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軍兵

一 軍與兵

明初創衛所制度,划出一部分人為軍,分配在各衛所,專負保衛邊疆和鎮壓地方的責任。軍和民完全分開。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軍和兵成為平行的兩種制度。

軍是一種特殊的制度,自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軍籍和民籍、匠籍平行,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匠籍屬於工部。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法律和經濟上的地位都和民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分開的。兵恰好相反,任何人都可應募,在戶籍上也無特殊的區別。軍是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他的一家系便永遠世代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直系壯丁死亡或老病,便須由次丁或余丁替補。如在衛所的一家系已全部死亡,還須到原籍勾族人頂充。兵則只是本身自願充當,和家族及子孫無關,也無固定的駐地,投充和退伍都無法律的強制。軍是國家經制的、永久的組織,有一定的額數,一定的戍地。兵則是臨時招募的,非經制的,無一定的額數,也不永遠屯駐在同一地點。

在明代初期,軍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軍餉的大部分由軍的屯田收入支給。在國家財政的收支上,軍費的補助數量不大。雖然全國的額設衛軍總數達到兩百七十餘萬的龐大數字 ,國家財政收支還能保持平衡。遇有邊防屯田的收入不敷支給時,由政府制定「開中」的辦法,讓商人到邊塞去開墾,用墾出的穀物來換政府所專利的鹽引,取得買鹽和賣鹽的權利。商人和邊軍雙方都得到好處。

兵是因特殊情勢,臨時招募的。招募時的費用和入伍後的月餉都是額外的支出。這種費用原來沒有列在國家預算上,只好臨時設法,或加賦,或加稅,或捐納,大部分由農民負擔。因之兵的額數愈多,農民的負擔便愈重。兵費重到超過農民的負擔能力時,政府的勒索和官吏的剝削引起農民的武裝反抗。政府要鎮壓農民,又只好增兵,這一筆費用還是出在農民身上。

衛所軍經過長期的廢弛而日趨崩潰,軍屯和商屯的制度也日漸破壞,漸漸地不能自給,需要由國家財政開支。愈到後來,各方面的情形愈加變壞,需要國家的財政供給也愈多。這費用也同樣地需由農民負擔。同時又因為軍力的損耗,國防脆弱,更容易引起外來的侵略。衛軍不能作戰,需要募兵的數量愈多。這兩層新負擔,年復一年地累加,國家全部的收入不夠軍兵費的一半,只好竭澤而漁,任意地、無止境地增加農民的負擔,終於引起歷史上空前的農民暴動。政府正在用全力去鎮壓,新興的建州卻又乘機而入,在內外交逼的情勢下,顛覆了明室的統治權。

除中央的軍和兵以外,在地方的有民兵、民壯(弓兵、機兵、快手)、義勇種種地方警備兵。在邊地的有土兵(土軍)、達軍(蒙古降卒)。在內地的有苗兵、狼兵(廣西土司兵)、土兵等土司兵。將帥私人又有家丁、家兵、親兵。各地職業團體又有由礦工所組織的礦兵,鹽丁所組織的鹽兵,僧徒所組織的少林兵、伏牛兵、五台兵。也有以特別技藝成兵的,如河南之毛葫蘆兵、習短兵,長於走山;山東有長竿手,徐州有箭手,井陘有螞螂手,善運石,遠可及百步。福建閩漳泉之鏢牌兵等。

從養軍三百萬基本上自給的衛兵制,到軍兵費完全由農民負擔,國庫支出;從有定額的衛軍,到無定額的募兵;從世襲的衛軍,到僱用的募兵,這是明代歷史上的一件大事。

次之,軍因歷史的、地理的、經濟的關係,集中隸屬於國家,在戰時才由政府派出統帥總兵,調各衛軍出征。一到戰事終了,統帥立刻被召回,所屬軍也各歸原衛。軍權不屬於私人,將帥也無直屬的部隊。兵則由將帥私人所招募、訓練,和國家的關係是間接的。兵費不在政府的歲出預算中,往往須由長官向政府力爭,始能得到。同時兵是一種職業,在中央權重的時候,將帥雖有私兵,如嘉靖時戚繼光之戚家軍,俞大猷之俞家軍,都還不能不聽命於中央。到明朝末年,民窮財盡,內外交逼,在非常危險的局面下,需要增加龐大的兵力,將帥到處募兵,兵餉都由將帥自行籌措,發生分地分餉的弊端,兵皆私兵,將皆藩鎮,兵就成為擴充將帥個人權力和地位的工具了。

二 衛所制度

明太祖即皇帝位後,劉基奏立軍衛法。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說: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這制度的特點是平時把軍力分駐在各地方,戰時才命將出師,將不專軍,軍不私將,軍力全屬於國家。衛所的組織,《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衛所門》記:「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衛有指揮使,所有千戶、百戶。總旗轄五十人,小旗轄十人。各衛又分統於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司有都指揮使,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並稱「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七(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貴州、雲南、北平三護衛、山西三護衛),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戶所六十五。成祖以後,多所增改,都司增為二十一(浙江、遼東、山東、陝西、四川、廣西、雲南、貴州、河南、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大寧、萬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陝西行都司、湖廣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留守司二(中都、興都)。內外衛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

全國衛軍都屬於中央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掌軍籍,是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洪武二十六年定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其組織如下:

每府設左右教督各一,掌治府事。成祖以後,又改組如下:

各地都司分隸於各都督府,其組織如下:

和都督府相配合的機關是兵部,長官為兵部尚書,「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其下設四清吏司,各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都督府是統軍機關,各省各鎮鎮守、總兵官、副總兵都以三等 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有大征討,則由政府指派掛諸號將軍 或大將軍前將軍副將軍印總兵出,事定繳印回任。明初開國時,武臣最重 ,英國公張輔兄信,至以侍郎換授指揮同知。武臣出兵,多用文臣參贊,如永樂六年(1408)黔國公沐晟討交趾簡定,以尚書劉俊參軍事。宣德元年(1426)成山候王通討交趾黎利,以尚書陳洽參贊軍務。正統以後,文臣的地位漸高,出征時由文臣任總督或提督軍務,經畫一切,武臣只有領軍作戰的任務。如正統六年(1441)麓川之役,定西伯蔣貴充總兵官,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正統十四年討福建鄧茂七,寧陽侯陳懋為總兵官,以刑部尚書金濂提督軍務。成化元年(1465)討大藤峽徭,都督同知趙輔為征夷將軍,以左僉都御史韓雍贊理軍務。同年出兵鎮壓荊、襄農民暴動,撫寧伯朱永充靖虜將軍,以工部尚書白圭提督軍務。三年討建州,武靖伯趙輔充總兵官,以左都御史李秉提督軍務。從此文臣統率,武臣領兵,便成定製。政府的用意是以文臣制武臣,防其跋扈。結果是武臣的地位愈來愈低。正德以後幸臣戚里多用恩幸得武職,武臣愈為世所輕。在內有部、科,在外有監軍、總督、巡撫,重重彈壓,五軍都督府職權日輕,將弁大帥如走卒,總兵官到兵部領敕,必須長跪,「間為長揖,即謂非體」。到明朝末年,衛所軍士,雖一諸生,都可任意役使了。

各省都指揮使是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統轄省內各衛所軍丁,威權最重。在對外或對內的戰事中,政府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外患最頻的是北邊的蒙古,派出邊地防禦的總兵官漸漸地變成固定,冠以鎮守的名義,接著在內地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的軍務。又於其下設分守,鎮守一路;設守備,鎮守一城或一堡。至和主將同城的則稱為協守。總兵之下有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號。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都指揮使是地方長官,漸漸地就成為總兵官的下屬了。後來居上,於是臨時派遣的總兵官駐守在固定的地點,代替了都指揮使原來的地位。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事統帥以後,在有戰事時,政府又派中央大員到地方巡撫,事畢復命,後來巡撫也成固定的官名,駐在各地方。因為這官的職務是撫安軍民,彈壓地方,所以以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派充。因為涉及軍務,所以又加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參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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