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使用契約書

著作權持有人上杉彰彥(甲方),伊普西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BrainSyndrome(腦部症候群)》這一作品的著作權使用細則,簽訂契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以上述作品為原作,開發遊戲裝置「KLEIN-2(暫名)」,並在全國範圍內遊樂場所進行商業銷售。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契約為基準,根據遊戲軟體及遊戲裝置的實際需要,使用上述作品製作各種宣傳資料並使用。

第三條 乙方在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支付

一金二百萬圓也(含稅)

作為前兩項的著作權使用費。

第四條 甲方在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同意乙方之外的第三方自行或委託他人,對上述作品進行遊戲、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戲劇、出版物等任何形式的改編。

第五條 如有一方違反本契約中的條款,另一方可解除契約,若因此蒙受損失,可索取賠償。

第六條 第一條約定期滿之後,乙方若打算繼續使用上述作品,需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屆時,關於著作權使用費,由甲方與乙方另行協議。

第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需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各執一份為憑。

平成三年二月十日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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