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小評

在官修之正史中,自來學者多推崇《明史》,以為「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唯《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理由是(一)修史時間極長,從康熙十八年至乾隆四年,歷時凡六十年 ;(二)纂修者多系一時專門學者,如朱彝尊、毛奇齡、湯斌、吳志伊、汪琬、萬斯同、姜宸英、劉獻廷、李清等——遺老如黃宗羲,顧炎武雖被羅致而不就,但亦與有相當關係 ;(三)立傳存大體 ;(四)去前朝未遠,故事原委,多得其真 ;(五)事詳文簡。

反面的批評以為《明史》不能算盡善盡美,因為(一)清帝鉗禁太甚,致事多失實;(二)因學派門戶之偏見,致顛倒失實;(三)搜訪之漏落;(四)明清關係多失真相 ;(五)弘光迄永曆之終,事多失實。

其他褒揚的和貶責的批評,百數十年來聚訟紛紜,而大要不過如上二說。關於《明史》本身的評價和缺失,在這篇短文中我們不能一一詳論。我在此所要指出的是《明史》不是一部完好可讀的史籍。我們縱不能把它重新改造,至少也應該用清儒治學的精神,替它再逐一校勘一遍,補缺正誤,方不致貽誤學者。

《明史》因修纂時間過長,從順治二年數起有九十五年,如從康熙再開史局數起也有六十幾年。中間不知道更換了多少總裁,多少批纂修。不由一手始終其事,所以紀傳志表,往往抵牾。並且卷帙過多,替它逐一審校一過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們如將一切明代史籍,清人傳述,和湯斌、尤侗、汪琬、朱彝尊、楊椿、毛奇齡一班人所撰的史稿,黃宗羲、全祖望、王夫之一班人所撰的詩文集,和《明史》一一互校,便可發現《明史》有若干部分有脫文斷句,有若干部分有訛字誤文,有若干部分重複,有若干部分漏落。這些小問題向來不被人注意,粗心一下讀過去也就算了。可是我們如要可信的史實,要利用這些史料時,便非先費一番工夫,做幾次辛苦的校讀工作不可。

為要引起一般學者對這一小問題的興趣,以下試約略舉出幾條《明史》中較為顯著的錯誤,作為例證。

(一)脫文

卷二八五《趙壎傳》附《烏斯道傳》:「傅恕字如心,鄞人,與同郡烏斯道、鄭真皆有文名……斯道字繼善,慈溪人……子緝亦善詩文,洪武四年舉鄉試第一,授臨淮教諭,入見賜之宴,賦詩稱旨,除廣信教授,自號滎陽外史。」這一段小傳,我們如不參校旁書,便一輩子也不會明白它的錯誤,以為滎陽外史即是烏緝的別號,「子緝」下一段都是烏緝的傳文了。但試一檢王鴻緒《明史稿》 的傳文,烏緝又作烏熙,「子緝亦善詩文」下「洪武四年舉鄉試第一」上有「真字千之」四字。這樣一來,「洪武四年」以下一段便都成為鄭真的小傳,和烏氏父子毫不相干了。按張時徹《寧波府志·文學傳·烏斯道傳》:「子熙光,字緝之,為國子監丞,亦以詩文擅名。」《慈溪縣誌·文苑傳》所載完全相同。由此可知斯道子名熙光,字緝之,《明史》作名緝固然錯了,《明史稿》作名熙也不能算不錯。《明史稿》「真字千之」四字是承上文「與同郡烏斯道、鄭真皆有文名」說的。《明史》疏忽,落此四字,便張冠李戴 ,鬧了笑話。

(二)錯誤

卷三《太祖本紀》三:「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置殿閣大學士,以邵質、吳伯宗、宋納、吳沉為之。」故宮出版乾隆四十二年重纂《明史本紀》文同。按宋納即宋訥,納為訥之訛文。卷一三七有《吳訥傳》。《吳伯宗吳沉傳》同見卷一三七。王鴻緒《明史稿·本紀》三隻說:「十一月戊午仿宋制置殿閣學士。」邵質不見《明史》及其他諸書,竟不知他到底是什麼人。考王氏《明史稿·太祖本紀》的撰人是湯斌。檢《擬明史稿》卷三:「戊午初置殿閣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為華蓋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訥為文淵閣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為武英殿大學士,典籍吳沉為東閣大學士。」據此,邵質原作劉仲質。證以《明史》卷一百十一《七卿年表》,「洪武十五年二月壬戌劉仲質任禮部尚書,十一月改大學士」,再考北平圖書館所藏《太祖高皇帝實錄》,「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始仿宋殿閣之制,置大學士官,同拜命者宋訥、吳伯宗、吳沉、劉仲質四人」,都足證明《明史本紀》所說的邵質實即劉仲質。《仲質傳》附見《明史》卷一三六《崔亮傳》:

劉仲質字文質,分宜人。洪武初以宜春訓導薦入京,擢翰林典籍,奉命校正《春秋本末》。十五年拜禮部尚書……是年冬改華蓋殿大學士,帝為親制誥文。

劉、仲、邵三字毫無瓜葛,這斷不能委為當時手民之誤。並且有《七卿年表》的本證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錯誤的由來。

(三)事誤

卷一三六《陶安傳》:「安坐事謫知桐城,移知饒州。陳友定兵攻城,安召吏民諭以順逆,嬰城固守。援兵至,敗去。」按《陶安傳》出汪琬手,陳友定兵攻城一事,《汪氏傳家集鈍翁續稿》卷三八《陶安傳》作「信州盜蕭明攻饒安」。湯斌《擬明史稿》卷一,《太祖本紀》一:「至正二十五年冬十月癸丑,信州賊蕭明犯饒州,知府陶安敗之。」這一件事,《明史本紀》削去不書。考當時情勢,陳友定據有八閩後,只有一次派兵攻明方的處州,被胡深打敗,從此就關門自守,自顧還來不及,哪兒還有能力來向外發展,並且是越浙攻饒!朱國禎《開國臣傳》亦作「信州賊蕭明攻饒安」,就是汪琬撰史稿的根據。《明史》改作陳友定,顯然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四)重出

鄭定事迹見卷二八六《林鴻傳》:「鄭定字孟宣,嘗為陳友定記室。友定敗,浮海亡交廣間,久之還居長樂,洪武中征授延平府訓導,歷國子助教。」卷一二四《陳友定傳》又說:「鄭定字孟宣,好擊劍,為友定記室。及敗,浮海人交廣間,久之還居長樂。洪武末累官至國子助教。」這兩篇傳文相差不過幾個字,並出朱彝尊《曝書亭集》卷六三《林鴻傳》,不過省去歷延平府訓導下「歷齊府紀善」五字而已。

(五)矛盾

胡惟庸得罪被殺,黨案牽連十幾年,被殺的武官文臣知識分子富豪平民有好幾萬,是明初一件大事。不過他的獲罪之由,卻傳聞異辭,莫衷一是。 《明史》卷三二四《外國·占城傳》以為「洪武十二年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卷三二二《日本傳》又以為「先是胡惟庸謀逆,欲借日本為助,乃厚結寧波衛指揮林賢,佯奏賢罪,謫居日本,令交通其君臣,尋奏復賢職,遣使召之。密緻書其王借兵助己。賢還,其王遣僧如瑤率兵卒四百餘人詐稱人貢,且獻巨燭,藏火藥刀劍其中,既至而惟庸敗,計不行,帝亦未知其狡謀也。越數年,其事始露,乃族賢而怒日本特甚,決意絕之,專意以防海為務」。這就是說,胡惟庸的罪狀是謀反。其實,細按當時的記載,便可知這一段史跡出於太祖親定的《大誥》,一面之詞,不可信。況且遍查日本史乘和僧徒傳記,就根本沒有如瑤這個人。胡惟庸在十二年九月下獄,次年正月處刑。在這短時期中也不能做出這些布置。日本來華商舶,據日方記載和《名山藏》《吾學編》《皇明馭倭錄》諸書,他們大多是海賊,好就做買賣,不好就沿海搶掠,帶軍器以防海賊為名,不算是一件違禁的事,用不著把它藏在大燭中。並且南京是當時首都,大都督府所在,四百多日本人也不濟事!胡惟庸即使太笨,也不致笨到這個地步。卷三〇八《胡惟庸傳》又說:「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至十八年李存義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訊得其狀,逆謀益大著。」據此則通倭、通虜、謀反三事都發見在惟庸死後的幾年中。那麼,所謂胡黨的罪案,到底是一些什麼呢?又如封績,《明史》說他是「故元遺臣」,其實,據當時的口供《昭示奸黨錄》所載,他不過是一個不識字的奴才,連北方都從來沒有去過。一生沒做過官,硬安排他是遺老,明史館的纂修官未免太「神經過敏」了吧!

(六)簡失

卷二八六《林鴻傳》:「王偁字孟敭。父翰,仕元抗節死,偁方九歲,父友吳海撫教之。洪武中領鄉薦,入國學,陳情養母。母歿,廬墓六年。永樂初用薦授翰林檢討,與修大典,學博才雄,最為解縉所重。後坐累謫交阯,復以縉事連及,系死獄中。」——詳說王偁的事迹,於他父親的事只以一語了之。在卷一二四《陳友定傳》又附有王翰的小傳:「王翰字用文,仕元為潮州路總管。友定敗,為黃冠,棲永泰山中者十載。太祖聞其賢,強起之,自刎死。有子偁知名。」——述王翰事詳細,於他的兒子王偁,也只帶及一語。按這兩傳都出朱彝尊手。見《曝書亭集》卷六三《王偁傳》,《王翰傳》附及。《明史》把它分開來,以翰為元臣仕閩,故附《陳友定傳》。以假有文名,故附入《文苑·林鴻傳》中。互為詳略,煞費苦心。可是我們如細讀朱氏原傳,則似《明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