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b)心的規律和自大狂

必然性真正在自我意識那裡的情況,就是必然性對於自我意識這個新形態的情況;在新的形態里,自我意識知道自己是必然的東西;它知道,它在其自身中直接具有著普遍或規律;而這一種規律,由於它直接存在於意識的自為存在中這一規定性,就稱為心的規律。自我意識的這個新形態,自為地,作為個別性,也象以前的形態一樣地是本質,但是由於它的規定,它卻比以前的形態更為豐富;接照它的規定,這個自為存在對於它而言算是必然的或普遍的。

因此,那直接即是自我意識固有的規律的規律,或在其自身中具有著一個規律的那一個心,乃是這個自我意識所要實現的目的。那麼現在有待於看清的是,究竟它的實現是否符合於這個概念,以及究竟它在這個實現中是否意識到它這個規律就是本質。

Ⅰ.心的規律和現實的規律

有一個現實與這個心對立著。因為在心裡的規律首先只是自為的,尚未實現的,因而也就是一種與概念不同的東西。這東西因為與概念不同,於是就把自己規定成一個現實,它是要去實現的東西的反對物,從而是規律與個別性之間的矛盾。這樣的現實,於是一方面是一種規律,是個別的個體性受其壓制的那一種規律,是與心的規律互相矛盾的那一種強制性的世界秩序;而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強制性的世界秩序下的人類,人類不是遵守著內心的規律而是屈服於一個外來的必然性的。——這裡已經看得很明顯,出現於意識的現在的新形態之對面的這個現實只不過是前面所說的那個個體性與它的真理性相分裂的關係、一個殘酷的必然性壓抑個體性的關係而已。在我們看來,以前的那個運動所以出現而與新的形態對立,因為新形態是從它那裡產生出來的,它既然是新形態所自出的那個環節,它就必然是為這個新形態的。不過,在新形態看來,這個環節彷彿是一種它所偶然碰到的東西,因為自我意識的新形態對於它自己的起源毫無意識,它認為它的本質毋寧在於它是為自己的,或在於它是這個肯定的自在存在的否定。

這個個體性於是處心積慮要揚棄這個與心的規律矛盾著的必然性以及必然性所帶來的痛苦。個體性因而不再是以前只追求個別快樂的那個形態那樣輕浮粗率,而成了一種高尚目的那樣的莊嚴誠摯,它在展示它自己的高貴本質和創造人類福利中尋找它的快樂。個體性所實現了的東西本身就是規律,因而它的快樂同時也是一切人心的普遍的快樂。對它而言,兩個東西乃是不可分的:它的快樂就是規律性的東西,而普遍的人類規律的實現又給它提供個別的快樂。因為在它自身以內個體性和必然性直接就是一個東西;規律乃是心的規律。個體性還沒有離開它的位置,兩者的統一還沒有通過統一應有的中介運動而實現,也還沒有通過教養而建立起來。直接的、未受教養的本質的實現,就被當作這種本質的高貴性的展示和人類福利的顯露。

相反的,與心的規律對立著的規律是與心分離開來、自為而自由的。受制於這種規律的人類,並不是生活在規律與心的那種令人快樂的統一性里的;人類的生活,如果說不是殘酷的分裂和痛苦,至少是於服從規律時缺乏對它自身的享受,於逾越規律時缺乏對它自己的高貴性的意識。由於這種強有力的、神的和人的規律是與心分離開來的,它就被心認為是一個假象,而這個假象被認為應該喪失其還與它聯繫在一起的東西,即應該喪失其力量與現實性。人和神的規律誠然可以在它的內容上偶然地與心的規律互相一致,從而可能被心的規律所贊同或默許,但對於心來說,本質不在於單純的規律性本身,而在於它在服從規律性中取得關於它自身的意識,在於它在服從規律性中使自己獲得滿足。但是如果普遍的必然性的內容與心不相一致,則普遍的必然性,就它的內容來說,自身就什麼也不是,而必須讓路給心的規律。

Ⅱ.將心置入於現實

個體於是就實施它的心的規律;

心的規律變成了普遍的秩序,而快樂變成了一個自在自為地合乎規律的現實。但在這個實現過程里,規律事實上已經脫離了心,它直接變成了應該予以揚棄的關係。心的規律恰恰由於它自己的實現而不再是一個心的規律,因為它在這個實現過程里獲得了存在的形式,變成了普遍的勢力,對於存在的形式或普遍的勢力來說,這個〔特定的〕心就漠不相干了。

這樣,個體正因為是它建立了它自己的秩序,發現它自己的秩序不再是屬於它的了。通過它的規律的實現,個體因而不是建立了它的規律(因為這個實現就其自身來看可以說是屬於個體的,但對於個體來說卻是一個外來的),而僅僅是把它自身捲入於現實的秩序里去;而且它被捲入了進去的這個現實的秩序是一個對它既陌生又有敵意的高壓勢力。——個體通過它自己的行為把自己放進存在著的現實的普遍原素里去,或者更可以說,它把自己當作了存在著的現實的普遍原素;它的行為,即使按照它自己所賦予的意義來說,也應該具有一種普遍的秩序的價值。但是這樣,個體就離開了它自己,繼續自為地發展成普遍性,並從自身中清除了個別性;個體是只願意在它的直接的自為存在的形式下去認識普遍性的,因此,它在這個自由的普遍性里就認識不出它自己來,雖然它同時就屬於這個自由的普遍性,因為,事實上這個自由的普遍性就是個體的行動。個體的這種行動於是有了顛倒了的含義:一方面它與普遍的秩序相矛盾,因為個體的行為應該是個體的個別的心的行為,而不是自由的普遍的現實;但同時個體又事實上承認了普遍的現實,因為所謂行動,意思就是要把它的本質變為自由的現實,也就是說,要承認現實就是它的本質。

個體已經通過它的行動的概念詳細規定出,它如何使自己隸屬於現實的普遍性,而現實普遍性又如何與它相反對。它的行為,作為現實,是屬於普遍的;但行為的內容卻是它自己的個體性,而個體性由於是個別的,就想保持自身而與普遍性相對立。不過,這裡所談的並不是建立某一個特定的規律問題,而問題是,個別的心與普遍性直接統一這一思想已經提高成了應該遵守的規律,而按照個別與普遍統一這一思想,每個心就必然在普遍規律里認識到它自己。但是這個心,在它的行為里建立起它的現實,使它的行為表示著它的自為存在或快樂,它只是某一特定的個體的心。它的行為只是被它直接看成或當作普遍的東西,這就是說,它本來是一種特殊的東西,僅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已:它的特殊的內容,作為特殊的內容,只是被它當作了普遍性的東西。因此,別的個體在這個內容里找不到它們自己的心的規律,所找到的,毋寧只是一個別人的心的規律;而且,正是按照每一個體都應該在普遍規律里找到它自己的心這一普遍規律,別的個體現在轉而反對這個個體所建立起來的現實,就象這個個體反對它們的現實那樣。個體當初只發現僵硬的規律是可厭惡的,同樣,它現在發現別的人們的心本身是與它的高尚意圖相反,是可厭惡的。

因為這種意識首先只認識在直接的普遍性形式下的普遍性,只認識在心的必然性形式下的必然性,它就根本不懂實現性和有效性的性質;它根本不知道,有效的實現,作為存在物,真正講來,乃是自身普遍的東西;它根本不知道,意識的個別性本來為了能夠作為這一特定的直接的個別性而存在,將自己委託給實現,竟反而在這個自身普遍的東西里把自己毀滅掉了;它因而並未達到它的這種存在,而毋寧是在存在里完成了它自身的異化。不過,意識在其中認識不出它自己來的那種現實,並不是死的必然性,而是通過普遍的個體性而成為活生生的必然性。這種神的和人的秩序,現在意識發現它是有效的,〔以前,〕意識卻把它當作是一種死的現實,在這種死的現實里不僅它自己,(它將自身確定為這個特定的自為存在著的、與普遍對立著的心,)而且同樣隸屬於這種法則的別人,都不具有關於其自己的意識;但是現在,意識卻發現這個死的現實因一切人的意識而成為活生生的了,發現它成了一切心的規律。於是意識通過這樣的經驗而認識到,現實即是活生生的法則,而它取得這一經驗,正是由於它實現了它自己的心的規律。因為這不意味著別的,而恰恰就是說,個體性變成了它自己的以普遍的形式出現的對象,而在這個對象中它卻認識不出它自己來。

Ⅲ.個體性的自大狂

因此,自我意識的這種形態根據它自己的經驗認為是真理的東西,是與這種形態本來的或自為的情況互相矛盾的。但是當它的自為的情況被當作具有絕對普遍性的形式時,這就是心的規律與自我意識直接地合而為一。同時,持存的活的秩序又同樣是自我意識自己的本質和事業,自我意識所創造的不是別的,正是這種持存的活的秩序;這種秩序與自我意識有直接的統一性。這樣一來,自我意識就分屬於兩種相反的本質性,就在其自身中發生了矛盾,而且在它最深的內部瓦解了。這一特定的心的規律本來只是自我意識在其中認識出它自己來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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