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I.良心是在自己本身內的自我的自由

這種良心的自我,亦即對其自身之即是絕對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確信的精神,乃是第三種自我。①這種自我,正如我們所見的那樣是從第三種精神世界中發展出來的,現在請讓我們拿它跟以前兩種自我作一簡單比較。整體或現實,它曾表現為倫理世界的真理性,那是個人的自我;個人的特定存在是得到承認了的存在。個人是沒有實質的自我,所以它的這個特定存在也是抽象的現實;個人是有效準的,而且是直接有效準的;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靜止不動的點;這個定點沒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開來,所以〔它這個定點和它的普遍性〕兩者並沒有相互運動和相互關係;普遍是無區別地存在於這個定點之中的,它不是自我的內容,而自我也沒有把自己充實起來。——第二種自我是已經達到了自己的真理性的教化世界的自我,或者說,是一分為二之後重建起來的精神,是絕對自由。在這種自我中,個別性與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統一,趨於分裂;普遍性,雖然繼續是純粹的精神本質、被承認的存在、或普遍的意志和知識,同時卻是自我的對象和內容,是自我的普遍現實。但普遍性並不具有脫離了自我的特定存在的形式;因而它在這種自我中沒有得到具體充實,沒有取得積極內容,沒有成為世界。道德自我意識雖然也讓它的普遍性自由獨立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獨自的自然,可是它同時又堅持將它的普遍性保留於其本身中,當成揚棄了的環節。但是實際上,它這只不過是玩弄了一個將這兩種規定互相替換的顛倒手法。只作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確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識這才取得內容以充實以前那種空虛的義務和空虛的權利以及空虛的普遍意志;而且,因為它這種自身確定性同樣是直接的東西,所以它有了自身確定性也就有了特定客觀存在本身。

①第三種精神世界即指道德世界,其中的主體為道德的自我。又第一種精神世界為倫理社會,其自我是法權狀態下的原子式個人;第二種精神世界為教化世界,第二種自我是經過啟蒙而反宗教、重功利、爭自由的自我;這兩個階段的主體有別於講道德、重義務的這"第三種自我"即道德自我。——譯者

1.良心作為義務的現實

道德自我意識達到了它的這種真理性之後,於是就拋棄或者勿寧說揚棄它本身中導致顛倒的那種分裂;也就是說,揚棄自在與自我之間的、作為純粹目的的純粹義務與作為一種跟純粹目的相對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現實之間的分裂。道德自我意識在這樣返回於自身之後,就成了一種具體的道德精神,它不把純粹義務的意識當成它自己的一種與現實意識相對立的空虛尺度;相反,純粹義務正如那與之相對立的自然一樣也是被揚棄了的環節;具體的道德精神,在一種直接統一性中,是一種自身實現著的道德的本質,而行為,則直接是一種具體的道德的形態。

讓我們假定現在有一件行為,這件行為對於認知著的意識說來是一個對象性的或客觀的現實。認知著的意識,作為良心〔或良知〕,直接具體地認知這件行為,同時這件行為只於認知著的意識認知它時才存在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知識是不同於知識對象的另外一種東西,則知識就是偶然的了;

但是對其自身具有確定性的精神,已不復是這樣一種偶然的知識,已不復是由思想自己所產生的、彷彿與現實完全不同的東西,相反,既然自在與自我的分離已經揚棄了,那麼這件行為直接在知識的感性確定性中是個什麼樣子也就是象它自在的那個樣子,它自在地是個什麼樣子也只是它在這種知識中的那個樣子。——這樣一來,行為,作為實現〔運動〕,就是純粹形式的意志;也就是說,行為就是單純的轉化〔運動〕,就是由一種存在著的現實變為一種被實行了的現實、由單純關於對象的知識變為關於意識產物那樣的現實的知識的一種單純轉化運動。正如感性確定性之直接地被接受於、或者說得更確切些,直接轉化為精神的自在那樣,這裡所說的轉化,也是簡單的不經任何中介的,這乃是一種通過純粹概念而不改變內容的過渡,至於內容,那是由認知內容的那個意識的興趣來規定的。——此外,良心並不把行為的各種情境區分為各個不同的義務。良心並不以一種肯定的普遍的媒介自居;假如它以這樣的媒介自居,那麼在它這裡,各種不同的義務就會各自取得一種不可改變的實體性,而這樣則勢將不出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或者是,根本不能有所行為,因為每一件具體行為都包含著一般的對立,每一件道德行為都包含著諸義務的對立,那麼按照行為的規定說來就總有一個方面、一種義務會受到損害;或者是,能夠有所行為,那麼互相對立的諸義務之一就會出現實際遭受損害的情況。良心,真正說來,乃是清除了這些不同道德實體的那種否定的單一或絕對的自我;它是合於義務的一種簡單行為,作為行為,它並不履行這一義務或那一義務,卻在認知和實行具體的正義事情。因此一般說來,良心只在這個時候才是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才是先前階段的無所行動的道德意識過渡成為的道德行為。——一個行為,其具體形態可以由有區別能力的意識加以分析,區別出不同的特性,在我們此處那就是說,區別出不同的道德關係,而且,這些道德關係既可以各被宣稱為絕對有效準的,(如果它們各是一個義務,那就必然如此)

也可以經受比較和審核。但在良心所發動的簡單的道德行為里,各種義務都是攪拌在一起的,以致所有這些個別本質都被打亂了,因而在良心的不可動搖的確定性中,義務根本就不發生經受審核的問題。

同樣,在良心中也不存在上述意識的徘徊動搖的不確定性,那種意識時而把所謂純粹道德安置於自己以外的另一個神聖本質里,自視為不神聖的東西,時而又反過來把純粹道德安置到自己本身中,認為另外那一本質是感性與道德的結合體。

良心拒絕採取道德世界觀所有這些忽而設置或肯定下來忽而又加以否定或廢置的做法,因為它根本拒絕那認為義務與現實互相矛盾的意識。在那認為義務與現實互相矛盾的意識看來,說我正在道德地行為著,乃是因為此時我只意識到我在完成純粹義務,而沒意識到任何別的什麼,這事實上就是說,我正在道德地行為著,是因為當時我不行為。但是,當我實際行為著的時候,我是意識到有一個別的、一個現實現成存在著,而且意識到有一個東西是我想使之實現的,我懷有一個特定的目的,履行著一個特定的義務;在這裡顯然有一個與純粹義務不同的東西,儘管純粹義務據說是行為的用意之所在。——與此相反,良心則是這樣一種意識,它知道當道德意識說純粹義務是其自己的行為的本質時,其所說的這種純粹目的乃是對事情的一種顛倒;因為事情自身是這樣的:純粹義務是由純粹思維的空虛的抽象構成的,它只以一種特定的現實為它的實在和內容,而這種特定現實,乃是意識自身的現實,更確切地說,這個意識乃是作為一個個別事物而非作為一個思想事物的意識。——良心,對其自己來說,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確定性那裡。這種對它自身的直接的具體的確定性,就是本質;如果按照意識所包含的對立來考察這種直接確定性,則固有的直接的個別性就是道德行動的內容;而道德行動的形式,正是作為純粹運動、亦即作為知識或自己的信念的這個自我。

如果就其統一性和環節的意義來仔細考察這個自我,則我們發現,道德意識只把它自己了解為自在〔存在〕或本質;

但當它作為良心,它就了解到它的自為存在或它的自我。——道德世界觀的矛盾自行消溶,意思就是說,道德世界觀的矛盾所根據的區別,已經表明自己不是區別,區別歸結為純粹的否定性;但純粹否定性恰恰就是自我;這是一種簡單的自我,它既是純粹的知識,又是關於它自己這個個別意識的知識。這個自我於是成為以前的空虛本質的內容,因為它是現實的東西,這個現實不再意味著是一種對本質而言外來的並具有自己的規律的獨立的自然。這個自我,作為否定性,是純粹本質的區別,是一種內容,確切地說,是一種自在而自為地有效準的內容。

此外,這個自我,作為純粹自身等同的知識,就是絕對的普遍,所以正是這個知識,作為它自己的知識,作為信念,構成著義務。義務已不再是出現於自我之對面的普遍,勿寧已被認識到在這種分割之中是無效準的東西。現在是,規律為了自我而存在,而不是自我為了規律而存在。但是這樣,規律和義務就不僅意味著是自為存在,而且意味著是自在存在;

因為這種知識由於它的自身等同性的緣故正就是自在存在。

這種自在存在在意識中也把它自己從上述它與自為存在的直接統一那裡分離出來;在這樣分離對立的情況下,它就是存在,就是為他存在。——正是在這個時候,義務,作為被自我所拋棄的義務,被認識出只是一個環節;它本來意味著是絕對本質,現在已下降而成為這樣一種存在,這種存在不是自我,不是自為的,這就是說,它已下降為一種為他存在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