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衛所制度之崩潰

《明史·劉基傳》:

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軍衛法。

《兵志序》: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衛所的組織。《兵志二·衛所門》記: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衛有指揮使,所有千戶、百戶,總旗轄五十人,小旗轄十人,衛統於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七(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貴州、雲南、大寧等),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戶所六十五。成祖以後,多所增改,都司增為二十一,留守司二,內外衛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約計明代衛所軍兵的總數在三百萬人以上。

衛所軍兵的來源。《兵志二》記:

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

從征、歸附兩項軍兵大部分是建國前期所組織,謫發一項當為建國以後的新兵,又名恩軍。《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此外,最大的來源為垛集軍。《兵志四》: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巳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一被徵發,便世世子孫都附軍籍,和民戶分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記:

洪武十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戶有一丁被垛為軍,優免原籍一丁差役,使其供給軍裝盤纏。《明會典》卷一五五:

凡軍裝盤纏,宣德四年令每丁一名,優免原籍戶丁差役。若在營余丁,亦免一丁差役,令其供給軍士盤纏。

除從征和歸附的軍兵以外,謫發和垛集軍是強迫被征的,被威令所逼,離開他們所慣習的農田和家屬,離開了他們所慣習的日常生活,被安排到一個遼遠的陌生的環境中去,替國家服務。一代一代下去,子子孫孫永遠繼承著這同一的命運和生活。在這情形下,大部分的軍士發生逃亡的現象。章潢《圖書編》說:

國初衛軍籍充垛集,大縣至數千名,分發天下衛所,多至百餘衛,數千里之遠者。近來東南充軍亦多發西北,西北充軍亦多發東南。然四方風土不同,南人病北方之苦寒,北人病南方之暑濕,逃亡故絕,莫不由斯,道里既遠,勾解遂難。

初期國家法令尚嚴,衛軍比較能安分服務。稍後政府不能約束官吏,衛軍苦於虐待和鄉土之思,遂逃亡相繼,據王瓊的觀察,逃亡者的比例竟佔十之八九。他在《清軍議》中說:

國初乘大亂之後,民多流離失恆產。然當是時官皆畏法不敢虐下,故建衛從軍,多安其役。自後日漸承平,流罪者悉改充戍,故人有懷土之思,不能固守其新業。於是乎逃亡者十常八九,而清勾之令遂不勝其煩擾矣。

衛所官吏一方面剝削衛軍,使其不能生活,被逼逃亡。《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八記:

宣德九年二月壬申,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驥言:中外都司衛所官,惟故肥己,征差則賣富差貧,征辦則以一科十。或占納月錢,或私役買賣,或以科需扣其月糧,或指操備減其布絮,衣食既窘,遂致逃亡。

劉大夏《劉忠宣公集》卷一《條列軍伍利弊疏》說:

在衛官軍苦於出錢,其事不止一端。如包辦秋青草價,給與勇士養馬,比較逃亡軍匠,責令包工雇役。或幫貼錦衣衛夷人馬匹,或加貼司苑局種菜軍人內外官人造墳皆用夫價,接應公差車輛,俱費租錢,其他使用,尚不止此。又管營內外官員,率與軍伴額數之外,謫發在營操軍役使,上下相襲,視為當然。又江南軍士,漕運有修船盤削之費,有監收斛面之加,其他掊克,難以枚舉。以致逃亡日多,則撥及全戶,使富者日貧;貧者終至於絕。江南官軍每遇京操,雖給行糧,而往返之費,皆自營辦。況至京即撥做工雇車運料,而雜撥納辦,有難以盡言者。

一方面私役兵士,藉以漁利。《明成祖實錄》卷六一八:

永樂五年六月辛卯,御吏蔣彥祿言:國家養軍士以備功戰,暇則教之,急則用之,今各衛所官夤緣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數,假借名義以避正差,賄賂潛行,互相蔽隱。

《明史·李邦華傳》:

京營故有占役、虛冒之敝。占役者,其人為諸將所役,一小營至四五百人,且有賣閑、包操諸弊。虛冒者,無其人,諸將及勛戚、庵寺、豪強以蒼頭冒充選鋒壯丁,月支厚餉。

結果是除大批的衛軍逃亡外,又逼使一部分為盜賊,擾亂地方治安。《明英宗實錄》卷一二六:

正統十年二月辛亥,直隸御史李奎奏: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或興販私鹽。

衛軍逃亡缺額,竟成為衛所官旗的利源,一方面他們可以干預沒逃亡者的月糧,一方面又可以向逃亡者索賄。以此一任行伍空虛,不加過問。《明成祖實錄》卷一五七:

永樂十二年十月辛巳,上諭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軍伍不整肅,多因官吏受賕,有縱壯丁而以罷弱充數者,有累歲缺伍不追補者,有偽作戶絕及以幼小紀錄者,有假公為名而私役於家者,遇有調遣,十無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騎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綏急何以濟事。

五年後,監察御史鄧真上疏說軍衛之弊。也說:

內外各衛所軍士,皆有定數,如伍有缺,即當勾補。今各衛所官吏,惟耽酒色貨賄,軍伍任其空虛。及至差人勾補,縱容賣放,百無一二到衛。或全無者。又有在外聚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舉發。又有勾解到衛而官吏受贓放免,及以差使為由,縱其在外,不令服役,此軍衛之弊也。

衛軍或秘密逃亡。如《明英宗實錄》卷四七所記:

正統三年十月辛未,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言:遼東軍士往往攜家屬潛從登州府運船,越海道逃還原籍,而守把官軍受私故縱。飭嚴加禁約。

或公開請假離伍。如同書卷一四一所記:

正統十一年五月己卯福建汀州府知府陸征言:天下衛所軍往往假稱欲往原籍取討衣鞋,分析家資,置借軍裝。其官旗人等,貪圖賄賂,從而給與文引遺之。及至本鄉,私通官吏鄰里,推稱老病不行,轉將戶丁解補,到役未久,託故又去,以致軍伍連年空缺。

其因罪謫戍的,則預先布置,改易籍貫,到衛即逃,無從根補。《明宣宗實錄》卷一〇七:

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張聰言:遼東軍士多以罪謫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編髮之初,奸頑之徒,改易籍貫,至衛即逃,此及勾追,有司謂無其人,軍伍遂缺。

在這種情形之下,衛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潰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記起吳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到正統三年這數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萬有奇,佔全國軍伍總數的三分之一。 同年據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的報告,他所視察的某一百戶所,照理應有旗軍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結果只留一人。

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變,等不到嘉靖庚戌之變和倭寇的猖獗的試驗,已經完全崩潰了。

衛所制度是明代立國的基礎,衛所軍兵之不斷逃亡,一方面表明了這制度內在的弱點,一方面也泄露出統治權動搖的消息。這情形使政府感覺到非常恐慌,極力想法補救。把追捕逃軍的法律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格。《明史·兵志四》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十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制度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布了同樣性質的科令。《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諭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宜量定千百戶罰格。凡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