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c)絕對自由與恐怖

I.絕對自由

意識在有用性中找到了它的概念。但是,意識的這個概念,一方面,還是一個對象,而另一方面,正因為是對象,所以還沒有為意識所直接佔有,還是一個目的。

有用仍然是對象的一個賓詞,還不是主體自身,換句話說,還不是主體的直接和唯一的現實。這同以前我們所見到的是同一種情況,以前我們見到,自為存在還沒有表明自己即是其餘各環節的實體,而由於這個緣故,有用的東西直接即是意識的自我,並且因此已為意識所佔有。——但是,〔意識既以有用性為概念〕,有用的東西的對象性形式,事實上已經自在地被收回、被取消了,而且由於這種內在方面的變革,於是出現了現實方面的實際變革,出現了新的意識形態、絕對自由。

這是因為,事實上呈現在這裡的,只還不過是一個分割著自我意識與其佔有物的對象性假象。因為,就一方面來說,現實的和被信仰的世界,其特定組成部分的一切持存性與有效性,根本都已返歸於這個簡單的規定,作為返歸於它們的本原與精神;而就另一方面來說,這種簡單規定已經再也沒有什麼是它自己的獨有物了,它勿寧已是一種純粹的形而上學,一種自我意識的純粹概念或知識。這就是說,意識從作為對象的有用的東西的自在而自為存在那裡已經認識到,它的自在存在,本質上是一種為他存在;自在存在,作為無自我的或無主體的東西,真正說來,是被動的東西,或,是為另外一個自我而存在的東西。然而對象在意識看來,正是具有純粹自在存在這一抽象形式,因為,意識是一種純粹的識見,而這種純粹識見的諸區別,都具有純粹概念的形式。——

但是,自為存在,即,為它存在返回於其中的那種自為存在,那種自我(Selbst),並不是一個與我(Ich)有所區別的自我,並不是那被稱為對象的東西自己所獨有的一種自我;因為意識,作為純粹識見,並不是這樣一個個別的自我,彷彿對象同樣作為一個個別的自我,可以與之相對立;相反,它是純粹概念,是自我對自我的直觀,是對自己本身的雙重絕對觀看;它的確定性是普遍的主體,它的認知著的概念是一切現實的本質。因此,如果說有用的東西曾經只是諸環節的一種不向它自己的統一性返回的更替〔運動〕,因而還只是認知的一個對象,那麼現在,它就不再是這樣的東西了;因為認知本身就是那些抽象環節的運動,它就是普遍的自我,既是它自己的自我又是對象的自我,而且,作為普遍的東西,它就是這種運動的向其自己返回的統一性。

這樣,精神就作為絕對自由而呈現出來了;它現在是這樣一種具有自知之明的自我意識,它知道它對它自己的確定性乃是實在世界以及超感覺世界的一切精神領域的本質,或者反過來說,它知道本質和現實乃是意識對它自己的知識。——這種意識,對於它自己的純粹人格以及其中的一切精神實在,是有所意識的,而一切實在都只是精神性的東西;

對它而言,世界純然是它的意志,而它的意志就是普遍的意志。①更確切地說,普遍的意志並不是由默自表示或由代表所表示出來的贊同所表達的那種關於意志的空洞思想,而是實在的普遍意志,換句話說,是一切個別人的意志本身。因為,意志自在地就是對人格的或者說對每一個個別人的意識,並且,它作為這種真正的實際的意志,應該是一切人格和每個人格的一種有自我意識的本質,以至於每一個人所採取的行動,都永遠是沒有分解的全體的行動,而那作為整體的行動而出現的行動,又是每一個人的直接的有意識的行動。

①這段話是對新的意識形態的特性的一個概括。前引《歷史哲學》489頁上說:"感覺,感官性、衝動也是內在生活用來實現它自己的方式,但……它們是意志的不穩定的內容。至於公平和道德是……普遍的意志。……只有當意志不慾望任何別的……而只慾望它自己時,……意志才是自由的。絕對的意志,就是慾望成為自由的意志。自己慾望自己的意志,乃是一切權利和義務的基礎"。——譯者

絕對自由的這種沒有分解的實體,登上了世界的寶座,沒有任何一種勢力可以與它抗衡。因為,既然意識真正說來就是諸精神本質或精神勢力從中取得其實體性的唯一元素,那麼,一旦意識認識到對象除自我意識本身而外別無本質,或者說,一旦意識認識到對象絕對地就是概念,則精神勢力當初通過分解為各個集團而組織起來並保存下來的它們那整個體系,就瓦解崩潰了。當初,概念之所以成為一種存在著的對象,乃是由於對象被分解或區別成為一些孤立的有持續性的集團;但現在,對象既然變成概念,那麼在它那裡就再也沒有什麼有持續性的東西了;否定性已滲透了它的一切環節。

現在,對象是這樣客觀存在著:每個個別的意識,都從自己當初被分配指派於其中去的那個領域裡將自己超脫出來,不再把這些特殊的集團當成它的本質和它的作品或事業,而把它的自身理解為意志的概念,把所有的集團都理解為這個意志的本質,而且因此只能在一種其本身即是整體勞動的勞動中實現它自己。於是,在這種絕對自由中,由整體分解而成的那一切精神本質,也就是說,一切社會階層,就消除了;當初曾隸屬於一個這樣的集團並在其中行使意志和獲得完成的那種個別的意識,於是揚棄了它的局限性;它的目的就是普遍的目的,它的語言就是普遍的法律,它的事業就是普遍的事業。

對象和區別,現在喪失了它們那曾是一切實際存在的賓詞的有用性含意;意識所據以開始它的運動的對象,現在不是它當初從其中返回於它自身去的那樣一個異己物,相反,在它看來,對象就是意識自身;因此現在的對立,只存在於個別的意識和普遍的意識的差別里;但是個別的意識自己就知道,它本身直接就是曾經有過純系對立假象的那種東西,它就是普遍的意識和意志。它的這種實在的彼岸,現在飄浮於實際的存在或信以為的存在所原有而現已消逝了的那種獨立性的屍體的上空,只還好象是空虛的"最高存在"(êtresuprême)散發出來的一縷乏味的氣息。

Ⅱ.恐怖

在有區別的諸精神集團揚棄了之後,在諸個體的局限生活揚棄了之後,並且在這生活的兩個世界也揚棄了之後,現在呈現出來的就只有普遍的自我意識在其自己本身中的運動了,這種運動,乃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識與私人的意識之間的一種交互作用;普遍的意志集結於自身,成為一個與普遍的法律和事業相對立的個別的意志。但是這個個別的意識,對於它自己同樣是一個普遍的意志這一點是直接意識到了的;它意識到它的對象就是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它自己完成的事業;因此,當它向運動過渡以創造對象性或者說客觀性時,它所完成的不是什麼個別的東西,勿寧只是一些法律和國務活動。

這種運動因而是意識對它自己的交互作用;意識在它的這種運動中並不把任何作為一種自由的與它相對立的對象的東西拋棄掉。因為這個緣故,意識並不能達成任何肯定性事業,它既不能達成語言上的普遍事業,也不能達成現實上的普遍事業,既不能完成有意識的自由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也不能完成有意志的自由所實現的行動和事業。——有意識的自由,假如說它能夠完成某種事業的話,那麼它所完成的事業就該無非是這樣:它作為普遍的實體使自己成為一種對象和一種常住不變的存在。那麼這種他物,該是自由本身之中的區別,按照區別,自由把自己分解為多種持存的精神集團和不同的權力的部門;就一部分說,這些集團該是立法、司法、行政各種分立的權力的思想事物;但就另一部分說,它們該是呈現於現實文化世界中的那些實在本質;而假如更多地從普遍行動的內容上著眼,則它們該是再進一步就被分化為更加專門的社會階層的那些特殊的勞動集團。——普遍的自由,假如它真是這樣地分化成為它自己的環節,並且真是由此而變成存在著的實體了,那麼,它就會因此而擺脫個別的個體性,並且把大批的個體分配到它的不同環節中去。但這樣一來,人格就會感覺自己的行動和存在被限制到整體的一個分枝中,被限制於一種的行動和存在了;人格在被置入於存在元素中以後,就會意味著是一個特定的人格;它就會不再真正是普遍的自我意識。普遍的自我意識是不會上當的,無論它對於它部分地參與了的那些自己制定的法律所懷抱的服從觀念,無論制定法律和採取普遍行動時它所享有的代表性,都不能使它受騙而放棄現實,——這裡說的現實,是指親自去制定法律,親自去完成普遍的而不是個別的事業;因為,當自我只是被代表著和觀念地被呈現著時,它就不是現實的;它在哪裡有代表,它就不在哪裡。

個別的自我意識並不存在於作為實際存在著的實體的絕對自由的這種普遍的事業中,同樣,它也並不存在於絕對自由的一些獨特的行動和個別的意志行為中。普遍的東西要想成為一個行動,它就必須把自己集結起來,形成個體性那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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