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知覺;事物和幻覺

直接的確定性還沒有認識到它自己的真理,因為它的真理是共相;而它想要認識的是這一個。反之,知覺便把對它存在著的東西認作是普遍性的東西。由於一般講來普遍性是知覺的原則,所以知覺中的直接互相區別的各環節也是以普遍性為原則:我是一個共相,對象也是一個共相。於是普遍性的原則對我們說來就出現了,因此我們對於知覺的認識也不再是個別的、偶然的認識,象感性確定性那樣,而是一個具有必然性的過程了。在普遍性原則出現的同時就出現了兩個環節,這兩個環節只是作為現象冒出在我們前面:一個環節是指出的過程,另一環節仍然是同一過程,不過被認作簡單的東西;前者是知覺,後者是對象。按本質說來,對象與過程是同一的,過程是兩個環節的展開和區別開的運動,對象是兩個環節之被認作一個結合體。就我們說來或者就它本身說來,作為原則的共相是知覺的本質,對這個抽象的本質說來,那區別開的兩個方面——能知覺者和被知覺者——都是非主要的。但是,事實上,因為兩者本身都是共相或本質,所以兩者都是主要的。不過兩者是處於相互對立的關係,所以在這種關係中只可有一方面是主要的,在它們之間必須作出主要的與非主要的的區別。那被規定為簡單的一方面——

對象——是主要的,是本質,不管它被知覺或不被知覺都是無差別的;但是知覺作為認識過程不是經常的,可以有知覺,也可以沒有知覺,所以它是非主要的。

對於這個對象我們現在必須加以較確切的規定,只能根據已獲致的結果對於對象的規定性加以簡短的發揮;要作出較詳細的發揮不屬於這裡的任務。既然對象的原則——共相——在它的簡單性里是一個間接性的原則,那麼它必須表示出這具有間接性的共相就是它的內在本性;這樣一來,於是對象就被表明為它自身是具有許多特質的事物。感性知識的豐富內容只屬於知覺而不屬於直接的確定性,在直接感性確定性里豐富內容只是作為個別地平列在那裡。因為只有知覺才包含著否定性、差別性、多樣性為其本質。

一、事物的簡單概念

在知覺里,"這一個"就被設定為非這一個或者為被揚棄了的,因而它就不是無,而是一個特定的無,或者一個具有內容之無,亦即這一個無。在這裡感覺成分仍然存在著。但是已經不象在直接確定性那裡,作為被意謂的個別東西,而是作為共相或者作為特質而存在著。揚棄在這裡表明它所包含的真正的雙重意義,這種雙重意義是我們在否定物里所經常看見的,即:揚棄是否定並且同時又是保存;無,作為這一個的無,保存著直接性,並且本身是感性的,但卻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直接性。但是這樣的存在乃是一個普遍的東西,因為它包含著間接性和否定物在自身內。當它在它的直接性里表示普遍性的時候,它就是有差別的、特定的特質。這樣就建立起眾多這樣的特質,每一個特質都是另一個特質的否定者。當它們通過共相的簡單性而表示出來時,這些規定性真正講來是通過進一步加在一起的規定才成為特質的,它們是自己與自己相關聯,它們相互間是不相干的,每一個都是獨立的,每一個都不受對方束縛的。但是那單純的、自身同一的普遍性本身又是同它的這些規定性區別開的,並且是不相連屬的;這普遍性是純粹的自我關聯或媒介,在這媒介里所有這些規定性都取得存在,在這媒介里所有這些規定性就象在一個單純的統一里,它們互相貫穿,但是又互不相干涉;

因為正由於它們參加在這個普遍性之中,它們才各自互不相干。——這個抽象的普遍的媒介,亦即我們可以叫做事物一般或叫做純粹本質的東西,不是別的,就是被表明為眾多成分之單純的集合體這裡和現在;不過這裡的眾多,就其規定性本身說來,每一個都是一個單純的共相。鹽是一個單純的這裡,並且同時又是多方面的;它是白的並且又是鹹的,又有立方的形狀,又有一定的重量等等。所有這些眾多的特質都存在於這一個簡單的這裡,它們並且在這裡互相貫穿起來;

沒有一種特質具有異於另一種特質的另一個這裡,而每一種特質隨便在何處都同別的特質一樣存在於同一這裡之中;並且同時它們並沒有由於不同的這裡把它們分離開,在這種貫穿在一起的情況下,它們又彼此互不相影響;鹽的白色不影響或改變鹽的方形,鹽的白色和立方形兩者又不影響或改變鹽的鹹味,既然由於每一特質本身都是簡單的自我關聯,它們互不干擾對方,它們彼此間只是通過那漫無差別的又聯繫起來。因此這個又就是那純粹共相自身,或者是那把它們那樣互不相干地聯在一起的媒介——事物一般。

在已經出現的這種關係里,只有那肯定的普遍性的特性才被我們觀察到並發揮出來。不過這裡還有另一方面也必須加以闡述的。這就是,如果這些眾多被規定的特質是絕對彼此互不相干,而它們只是完全自己與自己本身相關聯,那麼它們就不是被規定了的,因為只有當它們之間有了區別,並且當它們彼此間處於相對立的關係時,它們才會是被規定了的。但是有了這種對立的關係,它們就不能在它們的媒介之單純的統一性里集合在一起,而這種統一性對它們說來是與否定性有同樣的重要性的。對這些特質加以區別的過程因而就會落在這種單純的媒介之外,因為區別的過程使得諸多特質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互相排斥的、彼此互相否定的;並且這個媒介因此也不僅僅是一個又,一個無差別的統一,而且又是單一、具有排他性的統一。——單一是否定性的環節,因為它是以單純的方式自己與自己相關聯並排斥對方,而事物性(Di)是通過單一才被規定為事物(Ding)的。在特質那裡,否定性是直接地和存在的直接性同一的規定性,而存在的直接性由於與否定性的同一,就是普遍性;但是當否定性擺脫了它與對方的這種統一而自在自為地存在著時,它就是單一。

綜合這幾個環節來看,事物之完成為知覺的真理的過程,在這裡已作了必要的發揮。第一,事物是無差別的被動的共性、是諸多特質之機械的集合(僅僅用"又"來聯繫),或者亦可說是物質(或物質成分)之集合在一起;第二,事物同樣是單純的否定性,是單一,是對於相反的特質之排斥;第三,事物即是諸多特質自身,亦即前面兩個環節的聯繫,它就是與無差別的成分相關聯,並從而發展成為諸多差別的那種否定性,它就是通過持存物的媒介,向眾多差別照射的那個個別性的光點。一方面,這諸多的差別屬於那無差別的媒介,它們本身就是有普遍性的,它們只是自己與自己相關聯,而不互相影響;另一方面,它們具有否定的統一性,它們同時是互相排斥的,不過它們——作為有差別的特質——必然具有對立的關係,它們除了以"又"聯合在一起的關係外,還有其各別的存在。所以感性的共性或存在與否定性的直接統一,就只是特質,因為單一和純共性都是從特質里發展出來並且相互區別開的,而且也是在特質中單一和純共性彼此結合起來。只有當這種直接統一與那些純粹主要環節的聯繫完成了,才達到事物。

二、事物的矛盾概念

知覺中的事物的性質就是如此。以事物作為它的對象的意識,就被規定為知覺的意識。它只須接受對象,採取純粹覺察的態度;通過這種過程所獲得的,就是真理。如果知覺的意識於接受對象時,有所活動,那麼通過這種活動而有所增加或減少,它就會改變那真理。對象既然是真理和共相、自身等同者,而意識本身是變化無常的和非主要的東西,那麼意識就有可能錯誤地認識對象,因而陷於錯覺。知覺的意識是具有陷於錯覺的可能性的意識;因為在那作為原則的共性里,知覺者是直接地意識到對方本身,不過把它當作被消滅的、當作被揚棄的。因此知覺者的真理標準是自身等同,他的態度是把那呈現在他面前的東西當作自身等同的東西予以把握。同時既然他所認識的對象是多樣性的質,他的態度就是把他所認識的多樣性的環節加以相互聯繫。但是在這種比較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不相等同的情況,這並不是由於對象的不真實,(因為對象是自身同一的),而是由於知覺的不真實。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意識在它的現實的知覺過程中形成了什麼樣的經驗。這經驗對我們說來已經包含在剛才所提示的對象的發展過程中和意識對待對象的態度中,而經驗僅不過是出現於其中的矛盾之發展罷了。——我所認取的對象呈現為一個純粹的單一體;但是我又將覺察到,那對象的特質卻是普遍的,這樣一來,它就超出了個別性。那客觀實在的最初的存在作為一個單一的東西因此並不是它的真實存在;

既然對象是真實的,那麼不真實性就應屬於主體方面,而認識便是錯誤的。由於特質的普遍性我必須把客觀實在毋寧認作一般的共同體。現在我進一步知覺到特質是被規定了的,與他物相對立的,並且排斥他物的。因此我對於客觀實在的認識事實上是不正確的,當我把它規定為和他物的一種共同體或者把它規定為連續體,而且由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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