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大明通行寶鈔

元末鈔以無本濫發而廢不能用,轉而用錢,而錢之弊亦日甚,官使一百文民用八十文,或六十文,或四十文,吳越各不同,湖州嘉興每貫仍舊百文,平江五十四文,杭州二十文,法不歸一,民不便用。又錢質薄劣,易於損壞 。鈔錢俱不能用,遂一退而為古代之物物交易。

明太祖初起,即於應天置寶源局鑄錢,制凡數變。時乏銅鼓鑄,有司責民納私鑄錢,毀器皿輸官,民頗苦之。而商賈沿元舊習,便用鈔,亦苦於錢之不便轉運。錢法既絀,於是又轉而承元之鈔法,以為元代用鈔百四十年,其制可因也。顧僅承其制度之表面而忽其本根:元鈔法之通以有金銀或絲為鈔本,各路無鈔本者不降新鈔;以印造有定額,量全國課程收入之金銀及倒換昏鈔數為額,儉而不溢,故鈔嘗重;以有放有收,丁賦課程皆收鈔,鈔之用同於金銀;以隨時可兌換,鈔換金銀,金銀換鈔,以昏鈔可倒換新鈔;以鈔與金銀並行,虛實相權。且各地行用庫之頒發鈔本也,以行用庫原有金銀為本,新鈔備人民之購取,金銀則備人民之換折,故出入均有備,鈔之信用藉以維持。其壞也以無鈔本,以濫發,以發而不收,以不能兌換,以昏鈔不能倒換新鈔。明太祖及其謀議諸臣生於元代鈔法沮壞之世,數典忘祖,以為鈔法固如是耳,於是無本、無額、有出無入之不兌現鈔乃復現於明代。行用庫之鈔本成為無本之鈔,不數年而法壞。又為剜肉補瘡之計,禁金銀,禁銅錢,立戶口食鹽鈔法、課程贓罰輸鈔法、贖罪法、商稅法、鈔關法等法令,欲以重鈔,而鈔終於無用。

洪武七年(1374)初置寶鈔提舉司,下設鈔紙印鈔二局、寶鈔行用二庫 。八年三月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取桑穰為鈔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紋花欄,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其內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其下雲「中書省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財產」。 若五百文則書鈔文為五串,余如其制而遞減之。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十三年廢中書省,乃以造鈔屬戶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二十二年(1389)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 建文四年(1420)十一月,戶部尚書夏原吉言:「寶鈔提舉司鈔版歲久篆文銷乏,且皆洪武年號,明年改元永樂,宜並更之。」成祖曰:「板歲久當易則易,不必改洪武為永樂,蓋朕所遵用皆太祖成憲,雖永用洪武可也。」 自是終明世皆用洪武年號雲。

寶鈔頒發時,即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若有以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鈔昏爛者許就各地行用庫納工墨值易新鈔。尋罷在外行用庫。洪武十三年五月戶部言:「行用庫收換昏鈔之法,本以便民,然民多緣法為奸詐,每以堪用之鈔,輒來易換者。自今鈔雖破軟而貫怕分明,非挑描剜補者,民間貿易及官收課程並聽行使。果系貫伯昏爛,方許入庫易換,工墨直則量收如舊。在京一季,在外半年送部,部官會同監察御史覆視,有偽妄欺弊者罪如律,仍追鈔償官。但在外行用庫裁革已久,令宜復置。凡軍民倒鈔,令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各以戶帖路引為驗。」於是復置各地行用庫。 七月罷寶鈔提舉司。 十五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在外衛所軍士月鹽均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 十八年十二月命戶部凡天下有司官祿米以鈔代給之,每鈔二貫五百文代米一石。 時鈔值低落,二十三年十月太祖諭戶部尚書趙勉曰:「近聞兩浙市民有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爾等與工部議,凡兩浙市肆之民,令其納銅送京師鑄錢,相兼行使,凡鈔一貫准錢一千文,榜示天下知之。」 二十四年八月復命戶部申明鈔法。時民間凡鈔昏爛者,商賈貿易率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於新鈔增加至倍。又諸處稅務河泊所每收商稅課程,吏胥為奸利,皆取新鈔,及至輸庫,輒易以昏爛者。由是鈔法益滯不行,雖禁約屢申而弊害滋甚。太祖因謂戶部臣曰:「鈔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雖或昏爛,然均為一貫,何得至於抑折不行,使民損貲失望。今當申明其禁,但字貫可驗真偽,即通行無阻。且以鈔之弊者,揭示於稅務河泊所,令視之為法,有故阻者罪之。」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庫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內府。二十六年令:凡印造大明寶鈔典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每鈔一貫准銅錢一千文。其寶鈔提舉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其所造鈔錠,本司具印信長單及關領勘合,將實進鈔錠照數填寫送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其合用桑穰數目,本部每歲預為會計,行移浙江、山東、河南、北平及直隸、淮安等府出產去處,依例官給價鈔收買。 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於是令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毀棄銅錢者罪之。 並罷寶鈔行用庫。 三十年三月,以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因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 時法繁禁嚴,奸民因造偽鈔以牟利,數起大獄,句容楊饅頭偽鈔事覺,捕獲到官,自京師至句容九十裡間,所梟之屍相望雲。

成祖即位後,復嚴金銀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 二年(1404)正月詔,自今有犯交易銀兩者,免死徙家興州屯戍。 八月,都察院左都御使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今莫若暫行戶口食鹽之法,以天下通計,人民不下一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若是大口月食鹽二斤,納鈔二貫,小口一斤,納鈔一貫,約以一戶五口計,可收五千餘萬錠,行之數月,鈔必可重。」戶部會群臣會議,皆以為便。但大口令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月食鹽半斤,納鈔五百文,可以行久。從之。 五年(1407)於京城設官庫,令民以金銀倒換官鈔,在外則於州縣倒換。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青稞蕎麥每石一十貫,絲每斤四十貫,棉每斤二十五貫,大絹每匹五十貫,小絹每匹三十貫,小苧布每匹二十貫,大苧布每匹二十五貫,大棉布每匹三十貫,小棉布每匹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其有該載不盡之物,但照彼中時價折收。 准之洪武初頒鈔時之物價,蓋不啻貶值百倍矣。七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十七年四月又申嚴交易金銀之禁。 十九年三殿災,求直言,鄒緝上疏言時政,謂「民間至伐桑棗以供薪,剝桑皮以為楮,加之官吏橫征,日甚一日,如前歲買辦顏料,本非土產,動科千百,民相率斂鈔購之他所,大青一斤價至萬六千貫」。 二十年又令鹽官許軍民人等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場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應天歲辦蘆柴征鈔十之八。 九月成祖諭戶部都察院臣曰:「昔太祖時鈔法流通,故物賤鈔貴,交易甚便。令市井交易,唯用新鈔,稍昏軟輒不用,致物價騰踴,其榜諭之。如仍踵前弊,坐以大辟,家仍罰鈔徙邊。如有倚法強市人物,亦治罪不宥。」 先是成祖在北京,或奏南京鈔法為豪民沮壞,遣鄺埜廉視,眾謂將起大獄,埜執一二市豪歸奏曰:「市人聞令震懼,鈔法通矣。」事遂已。 然鈔法實未嘗通也。

仁宗監國,詔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 及即位,以鈔不行,詢戶部尚書夏原吉,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民間鈔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請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鈔入官,官取昏軟者悉毀之。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復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 永樂二十二年(1424)十月革兩京戶部行用庫。 洪熙元年(1425)議改鈔法,夏時力言其擾市肆,無裨國用。疏留中。鈔果大沮,民多犯禁。議竟寢。 宣宗即位,興州左屯衛軍士范濟年八十餘矣,詣闕言:元因唐飛錢、宋會子交子之舊,「造中統交鈔,以絲為本,銀五十兩,易絲鈔一百兩。後又造中統鈔,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金一兩。久而物重鈔輕,公私俱弊。更造至元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率至元鈔一貫當中統鈔五貫,子母相權,官民通用,務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又令民間以昏鈔赴平準庫倒換,商賈欲圖輕便,以中統鈔五貫赴庫換至元鈔一貫。又其法日造萬錠,計官吏俸給,內府供用,諸王歲賜出支若干,天下日收稅課若干,各銀場窯冶日該課程若干,計民間所存貯者萬無百焉,以此愈久,新舊行之無厭,由計慮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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