確定不同正義原則的恰當重點的任何更高一級的推定標準,都是不存在的。」這兩種正義觀具有明顯的差別:一種依據功利,一種依據直覺。

羅爾斯對這兩者均不贊同。但他尤其反對功利主義。他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一個社會佔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了批判對象。從事實上看,由休謨、邊沁、亞當·斯密和穆勒等人所傳播的功利主義觀念在西方社會歷來是占統治地位的,這些觀念原則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的基礎。然而這些體制並沒有克服社會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羅爾斯是一位改良論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會體制,關鍵在於改變佔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這是羅爾斯為自己確定的目標。

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著幾個弊端:(一)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裡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為調節全體人的宏觀標準;(三)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四)它認為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為(第6節)。這裡直接表現為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了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既然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不敷所用,紕繆甚多,那麼應當建立什麼樣的正義觀呢?羅爾斯的觀點十分明確:「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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