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Ⅱ.良心的普遍性

這種純粹知識直接是一種為他存在;因為作為純粹的自身等同,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說就是存在。但這種存在同時是純粹的普遍性,一切個人的自我性;

換句話說,行為是得到了別人承認的,因而是現實的。這種存在是這樣一種元素:良心通過這種元素而直接與一切自我意識立於等同的關係中;並且這種等同關係並不意味著是無自我的規律,而勿寧是良心的自我(或主體)。

〔1.信念的無規律性〕但是良心所做出來的這種正義的事情既然同時是一種為他存在,那麼在良心這裡似乎就出現了一種不等同性。良心所實行的義務是一種特定的內容;特定的內容誠然就是意識的自我,從而就是意識關於它自己的知識,就是意識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這種等同,既然已經實現,已經被放置到存在這個普遍媒介中,那麼這種等同就不再是一種知識,就不再是這樣一種既作出區別而又立即揚棄其區別的那種區別活動;而勿寧是,區別是被設定為在存在中持存著的區別,而行為乃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它與一切個人自我意識的元素並不等同,因而並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認。

兩個方面,一方面,行為著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認這種行為是義務的那個普遍意識,都同樣擺脫了這種行動的規定性。

由於這樣擺脫了規定性的緣故,兩者在它們互相關聯的共同媒介中所處的關係,就勿寧是一種完全不等同的關係;因此,那知道行為的意識,對於那行為著的、具有自身確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沒有確定性,處於無確定性中。自身確信的精神,行動著,把一種規定性建立為存在著的東西;別的意識則把這種存在當作它的真理性,並由此取得對它的確信;它已通過其行動表示出了它所當成義務的那種東西。不過,自身確信的精神並不包含有任何一種特定的義務;它已經越出了這樣的境地,在那個境地中,別的意識以為它是現實的;而且對它說來,存在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為自在存在物的義務,都只算得是一種暫時的環節。因此它給它們設置起來的,它又重新予以廢置,甚至應該說它已立即廢置了。因為對它說來它的現實性並不是這種設置或建立起來的義務和規定,而是它在絕對自身確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種義務和規定。

別的意識因而並不知道究竟這個良心在道德上是善的還是惡的,甚至於可以說,它們不僅不能知道這種良心究竟是善是惡,而且它們必須把它也當成是惡的。因為正如良心之並不受任何義務的規定性的束縛,也不把義務當作自在的存在物那樣,它們也不受良心的拘束。良心給它們設置或提供出來的東西,它們自己知道如何去廢置掉;良心是這樣一種東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個人的自我,而不是它們自己的自我;它們知道它們不僅不受良心的束縛,而且它們必須在它們自己的意識中把它消溶掉,通過判斷和解釋把它化為無有,從而保持它們自己的自我。

但是良心的行為並不僅僅是這種被純粹自我拋棄了的存在規定而已。那應該作為義務而有效准並被承認的東西,其所以能夠成為那樣的東西,完全是由於有了關於它即是義務的信念和知識,由於有了關於它的自我即在實際行動之中的知識。實際行動(dieTat)一旦不再含有這種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構成著自己的本質的那種東西了。假如實際行動失掉了這種關於自我的意識,則它的特定存在就將只是一種普通的現實,而在我們看來行為就將彷彿是自我的興趣和慾望的一種實現活動。凡是實際地存在著的東西,其所以現在具有本質性,完全是因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種自己表述著自己的個體性;並且這種被知道的東西即是被承認的東西,而作為被承認的東西,即是應該具有實際存在的東西。

自我進入實際或特定存在,成為自我(或主體)自身確信的精神實際存在著,成為為他的、為別人承認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為不是有效準的和現實的東西;並非特定的東西、自在存在著的東西即是被承認的東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認了的東西。持續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識;行為的效用不是能夠進入這種持續存在元素的東西;在持存元素中行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繼續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識,是被承認了的東西,具有現實性。

2.信念的語言

在這裡我們於是再一次見到了作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語言。語言是為他的、為別人而存在著的自我意識,而這種自我意識是作為自我意識而直接現成存在著的,並且作為這一個自我意識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識。語言是一種能把自己從自己本身分離開來的自我,這種自我,作為純粹的"我=我",變成為自己的對象,卻又在這種對象性中保持自己為這一個自我,並且直接與別的自我匯合一起成為它們的自我意識;這種自我當別的自我對它有所知覺時,也對自己有所知覺,而這個知覺本身正是變成了自我的那種特定存在。

在這裡,語言所獲得的內容,已不再是教化世界中顛倒著的、顛倒了的、分裂了的那種自我,而是已返回到本身、確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確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確信自己的承認活動、並作為這種知識而被承認了的那種精神。倫理精神的語言是規律和簡單命令以及作為對必然性所揮灑的眼淚的抱怨:與此相反,道德意識還是封閉於它自己的內心深處而沉默無言的,因為在道德意識那裡自我還沒具有特定存在,而勿寧說特定存在與自我才剛剛發生外在的關係。語言只是作為獨立的自我意識與被承認的自我意識之間的中項而出現的,而特定存在著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復多的、而且既復多又簡單的被承認的東西。良心的語言所包含的內容,則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質的那種自我。良心的語言僅只表述這一點,而這種表述乃是行動的真正實現和行為的實際效准。意識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這種信念中行為才是義務;行為之所以算得是義務,又只因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為,普遍的自我意識,跟那僅僅存在著的特定的行為,是獨立無涉的;對於普遍的自我意識而言,這種行為,作為特定存在,是算不得什麼東西的,只有認為這種行為即是義務的那種信念,才算得是有效準的東西;而且這種信念在語言中是現實的。——在這裡,所謂把一項行為實現出來,並不意味著要把這個行為的內容從目的或自為存在的形式中轉變到抽象的現實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著要把這項行為的內容從確定性的形式中轉變到保證的形式中去,確切地說,行為的實現意味著把知道自己的知識或自為存在即是本質的那種自身直接確定性,轉化為對於意識之對義務深信無疑及其自主地認識到義務即是良心的那種深切保證;因此,這種保證就在於保證意識已經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質的東西。

那麼現在可能發生這樣的一些疑問:確實根據對義務的信念而行動的這種保證是真的嗎?實現出來的行為真正是義務嗎?其實這樣的疑問對良心提出來是毫無意義的。——因為,當你提出保證真不真那一個疑問時,你已經假定內心的意圖是與擺在外面的意圖不相同的,換句話說,這個疑問必須預先假定,個別自我或個人所懷抱的意願能夠從義務、從普遍的和純粹的意識所具有的意志那裡分離開來;假如真是這樣,則普遍意識的意志將只是言詞而個別自我的意願才真正是行為的推動力。但是,普遍意識和個別自我之間的這種區別乃是一種已經被揚棄了的區別,並且揚棄這種區別正是良心的作用。具有自身確定性的自我,其直接知識就是法律和義務;而它的意圖,唯其是它自己的意圖,就是正義的東西:唯一有待於做的事情只是:這個自我必須知道這一點,必須說出它深信它的知識和意願是正義的東西。當自我說出這種信念或保證時,它同時也就把它身上的特殊性揚棄掉了;因為在述說中它已承認了自我的必然普遍性;當自我把自己叫做良心的時候,它就在把自己叫做自身知識和純粹抽象意願,這就是說,它把自己叫做一種普遍的知識和意願,而普遍的知識和意願,既承認別的自我,又為別的自我所承認,因為它與別的自我是等同的,而這又是因為它們也同樣都是這種純粹的自身知識和意願。正義的事情的本質就是寄寓在具有自身確定性的自我的意願中的,就是寄寓在自我即是本質這一知識中的。——因此,誰說他自己是根據良心行動的,誰就是在說真話,因為他的良心是認知著和意願著的自我。但是他必須表述或說出這一點,這是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因為這個自我同時也必須是一個普遍的自我。自我的普遍性並非存在於行為的內容中,因為,行為內容由於自己的規定性的緣故天然與普遍性無干;普遍性勿寧存在於行為的形式中;正是這種形式,才可以被設定為現實的;形式乃是這樣一種自我,它作為自我或主體,在語言中是現實的,它宣稱自己是真理的,而且因為這樣,它承認一切自我並為一切自我所承認。3.優美的靈魂①

良心因而就憑它凌駕於一切特定法律和義務內容之上的至高尊嚴而把隨便一種什麼內容安置到它的知識和意願里去;良心就是這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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