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a)倫理世界;人的規律和神的規律,男人和女人

Ⅰ.民族和家庭;白日的法律和黑夜的法律

精神的單純實體,作為意識,是在自行分化。或者具體地說,正如關於抽象存在、感性存在的意識之轉化為知覺那樣,關於實際的倫理存在的直接確定性也轉化為知覺;而且正如對感性知覺而言簡單的存在是一個具有多種屬性的事物那樣,對倫理的知覺而言簡單的行為也是一個具有多種關係的現實。

不過,對於前種知覺,多種不必要的屬性歸結為個別性與普遍性的本質對立,而對於後種知覺,情況更進一步,倫理知覺既然是純化了的實體性的意識,多種的倫理環節就歸結為由一種個別性的規律和一種普遍性的規律構成的二重奏。但〔倫理〕實體的這兩個方面的任何一個都仍然是整個的精神;

如果說在感性知覺中事物所具有的實體不是別的只不過是個別性和普遍性這兩種規定,那麼在這裡,在倫理知覺中,相反,這兩種規定僅只表示著雙方之間的表面對立而已。

1.人的規律

個別性,在我們此處所要論述的本質中,有著一般的自我意識的含義,不是隨便一個什麼個別的意識。因此,倫理實體,在這種規定下,是現實的實體,是在實際存在著的意識的復多性中實現了的絕對精神;這個規定下的絕對精神,即是公共本質〔或共體〕①,它,在我們考察一般理性的實際形成時,對我們來說,本是絕對的本質,而現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對它自己來說,則已成為有意識的倫理的本質,而且對於我們現在所論述的這種意識來說,已出現而為〔這種意識的〕本質。這個共體或公共本質是這樣一種精神,它是自為的,因為它保持其自身於作為其成員的那些個體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說它又是實體,因為它在本身內包含著這些個體。作為現實的實體,這種精神是一個民族,作為現實的意識,它是民族的公民。這種意識,其本質是在單純的精神中,其自我確定性是在這種精神的現實中亦即在整個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這裡,所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種沒有現實性的東西里,而在一種實際存在著的和有效準的精神中。

①Gemeinwesen,"共體",也有譯為"共同體"的。在本書里黑格爾用以泛指與個體相對立的各種範圍、各種性質的"社團",以至整個社會。——譯者

這種精神可以稱之為人的規律,因為它本質上是對其自身有所意識的現實。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眾所熟知的規律和現成存在的倫常習俗,在個別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個體對其自身所具有的現實確定性,而就它之為一個單一的個體性對其自身的確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它的真理性在於它的公開明顯的有目共睹的有效准性〔或權威性〕;它是這樣一種實際存在(Existenz):對於直接確定性來說,它是以一種不受約束的獨立自由的特定存在(Dasein)的形式出現的。

2.神的規律

但這種倫理力量和這種公開性卻有另一種力量、神的規律與之對立。因為國家這一倫理力量,作為有自覺的行動的運動,發現倫理的簡單的和直接的本質是它的對立面;作為現實的普遍性,它這國家權力是一種與個別的自為存在相敵對的勢力;而作為一般的現實,它發現在內在的本質中還有另一種異己的東西。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倫理實體藉以實際存在的兩種對立方式中的每一方式,本身都包含著整個倫理實體及其內容的全部環節。因此,如果倫理實體是共體或公共本質,而這是以有自我意識的現實行動為其存在形式,則它的對方,就是以直接的或存在著的實體為其存在形式。這後一形式下的實體,一方面,是一般倫理的內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在它那裡同樣含有自我意識的環節。這個環節,它既然在這種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現著倫理,換句話說,它既是一個在對方之中對於自己的直接的意識(意識到自己既是本質又是這個自我),也就是說,它既是一個天然的倫理的共體或社會,那麼顯然,這個環節即是家庭①。家庭,作為無意識的、尚屬內在的概念,與概念的有意識的現實相對立,作為民族的現實的元素,與民族本身相對立,作為直接的倫理的存在,與通過爭取普遍目的的勞動以建立和保持其自身的那種倫理相對立,——家庭的守護神與普遍精神相對立。雖然我們把家庭這一倫理存在規定為直接的存在,但它之所以在其本身之內是一倫理的本質,並非由於它是它的成員們的自然的關聯,換言之,並非由於它的成員之間的關係是個別的現實之間的直接關係。因為,倫理本性上是普遍的東西,這種出之於自然的關聯本質上也同樣是一種精神,而且它只有作為精神本質才是倫理的。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它這種倫理的獨特處究竟在哪裡。——首先,因為倫理是一種本性上普遍的東西,所以家庭成員之間的倫理關係不是情感關係或愛的關係。在這裡,我們似乎必須把倫理設定為個別的家庭成員對其作為實體的家庭整體之間的關係,這樣,個別家庭成員的行動和現實才能以家庭為其目的和內容。但是,這個〔家庭〕整體的行動所具有的有意識的目的,就其只關涉這個整體自身而言,它本身仍然是個別的東西。權力和財富的追求和保持,從一方面說,僅在於滿足需要,僅只是慾望範圍以內的事情,從另一方面說,在它們的較高的規定中它們就成了某種僅屬過渡的僅有中介意義的東西。這種較高的規定,並不在於家庭自身之內,而是關涉著真正的普遍物亦即共體的;這種規定勿寧對家庭是一否定作用,它要排除個體於家庭之外,壓迫他的天然性和個別性,並導致他實踐道德、賴普遍物和為普遍物而生活。家庭所固有的、肯定的目的是個體本身。所以,為了要使這種關係成為倫理的,個體,無論他是行為者或是行為所關涉的對方,都不能以一種偶然性而出現於這種關係中,例如在隨便幫助別人一下或替別人辦點事情時那樣。倫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實體性的,換句話說,必須是整個的和普遍的;因而倫理行為所關涉的只能是整個的個體,或者說,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種個體。而關於這一點,我們又不能這樣理解,以為倫理行為好象是替別人辦事那樣一種勞務,其促進這個人的整個的幸福只是想像中的事情,而事實上這種勞務既然是一種直接的或現實的行為,它就僅只涉及到他的某些個別方面而已;——我們也不能以為倫理行為也象教育那樣現實,以為它也把某一個整個的個體當作對象,通過一系列的努力,把他創造培養出來,成為一件作品,因為在教育里,除去那對家庭有否定作用的目的外,現實的行為就只還有一點有限的內容了;——最後,我們同樣也不能將倫理行為理解為在緊急時機事實上拯救了整個個體的一種援助,因為援助本身是一種完全偶然的行為,需要援助的時機是一種日常的普通的現實,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因此,一種行為,如果它只涉及血緣親屬的整個存在,而不涉及公民,因為公民不屬於家庭,也不涉及那種應該成為公民從而應該不再是這種個體〔家庭成員〕的人,如果它專以這種屬於家庭的個別的人,專以揚棄了感性現實亦即個別現實的普遍的本質為其關涉的對象和內容,那麼這種行為,就不再涉及活著的人,而只涉及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已經擺脫了他一長串的紛紜雜亂的存在而歸結為完滿的單一的形態,已經擺脫了偶然生活的喧囂擾攘而上升於簡單的普遍性的寧靜。——因為一個人只作為公民才是現實的和有實體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個公民而是屬於家庭的,他就僅只是一個非現實的無實體的陰影②。

①家庭也可以說是自我意識,不過,是在存在元素中的自我意識。黑格爾在耶拿時的Realphilosophie,中曾將家庭視為精神的一個前奏。——譯者

②黑格爾認為活著的時候,個體屬於城邦〔國家〕更多於其屬於家庭;死了的時候它才重新回到家庭;家庭的重要任務是保證個體的埋葬;因此黑格爾隨後就要表明,家庭將使死亡不成為一個自然現象,而成為一個精神事件。——譯者

3.個體的權利

個別的人作為個體而達到的這種普遍性,是純粹存在,是死亡;這是直接的自然的變化結果,不是出自於一種意識的行動。因此,家庭成員的義務,就在於把〔意識的行動〕這個方面添加進去,以便使他的這個最後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不僅只屬於自然,也不始終僅只是一種非理性的東西,而成為一種由行動創造出來的東西,並使意識的權利在這種由行動創造出來的東西中得到確認。或者換個說法,由於具有自我意識的本質的安寧和普遍性真正說來並不屬於自然,〔並不是自然的行動結果,〕所以行為的意義毋寧就在於它破除假相而使這樣一條真理得以真相大白:

自然雖然自命為這樣一種行動的行動者,其實那只是表面現象而已。——自然在個體身上的所作所為,只是這樣一個方面:使一個個體之變為普遍的存在看起來象是由於這個存在者的運動。誠然,存在者的運動本身也在倫理共體的範圍之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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