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第一版問世前,人們對物種起源認識進程的簡史

在此,我將簡要地介紹人們對物種起源的認識進程。直到最近為止,絕大多數的博物學家們,曾相信物種是固定不變的產物,而且是被逐個分別創造出來的。很多作者曾力主這一觀點。另一方面,有少數的博物學家,相信物種經歷過變異,並相信現存的生物類型均為以往生物類型的真傳後裔。姑且不談古代學者 在這一問題上的語焉不詳,即令在近代學者中,能以科學精神予以討論者,當首推布封。然而,由於他的見解在不同的時期波動極大,加之他對物種可變性的原因或途徑也未曾論及,所以,我也無須在此贅述。

對這個問題所做的結論,真正引起了人們廣泛注意的,拉馬克當屬第一人。這位實至名歸的博物學家,於1801年首次發表了他的觀點。他在1809年的《動物哲學》(Philosophie Zoologique),以及其後1815年的《無脊椎動物自然史》(Hist.Nat.des Animaux saebres)的緒論里,又充分地擴展了他的觀點。在這些著作中,他堅持所有物種(包括人類在內)都是從其他物種傳衍而來的信條。是他最先有力地喚起了人們去關注這樣一種可能性,即有機界以及無機界的一切變化,都是自然法則的結果,而非神奇的介入。拉馬克之所以得出了物種漸變的結論,似乎主要是由於區分物種與變種的困難性,加之某些類群中不同類型之間幾近完美的漸變,以及與一些家養種類的類比。他把變異的途徑,一部分歸因於生物的自然環境的直接干預,一部分歸因於業已存在的類型間的雜交,更多的則歸因於器官的「用與不用」,亦即習性的效果。他似乎認為,大自然中的一切美妙的適應,皆因「使用」與「不使用」使然;例如,他認為長頸鹿的長頸,是由於引頸取食樹上的枝葉所致。然而,他同樣也相信「向前發展」的法則(law ressive development);由於所有的生物都是趨於向前發展的,為了解釋時下諸多簡單生物的存在,他認為這些簡單生物是現今自然發生的。

聖提雷爾在其子為他撰寫的「生平」里做如是說:早在1795年他就猜想過,我們所謂的物種,其實是同一類型的各種蛻變物(degeions)。直到1828年,他才公開發表了他所確信的觀點:萬物自起源以來,同樣的類型並非是永恆不朽的。聖提雷爾似乎把變化的原因主要歸因於生活條件,即「周圍世界」(「monde ambient」)。他立論謹慎,並不相信現生的物種正在發生著變異。正如其子所述,「因此,這是一個完全應該留待將來去討論的問題——如若將來竟能解決這一問題的話」。

1813年,威爾斯博士(Dr.H.C.Wells)在皇家學會宣讀了一篇論文,題為《記述一位白人婦女的局部皮膚與黑人皮膚相似》;然而,這篇論文直到他1818年的名著《關於復視與單視的兩篇論文》問世後才得以發表。在這篇論文里,他明確地認識到了自然選擇的原理;這也是所知對自然選擇的最早認識。但是,他將這一原理僅用於人種,並且僅限於某些性狀。在指出黑人與黑白混血種對某些熱帶疾病具有免疫力之後,他說,第一,所有動物在某種程度上都有變異的傾向;第二,農學家們利用選擇來改良他們的家養動物。然後,他又說:「農學家們在後面這一種情況里通過『匠技』所實現的,大自然似乎也能等效地實現(只是更為緩慢而已),使人類形成不同變種,以適應其居住的各種疆土地域。最初大概散居在非洲中部的少數人中,偶然出現了一些人類的變種,其中有的比其他人更適於承受一些地方病。這個種族結果得以繁衍,而其他種族則趨衰減;這不僅由於他們無力抵禦疾病的侵襲,而且也由於他們無力與強鄰競爭。如前所述,我想當然地認為,這個強壯種族的膚色應該是黑的。但是,形成這些變種的同一傾向依然存在,那麼長此以往,一個愈來愈黑的種族便出現了:而且由於最黑的種族最能適應當地的氣候,那麼最黑的種族在其特定的發源地,到頭來即令不是唯一的種族,也會成為最普遍的種族。」他接著把同一觀點,又引申到居住在氣候較冷的地方的白種人身上。我感謝美國的羅利先生(Mr.Rowley),他通過布雷思先生(Mr.Brace),告知上面我所引述的一段威爾斯博士的論著。

後來曾任曼徹斯特教長的赫伯特牧師(Rev.W.Herbert),在1822年《園藝學報》(Horticultural Transas)第四卷和他的著作《石蒜科》(Amaryllidaceae)一書(1837年,第19、339頁)中聲稱:「園藝試驗無可辯駁地證明了植物物種只是一類更為高等、更為持久的變種而已。」他把同一觀點引申到動物身上。這位教長相信,每一個屬的單一物種,都是在原來可塑性極大的情況下創造出來的;這些物種主要是通過雜交,而且同樣也通過變異,產生了所有現存的物種。

1826年,葛蘭特(Grant)教授在其討論淡水海綿(Spongilla)的著名論文[《愛丁堡哲學學報》(Edinburgh Philosophical Journal),第十四卷,第283頁]的末尾一段中,明確宣稱他相信物種是由其他物種傳衍而來的,而且在變異過程中得到了改進。同一觀點還見於他的第五十五次演講中,發表在1834年的《柳葉刀》(La)醫學叢刊上。

1831年,帕特里克·馬修先生(Mr.Patrick Mathew)發表了《造船木材及植樹》(Naval Timber and Arboriculture),在該書中,他所表達的有關物種起源的觀點,與華萊士先生和我本人在《林奈學報》(Linnean Journal)上所發表的觀點(詳見下文),以及本書中所擴充的這一觀點,完全一致。遺憾的是,馬修先生的這一觀點,只是浮光掠影地散見於一篇不同論題著作的附錄中。因此,直到馬修先生本人在1860年4月7日的《園藝師紀事》(「Gardener''s icle」)中重提此事,方引起人們的注意。馬修先生與我之間的觀點差異,是微不足道的:他似乎認為世界上的生物,曾連續地消減,幾近滅絕,爾後又重新繁衍,布滿世界。他還給了我們另一種說法,即「沒有以往生物的胞體或胚芽」,新類型也有可能產生。我不敢確定我對於某些段落真正理解了,然而,他似乎著重歸因於生活條件的直接作用。無論如何,他已清楚地看到了自然選擇原理的沛然給力。

著名地質學家和博物學家馮巴哈(Von Buch)在《加那利群島自然地理記述》(Description Physique des lsles aries,1836年,第147頁)這一優秀著作中明確地表示,他相信變種可以緩慢地變為永久的物種,而永久的物種就不能再進行雜交了。

拉菲納斯克(Rafinesque)在其1836年出版的《北美新植物志》(New Flora of North America)一書的第6頁里寫道:「所有物種均可能一度曾為變種,而許多變種因表現出固定和特殊的性狀,便逐漸地變成了物種。」但接下去到了18頁上,他又寫道:「每一屬的祖先或初始類型,均不在此之列。」

1843年至1844年,霍爾德曼(Haldeman)教授在《美國波士頓博物學報》(Boston Journal of Nat.Hist.U.States,第四卷,第468頁)上,對物種的發展和變異假說的正反兩方面論點,做了精彩的陳述,他似乎是傾向於主張物種有變的一方。

《創世的遺迹》(Vestiges of Creation)一書,於1844年問世。在大有改進的第十版(1853年)里,這位匿名的作者寫道(第155頁):「我的主張是經過反覆考慮後才決定的,即動物界的若干系列,自最簡單和最古老的至最高級和最近代的,都是在上帝的旨意下,受兩種衝動所支配的結果。賦予各種生物類型的第一種衝動,是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生殖,推進生物經過不同層次的組織結構,直至達到最高級的雙子葉植物和脊椎動物。這些組織結構的級數為數並不多,而且通常以生物性狀的間斷為標誌,而這些生物性狀的間斷,正是我們在確定生物間親緣關係方面所要遭遇到的實際困難。第二種衝動,是與活力相連的另一種衝動;它一代又一代地改造生物結構,使其適應外界環境,諸如食物、居住地的性質以及氣候條件;這些也就是自然神學所謂的『適應性』」。作者顯然相信生物組織結構的進展是突然的跳躍,而生活條件所產生的影響則是逐漸的。他根據一般理由,有力地論述了物種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產物。但我無法理解,這兩種假定的「衝動」何以從科學意義上來闡明我們在自然界隨處可見的、無數美妙的相互適應?例如,我們不能依照這一說法,去理解啄木鳥何以變得如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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