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同態復仇

楊學武的突然造訪讓方木感到有些意外,本能地以為那兩起殺人案有了新的線索。當楊學武表明來意後,他更加驚訝了。

一起縱火殺人案,為什麼要自己參與偵破呢?

等楊學武把案情簡單陳述了一遍之後,方木也迅速做出了自己的判斷。

「兇手把車開到了消防車道,對么?」

楊學武點點頭。按照他的推斷,兇手雖然和平入室,但是從死者的鼻腔內驗出了乙醚的成分。這說明兇手並非死者熟識的人,而是採用騙死者開門,進而通過麻醉死者的方式入室。至於欺騙的手法,楊學武認為和走廊里的電箱有關。因為在進行現場勘查的時候,警方發現部分燈具呈開啟狀態,而走廊里的電閘卻被拉了下來。遂推斷是兇手拉斷電閘,趁死者出門查看時,用乙醚將死者麻醉後,拖拽入室。門旁的左腳拖鞋也可以驗證這一推斷。

據分析,兇手在室內曾停留過一段時間,包括束縛死者及潑灑汽油,並脅迫死者撥打火警電話。縱火後,兇手將死者的灰色五菱麵包車停放至消防車道,而後離開。

如果楊學武的上述推斷成立,那麼兇手的動機就是一個謎。

倘若他想殺死吳兆光,將其麻醉後,可以輕而易舉地置其於死地。就算他希望吳兆光死於極其痛苦的焚燒,澆上汽油點火便是,何必放起一把火,又讓他撥打火警電話呢?更何況他還特意把車停在消防車道上,阻礙消防隊進場救火。

就在方木思索兇手作案動機的時候,心底竟隱隱泛起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楊學武已經體會到方木的困惑,伸手從包里掏出厚厚一大沓列印紙遞給方木。

方木接過來,發現那是一些網頁的複印件,看上去,有些是新聞網頁,有些是論壇,在每個主題後面,都附隨著長長的回帖。

他連看幾張,臉色竟起了變化。再抬頭時,發現楊學武正意味深長地看著自己。

「你的意思是?」

「對。」楊學武顯然已經對方木的想法瞭然於心,「是他做的。」

隨著調查工作的展開,部分線索被陸續匯總至警方。其中,死者吳兆光的妻子之所以能在案發後迅速趕到現場,是因為在凌晨時分接到了發自丈夫手機的簡訊。信息內容只有短短几個字:家裡著火了,快來救我。吳兆光的妻子回撥過去之後,已經無人接聽。

案發第二天,這部既撥打了火警電話,又發送了簡訊的手機在園區內的花壇里找到。同時找到的,還有麵包車的鑰匙。手機仍處於開機狀態,來自死者妻子的未接來電多達十餘個。那種仍帶著一絲僥倖的絕望,可以想見。

經過對手機的檢查,除了死者吳兆光的指紋之外,沒發現有價值的線索。

警方分析,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應該是被兇手開至消防通道的。這輛車作為物證被警方暫時扣押,已拖至分局地下停車場保管。警方對整車進行了勘驗和檢查,特別是車門把手和方向盤及離合器、油門、剎車等部位,但是,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線索。由此可以推斷,兇手在作案時應該戴了手套和腳套。

又是一樁無跡可尋的謎案。

如果從案件的表象特徵上無法找到突破口的話,也許,分析兇手的心理痕迹就成為最後一條可以嘗試的思路。

方木認為,兇手的作案手法體現出明顯的「報復」的動機。這一點,也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認可。實際上,警方從偵查伊始就將嫌疑人鎖定在侯永梅的丈夫程原身上——不會有人比他更加憎恨死者吳兆光。然而,調查結果顯示,程原在目睹妻子被活活燒死後,一直處於精神崩潰的邊緣。由於住宅遭遇嚴重焚燒,短期內並不適合居住,況且那黏附著妻子皮肉的防盜柵欄依舊立在窗前。所以,程原在火災發生後一直借住在母親家裡。案發當天至次日,程原一直沒有離開母親家。這一點,已經得到程原母親的證實。此外,程原並不具備駕駛資格,也不會開車。警方曾考慮程原雇兇殺人的可能,然而,對程原近期的手機通話記錄及交往人群進行排查後,發現並無異常。

在方木看來,雖然可以把兇手的動機確定為報復,但是,這起縱火案顯然不同於一般的報復殺人。在某種程度上,兇手非常完美地「複製」了第一起火災。

首先,死者均被困於室內,無法逃脫。

其次,火災無法得到及時撲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車道被堵住,而且,罪魁禍首是同一輛車。

最後,死者家屬都在火災後抵達現場,目睹親人被活活燒死。

尤其是最後一點,用吳兆光的手機向死者妻子發出簡訊的,應該是兇手本人。因為死者雙手被綁,沒能力操作手機。即使有能力,也會直接撥打電話而不是發送簡訊。從電信部門調取的通話及簡訊詳單證實,兇手發出簡訊的時間在吳兆光報火警之後。彼時,火災很可能已經發生。那麼,兇手發送這樣的簡訊,其目的並非是救人,而是讓死者的妻子來火場「欣賞」丈夫被燒死的過程。

死者在火場內,感受到同樣的絕望與恐懼。

死者的家屬在火場外,感受到同樣的焦急與痛苦。

消防員在撲救過程中,感受到同樣的憤怒與無奈。

這樣一來,兇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現出強烈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無公德心的行為,導致另一個人慘死。而同樣的報應,最終纖毫無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這種在犯罪現場呈現出來的氣質,與第47中學殺人案及富民小區殺人案何其相似!

據此,方木向負責偵辦此案的單位鄭重提出,要將三起殺人案合併偵查。理由是:

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勢。因體罰而導致學生自殺的教師(第47中學殺人案);因貪利而將生母逐出門外的逆子(富民小區殺人案);因忽視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慘死的車主。在兇手看來,這三個人身上都有某種「惡」。這種「惡」,並非尋常意義上的大奸大惡。然而,對兇手而言卻是不可饒恕的。雖然從現有的證據資料來看,兇手與這些死者並無生活上的交集,甚至連那些「惡行」的間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內心,也許已經把自己當做一個懲罰者,並擁有讓這些所謂的「作惡者」自食其果的權力。也就是說,他似乎對那些死者的「惡行」感同身受,並竭力想把這種感受,反作用於作惡者身上。這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近乎直線般的作惡——報應的思維。在某種意義上,它非常符合人類復仇文明中的一種——同態復仇。亦即以牙還牙,以血洗血。而與這種比較原始的報應觀念相關的另一個詞是:公平。換句話來說,兇手用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手段,來實現他內心中的所謂公平與正義。

於是,魏明軍像於光一樣,用計算數學題與時間和生命賽跑。

姜維利應驗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宮」,並在溫暖的「羊水」中宛若嬰兒般倒懸。

吳兆光的車再次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過,這一次死於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會轟動效應也恰恰是兇手最希望看到的。當那三名被民眾口誅筆伐的「作惡者」相繼以極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時,拍手稱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個社會的激烈情緒都從這些命案中得以宣洩。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讚揚,似乎也更加確信自己的行為並不違反道德,至少是維護公平與正義所必需的。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犯罪心理定勢在這種外部環境中再次得到鞏固和加強。他敢於在短短几個月時間內多次犯案,也印證了這一點。

其二,被害人相似。從表面意義上來看,三起殺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屬性幾乎毫無相似之處。除了性別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職業、學歷程度、家庭成員情況、社會交往關係、經濟狀況都有很大差異。然而,在對三名被害人進行被害風險評估之後就能夠發現,在遭受侵害的風險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處。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這種突如其來的「名聲」,都來自於死者生前的所謂「惡行」。經新聞媒體披露後,他們的所作所為都被展示在公眾的視野之內,並迅速成為街頭巷尾討論的熱點。在媒介的引導及渲染下,他們的「惡行」都被無限放大,從無心之失或者一意孤行變成千夫所指。嚴厲譴責者有之,喊打喊殺者有之。一面倒的輿論讓這些普通人一夜之間成為全民公敵。魏明軍和姜維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燒死後,吳兆光同樣在輿論的重壓下苦不堪言。除了紙質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之外,電視、廣播中也將他和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反覆曝光。特別是在網路上,好事者對吳兆光的相關信息進行人肉搜索後公之於眾。從手機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到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甚至吳兆光的妻女及親屬的信息數據都被公開。從楊學武下載並列印出來的那些網頁來看,幾乎每個門戶網站的國內新聞中,都有關於吳兆光的相關鏈接。各大搜索引擎中,「吳兆光」與「五菱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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