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農民

按照職業的區分,明代的戶口有民戶、軍戶、醫戶、儒戶、灶戶、僧戶、道戶、匠戶 、陰陽戶 、優免戶、女戶、神帛堂戶 、陵戶、園戶、海戶、廟戶 ……之別。戶有戶籍戶帖: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辛亥核民數給以戶帖。戶部制戶籍戶帖,各書其戶之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以字型大小編為勘合,識以部印,儲藏於部,帖給之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類為籍冊以進,著為令。 戶籍藏於戶部,戶帖給民收執。「父子相承,徭稅以定。」 令有司各戶比對,不合者遣戍,隱匿者斬,男女田宅,備載於後。 若詐冒避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 洪武十四年(1381)改為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奇零,僧道給度碟,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奇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各色戶口中占絕大多數的是民戶,民戶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農民。(也可以說民戶即指農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內。曾任官吏的則另稱為宦戶)其次是軍戶和匠戶。民由有司,軍由衛所,匠由工部管理。 農民人數最多,和土地的關係最密切,對國家的擔負也最重。他們的生活也最值得我們注意。

農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權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舉制度下,他們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經中試便搖身變成儒戶,一列仕途,便又變成宦戶。退休後又變成鄉紳,不再屬於民戶。或則買官捐監,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貧農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為儒戶、宦戶的,不過身份一改,便面目全非,對國家的負擔和社會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他們不但不再屬於民戶,反而掉轉頭來自命為上層階級,去剝削他從前所隸屬的集團了。

農民的本分是納賦和力役,明太祖告訴他的百姓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義忠孝之民,刑罰何由及哉。」 賦役都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要農民安於本分,使永遠不能離開其所耕種的土地,除有黃冊登記土地戶口外,並設路引的制度,百里內許農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須驗引:「凡軍民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 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無引面生可疑之人。軍民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 此制在洪武初年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七月癸亥,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

於是農民永遠被禁鄉里,只好硬著頭皮為國家盡本分。

田賦和力役只是農民負擔的一小部分。除了對國家以外,農民還要對地方官吏、豪紳、地主……盡種種義務,他們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剝削。官吏則巧立名目,肆行科斂,即在開國時嚴刑重法,也還有此種情形,明太祖極為憤怒,他很生氣地訓斥一般地方官說: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冊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札,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靠損小民,所諭甚明。及其歸也,仍前著落鄉村,巧立名色,團局置造,科斂害民。

科斂之害,甚於虎狼。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 政府之懲治雖嚴,而官吏之貪污如故,剝削如故,方震孺整飭吏治疏言:

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長吏,則有科罰,有羨餘,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面,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始得之耳。

其剝削之方法,多用濫刑誅求,英宗時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鈞距是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恆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

地方官以下之糧長吏胥,則更變本加厲,橫徵暴斂,如《續誥》所記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額外斂錢之十八種名色:

一定舡錢,一包納運頭米錢,一臨運錢,一造冊錢,一車腳錢,一使用錢,一絡麻錢,一鐵炭錢,一申明旌善亭錢,一修理倉廒錢,一點舡錢,一館驛房舍錢,一供狀戶口錢,一認役錢,一黃糧錢,一修墩錢,一鹽票錢,一出由子錢。

又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糧戶,至超過正稅數倍:

其擾民之計,立名曰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燈油錢,運黃糧脫夫米,均需錢,棕軟蔑錢一十二色。通計斂米三萬七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便做加五收受,尚餘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民無可納者,以房屋准者有之,變賣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類准者亦有之,其鍋灶水車農具盡皆準折。

隸快書役為害尤甚:「民之賦稅每郡小者不過數萬,大者不過數十萬,而所以供此輩者不啻倍之。」

地方豪紳不但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權(參看《大公報·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階級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階級》二文),並且也創立種種苛稅,剝削農民。有徵收道路通行稅的:

宣德八年(1432)十一月丙午,順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佔據要路,私搭小橋,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勢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

有私征商稅的:

正統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於文明門外五里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於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者馬進於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

有擅據水利的:

正統八年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改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惟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只見湖光不見笆。」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佔,《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佔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僕,私自抽分的。《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庄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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