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自然宗教①

①主要指東方的宗教。——譯者

那認知著精神的精神就是意識到自身的精神,並且自己以對象性的形式出現在自己面前;精神存在著,並且同時是自為的存在。精神自為地存在著,它是屬於自我意識一面,因而它是與它的意識一面處於對立的關係,換言之它自己以自己為對象。在精神對它自身的意識裡面存在著對立,因而就存在著形態的規定性,精神表現在這些規定性里並通過它們認識自己。在考察宗教時我們所要考察的就只是這些特定的形態。因為精神的未成形態的本質或它的純粹概念已經在前面闡述過了。而意識和自我意識的區別同時都發生在自我意識範圍之內。宗教的形態並不包含脫離了思想的自然、也並不包含脫離了存在的思想那種意義下的精神的特定存在。反之宗教的形態乃是包含在思維內的一種定在,同時也是一種存在在那裡的思想內容。——按照精神藉以認識自己宗教的形態之不同的規定性,一個宗教便與另一個宗教可以區別開。

不過必須指出,於按照個別的規定性以表述精神對其自身的知識時,事實上並沒有窮盡現實宗教的全體。那些將要被陳述的一系列的不同的宗教同樣也只不過重新表現一個唯一的宗教、甚或每一個個別的宗教之不同的方面罷了。而且那些似乎足以標誌出一個現實宗教不同於另一個現實宗教的種種觀念也出現在每一個宗教裡面。不過這種差異性(VerBschiede)也必須看成宗教的差異性。因為當精神處在它的意識和它的自我意識有差別(Unterschied)的境地時,則它的運動的目的就在於揚棄這種主要差別,並賦予意識對象的任何形態以自我意識的形式。但是這種差別並不僅由於意識所包含的諸形態,也具有自我這一環節在內和上帝被表象為自我意識就算是已經被揚棄了。被表象的自我並不是真實的自我;被表象的自我為了也會象這個形態的任何其他較確切的規定那樣,屬於這一形態,那麼,一方面它就必須通過自我意識的活動投入這種形態里去,另一方面較低的規定必須表明自己已為較高的規定所揚棄和把握。因為被表象的東西之所以停止其為被表象的東西和為知識所不能把握的東西,只是由於自我曾經產生了它,並且自我因而把對象的規定看作它自己的規定,所以在對象中直觀到自己。——通過這種活動那較低的規定〔即被表象的東西〕,同時就消逝了。

因為〔意識的〕這種活動是否定性的,而這種否定過程是由於否定了對方而實現出來的。如果說還有低級的規定出現,則它便已經退居於非本質的地位了。正如在相反的情況下,當較低的規定還處於支配地位,而高級的規定卻已經出現時那樣,較高者便作為無自我性的東西與較低的規定一起並存著。

因此,雖說個別宗教內的不同表象表述了它的諸形式的整個運動,而每一個宗教的性格卻為意識和自我意識的特殊統一性所規定,這就是說,為這種情況所規定:自我意識已經把意識的對象的規定吸取進自身內,通過自己的行為已把這個規定完全化為己有,並且知道這個規定和其他規定比較起來是本質性的規定。——對於宗教精神的某一個規定的信仰,其真理性顯示在這一事實里:現實的精神具有象它在宗教里藉以直觀它自身的那種形態所具有的同樣性質,因此,譬如,出現在東方宗教里的上帝變成肉身的信仰,就是沒有真理性的,因為東方宗教中的現實的精神是沒有上帝變成肉身這種觀念所包含的神人和解的原則的。——這裡不打算從〔宗教精神的〕諸規定的總體回到個別的規定,並且指出在什麼形態下其餘規定的全體是包含在它〔個別規定〕裡面和它的特殊宗教裡面。那較高的形式如果倒回去放在較低形式之下,那它對於已有自我意識的精神說來就會沒有意義,而只是表面上屬於精神而且只屬於精神的表象範圍。較高的形式必須按照它自己特有的意義來考察,必須就它是這個特殊宗教的原則並就它為它的現實精神所證實等等方面來考察。

(a)光明之神①

①指波斯的襖教或拜火教而言。德文為Lichtwesen,意指"光明之神",英譯作"GodasLight"。直譯為"光明本質"。在宗教章節中,"本質"一般指神而言。——譯者

精神作為本質,即自我意識,或者具有自我意識的本質,——這本質是一切真理並且知道一切現實性即是它自己本身——在它的意識的運動中所獲得的實在性,首先只是它的概念。而且這個概念對這種意識自身的運動和開展之白天來說,乃是它的內在本質之黑夜、而且對這種意識的各個環節作為獨立的形態的特定存在來說,這個概念乃是它的誕生之創造性的秘密。這個秘密啟示自己在它自身內;因為這些環節的特定存在在這個概念內有它的必然性(因為這概念是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所以在概念的本質內就具有成為意識並把自己的環節表象為自己的對象的能力。——這是純粹的自我,這自我於外在化自身的過程中,看見自身作為普遍的對象時,就具有自身的確定性,換言之,這個對象對這個純粹自我來說,乃是一切思維與一切現實性的滲透。

在這個自己知道自己的絕對精神之最初的直接的一分為二(Entzweiung)的過程中,它的形態具有屬於直接意識或感性確定性的那種規定。絕對精神在存在(Sein)的形式內直觀到自己,但卻並不是在屬於感性確定性階段的無精神性的、充滿了感覺的偶然規定的那種存在內,而是在充滿了精神的存在內。絕對精神同樣也包含有在直接的自我意識階段上曾經出現過的形式:主人與奴隸對立的形式,這主人作為直接的自我意識是與那從自己的對象那裡返回自身的精神的自我意識相對立的。——這種充滿了精神的概念的存在因此就是精神自己與自己簡單地相聯繫的形態,或者無形態性的形態。

由於這種特性,這一形態就是東方宗教中對純粹的包含一切、充滿一切的光明之神,這種光明保持它自身於它的無形式的實體性中。光明的對方也同樣是它的簡單否定物——黑暗;它自身外在化的過程,它在它的對方的無抵抗的要素內的創造活動就是光明的放射;這種簡單的光明的放射,同時就是從它的特定存在和返回自身的過程和燒毀它的具體形態的火流。光明對它自身所作出的差別無疑地在它的特定存在的實在的實體中增長下去,並且形成自然界的各種形式。但是光明的思維在本質上的單純性,飄忽無定地和莫明其妙地浮泛在各種形式之中,無限度地擴大它的界限,並使它提高到輝煌燦爛的美也消失在它的崇高性之中。

這種純存在〔光明〕所發展出來的內容或者它的知覺活動因此就是對這樣一個實體的一種不涉及本質的枝節的把捉,這實體只是上升起來在那裡,而沒有深入到自身成為主體,並且通過自我來固定它的各個差別。這個實體的諸規定只是一些屬性,這些屬性不能夠達到獨立性,而仍然只是具有多名的太一的各種名字。這個太一穿上了特定存在的多樣性力量和現實性諸多形態的外衣就象戴著一個沒有靈魂的裝飾品一樣。它們只是宣揚它〔太一〕的力量,顯示它的光榮的現象,傳達它的讚頌的聲音,而沒有自身意志的一些使徒。

但是〔太一的〕這種朦朧沉醉的生活必須規定自身為自為存在,並且給予它的不斷消逝著的形態以持久的存在。直接的存在(在其中太一把它自己和它的意識對立起來)本身就是消除它的各個差別的否定性的力量。所以真正講來,它就是自我。因而精神就向著在自我的形式下自己認識自己的方向過渡。純光明把它的簡單性分散成無限多的形式,它犧牲它自己藉以達到自為存在,使個體可以擁有其實體的持久存在。

(b)植物和動物〔崇拜〕①

①主要指印度的原始宗教。——譯者

具有自我意識的精神超出無形式的本質回到自身,或者把它的直接性提高到自我的水平,於是它就使得它的簡單性成為自為存在的雜多性,並且成為精神性的知覺的宗教,在這種宗教里精神分散為無數多的或弱或強、或豐富或貧乏的精靈。這種泛神論,亦即這些原子式的精靈由最初安靜的持存狀態,然後過渡為它們自身的敵對運動。那天真的花草宗教〔或植物宗教〕,只不過是無自我觀念的自我,過渡具有嚴肅性的鬥爭生活之有罪惡的動物宗教,也就是靜止無力的直觀著的個體性過渡到具有破壞性的自為存在。——從種種知覺的東西那裡把抽象性的死亡排除掉,並把它們提高到精神性的知覺的存在,這並沒有什麼幫助;賦有生命的精神王國本身就包含有死亡,由於它具有的規定性和否定性,打亂了各種植物的天真的無差別狀態。由於這種規定性和否定性,〔精神之〕分散成眾多的靜止的植物形態過程就成為一個敵對性的運動,在這個運動中這些植物形態的自為存在之間的恨就被激蕩起來,因而損壞了它們的自為存在。——這種分散了的精神之現實的自我意識就是一大群個體化了的敵對的民族精靈,這些民族精靈由於它們之間的恨,相互作殊死的鬥爭,並且意識地承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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