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君權的限制

近四十年來,坊間流行的教科書和其他書籍,普遍地有一種誤解,以為在民國成立以前,幾千年來的政體全是君主專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獨裁的、黑暗的,這話顯然有錯誤。在革命前後持這論調以攻擊君主政體,固然是一個合宜的策略,但在現在,君主政體早已成為歷史陳跡的現在,我們不應厚誣古人,應該平心靜氣地還原其本來的面目。

過去兩千年的政體,以君主(皇帝)為領袖,用現代話說是君主政體,固然不錯,說全是君主專制卻不盡然。至少除開最後明清兩代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態上並不全是專制。苛暴的、獨裁的、黑暗的時代,歷史上雖不盡無,但都可說是變態的、非正常的現象。就政體來說,除開少數非常態的君主個人的行為,大體上說,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體,君權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愛戴。反之,他必然會被傾覆,破家亡國,人民也陪著遭殃。

就個人所了解的歷史上的政體,至少有五點可以說明過去的君權的限制,第一是議的制度,第二是封駁制度,第三是守法的傳統,第四是台諫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國有大業,取決於群議,是幾千年來一貫的制度。春秋時子產為鄭國執政,辦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鄉校里紛紛議論,有人勸子產毀鄉校,子產說,不必,讓他們在那裡議論吧,他們的批評可以作我施政的參考。秦漢以來,議成為政府解決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國有大事的時候,君主並不先有成見,卻把這事交給廷議。廷議的人員包括政府的高級當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二千石以至下級官如議郎博士以及賢良文學。誰都可以發表意見,這意見即使是恰好和政府當局相反,可以反覆辯論不厭其詳,即使所說的話是攻擊政府當局。辯論終了時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體或大多數的贊成(甚至包括反對者),成為決議,政府照例採用作為施政的方針。例如漢武帝以來的鹽鐵榷酤政策,政府當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張繼續專賣,民間都紛紛反對,昭帝時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曰,願罷鹽鐵榷酤均輸官,無與天下爭利。於是政府當局以桑弘羊為主和賢良文學互相詰難,詞辯雲涌,當局幾為賢良文學所屈,於是詔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宣帝時桓寬推衍其議為《鹽鐵論》十六篇。又如漢元帝時珠崖郡數反,元帝和當局已議定,發大軍征討,待詔賈捐之上疏獨以為當罷郡,不必發軍。奏上後,帝以問丞相御史大夫,丞相以為當罷,御史大夫以為當擊,帝卒用捐之議,罷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兩制侍從諸臣集議,明代之內閣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諸臣集議,清代之王大臣會議,雖然與議的人選和資格的限制,各朝不盡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見或成見獨斷國家大政,卻是歷朝一貫相承的。

封駁制度概括地說,可以分作兩部分。漢武帝以前,丞相專決國事,權力極大,在丞相職權以內所應做的事,雖君主也不能任意干涉。武帝以後,丞相名存職廢,光武帝委政尚書,政歸台閣,魏以中書典機密,六朝則侍中掌禁令,逐漸衍變為隋唐的三省——中書、門下、尚書——制度,三省的職權是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施行,中書省有中書舍人掌起草命令,中書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後,就讓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詞頭(命令大意)以後,認為不合法的便可以繳還詞頭,不給起草。在這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換主意。如堅持不改,也還可以第二次第三次發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罷免他的職務,否則,還是拒絕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時,富弼為中書舍人封還劉從願妻封遂國夫人詞頭。門下省有給事中專掌封駁,凡百司奏鈔,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復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其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著例是唐李藩遷給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卻之,吏驚請聯他紙,藩曰,聯紙是牒,豈得雲批敕耶。這制度規定君主所發命令,得經過兩次審查,第一次是中書省專主起草的中書舍人,他認為不合的可以拒絕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後,必須經過門下省的審讀,審讀通過,由給事中籤名副署,才行下到尚書省施行。如被封駁,則此事便當作為罷論。這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審查。如兩省官都能稱職,堅定地執行他們的職權,便可防止君主的過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為。從唐到明這制度始終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這個時期內君權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為現代法西斯國家所接受。

法有兩種,一種是成文法,即歷朝所制定的法典,一種是不成文法,即習慣法,普通政治上的相沿傳統屬之。兩者都可以綱紀政事,維持國本,凡是賢明的君主必得遵守。不能以喜怒愛憎,個人的感情來破法壞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須先經法的制裁,然後利用君主的特赦權或特權來補救。著例如漢文帝的幸臣鄧通,在帝旁有怠慢之禮,丞相申屠嘉因言朝廷之禮不可以不肅,罷朝坐府中檄召通到丞相府,不來且斬。通求救於帝,帝令詣嘉,免冠頓首徒跣謝,嘉謂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史今行斬之,通頓首,首盡出血不解。文帝預料丞相已把他困辱夠了,才遣使向丞相說情,說這是我的弄臣,請你特赦他。鄧通回去見皇帝,哭著說丞相幾殺臣。又如宋太祖時有群臣當遷官,太祖素惡其人不與,宰相趙普堅以為請,太祖怒曰,朕固不為遷官,卿若之何!普曰,刑以懲惡,賞以酬功,古今通道也,且刑賞天下之刑賞,非陛下之刑賞,豈得以喜怒專之。太祖怒甚起,普亦隨之,太祖入宮,普立於宮門口,久久不去,太祖卒從之。又如明太祖時定製,凡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駙馬都尉歐陽倫以販私茶依法賜死(倫妻安慶公主為馬皇后所生)。類此的傳統的守法精神,因歷代君主的個性和教養不同,或由於自覺,或由於被動,都認為守法是做君主的應有的德性,君主如不守法則政治即失常軌,臣下無所準繩,亡國之禍,蹺足可待。

為了使君主不做錯事,能夠守法,歷朝又有台諫制度。台是御史台,主要的職務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但在有的時代,御史亦得言事。諫是諫官,有諫議大夫左右拾遺、補闕及司諫正言等官,分屬中書、門下兩省(元廢門下,諫職併入中書,明廢中書,以諫職歸給事中兼領)。台諫以直陳主失,盡言直諫為職業,批龍鱗,捋虎鬚,如沉默不言,便為失職。史記唐太宗愛子吳王恪好畋獵損居人田苗,侍御史柳范奏彈之,太宗因謂侍臣曰,權萬紀事我兒,不能匡正,其罪合死。范進曰,房玄齡事陛下,猶不能諫正畋獵,豈可獨坐萬紀乎?又如魏徵事太宗,直言無所避。若諫取已受聘女,諫作層觀望昭陵,諫怠於業諫,諫作疏前宮,太宗無不曲意聽從,肇成貞觀之治。宋代言官氣焰最盛,大至國家政事,小至君主私事無不過問。包拯論事仁宗前,說得高興,唾沫四飛,仁宗回宮告訴妃嬪說,被包拯唾了一面。言官以進言排箴為盡職,人君以受言改過為美德,這制度對於君主政體的貢獻可說很大。

兩漢以來,政治上又形成了敬天法祖的信條,敬天是適應自然界的規律,在天人合一的政治哲學觀點上,敬天的所以育人治國,法祖是法祖宗成憲,大抵開國君主的施為,因時制宜,著重在安全秩序保持和平生活。後世君主,如不能有新的發展,便應該保守祖宗成業,不使失墜;這一信條,在積極方面說,固然是近千年來我民族頹弱落後的主因,但在消極方面說,過去的台諫官卻利用以勸告非常態的君主,使其安分,使其不做意外的過舉。因為在理論上君主是最高的主宰,只能抬出祖宗,抬出比人君更高的天來教訓他,才能措議,說得動聽。此類的例子不可勝舉,例如某地鬧水災或旱災,言官便說據五行水是什麼,火是什麼,其災之所以成是因為女謁太盛,或土木太侈,或奸臣害政,君主應該積極採取相對的辦法斥去女謁,罷營土木,驅誅奸臣,發賑救民。消極的應該避殿減膳停樂素服,下詔引咎求直言以應天變。好在大大小小的災異,每年各地總有一些,言官總不愁無材料利用,來批評君主和政府,再不然便引用祖宗成憲或教訓,某事非祖宗時所曾行,某事則曾行於祖宗時,要求君主之改正或奉行。君主的意志在這信條下,多多少少為天與祖宗所束縛,不敢做逆天或破壞祖宗成憲的事。兩千年來只有一個王安石,他敢說「天顏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除他以外,誰都不敢說這話。

就上文所說,國有大事,君主無適無莫,虛心取決於擊鼓。其命令有中書舍人審核於前,有給事中封駁於後,如不經門下副署,便不能行下尚書省。其所施為必須合於法度,如有違失,又有台諫官以近臣之地位,從中救正,或諫止於事前,或追論於事後,人為之機構以外,又有敬天法祖之觀念,天與祖宗同時為君權之約束器。在這樣的君主政體下,說是專制固然不盡然,說是獨裁,尤其不對,說是黑暗或苛暴,以政治史上偶然的畸形狀態,加上於全部歷史,尤其不應該。就個人所了解,六百年以前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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