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雍正與外國 嚴格限制外商

在雍正朝,外商想要來中國貿易,必須停靠在廣州港口。

雍正三年,到廣州的外國商船有十艘,其中英國船只有六艘,法國船隻一艘,其餘是南洋一些小國的船隻。這些洋船帶來的商品並不多,主要是一些黑鉛、嗶嘰、胡椒、檀香、蘇木等物品。當時的署理廣東巡撫常賁說:「沒多少貨物,大半都是一些外國的銀錢。」

來到廣州的外國船,根據清政府的規定,一律停靠在黃埔港口。之後是嚴格的管理,船上的炮位由中國官員卸下來,暫且保存,離開時再發還。水手等人都要在船上等候,不得上岸,然後由海關進行徵稅和查貨。中國與外貿無關的官員,一律不得進入外商船隻。到了十一月、十二月,外商船隻就必須離開。

與外商談生意的官員又叫洋商或者官商,當時外號是「十三行」。雍正三年,廣東巡撫楊文乾在行商中設立行頭,專門讓其中的六家商行處理外貿事務,這是清政府壟斷外貿的一個措施,官商勾結,不讓民間商人介入。權貴資本主義在中國是有淵源的。

當政府介入並壟斷外貿時,要想沒有腐敗簡直是痴人說夢,這些負責外商的官員貪污情況非常嚴重。當有人說楊文乾貪污時,雍正根本不信,他認為楊文乾是個一心為公不避嫌怨的好官員。所以當其他人揭發楊文乾時,雍正不僅不相信,還保護他。

真相出來的時候,雍正感到很意外,楊文乾的貪污情況讓人髮指。廣東海關每年額定稅收是四萬兩銀子,楊文乾卻以溢耗之名將多得的十一萬兩銀子揣進自己的腰包;除此之外,對於外商帶來的銀兩,楊文乾每兩要抽三分九厘,中飽私囊兩萬兩銀子;根據清政府的規定,紅顏色和黃顏色的綢緞不準出口,楊文乾卻私下裡允許,每匹綢緞抽銀七錢,這一項得銀一萬兩;外商船隻回去之前,楊文乾不管他們買了多少貨,根據他們攜帶的銀兩,每兩加抽一分,獲銀四萬三千兩;此外,楊文乾還以孝敬皇上為名(其實是留著自己用),從外商船上挑選精巧的物品,這筆錢由洋行的中國商人支付,計約萬兩。

總的算下來,楊文乾貪污二十萬兩。

楊文乾這個人是雍正手下一個能幹的大臣,在其他方面非常清廉,偏偏涉及外商時就貪污無障礙。雍正洞察出了他的心理:「以為外商之事無關國計民生,貪污多少,都不會有損中國百姓,這樣既可以得到實惠,又能自我感覺清廉。」事實上,很多官員跟楊文乾的想法很類似,在其他地方當官很清廉,到了洋行就本性大暴露。之所以有這種思想,跟他們的愚昧是有關係的,對外商盤剝,無疑會給別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他們回國之後肯定要說你壞話,這是損傷國體;其次,你這麼做,以後誰還願意跟你做生意,長此以往,沒人願意跟你交流,中國的經濟必然落後。

當然,雍正也沒有過分為難楊文乾,僅僅是讓他吐出贓銀,調換工作崗位而已。

我們知道,西方列強用鴉片戰爭打開中國國門。其實早在雍正時,就對鴉片非常警惕。那時賣到中國的鴉片還很少,但雍正已經下令嚴禁販賣鴉片煙。七年,福建漳州知府李治國在陳遠家中查獲三十三斤的鴉片,陳遠被判處充軍之罪。陳遠覺得自己冤枉,說他的鴉片是藥用的,不是鴉片煙。巡撫劉世明交給藥店鑒別後,發現確實是藥用鴉片,還沒有製成煙,便將陳遠無罪釋放,但是鴉片要沒收。

劉世明本想參李治國審案不明,又怕世人誤會,以為解除煙禁,所以給雍正一道密折。雍正的看法是:「李治國在此案上雖然有欠明察,但也是因為實心辦事過於倉促,情有可原,不參他是對的。至於沒收陳遠鴉片就不對了,如果這個人確實犯法了,就應該繩之以法。如果沒有犯法,那幹嗎還要把他的東西儲存在府庫里。小民們生活不容易,這些東西是他們的血本,本來就錯怪了他,就更不應該奪了他們的生計。即使是想留著日後作證據,也沒有必要全留著,留一些樣本就行了。這雖然是小事情,但是身為封疆大臣,千萬別因為事情小就無所謂。」

在對廣州外商進行嚴格管理之外,雍正的眼光也沒有放過澳門的外商。在康熙末年,禁止中國商人到南洋去貿易,結果澳門的外國人攬過這筆生意。他們不斷地增加船隻,擴大交易,在雍正初年已經有二十五隻洋船了,澳門領土上居住著三千五百多西洋男女。

元年,通政司右通政梁文科奏請在澳門增設官兵,隨時準備彈壓。第二年,孔子的六十六世孫孔毓珣提出建議:「澳門現在有洋船二十五隻,我們給他們限定,不能超過這個數目,船隻壞了可以修,但不能再添,防止他們貿易擴大後,會有更多的西洋人過來居住。葡萄牙派來的管理者,可以自行更換,但是其他的人隨船來隨船去,不可以在澳門逗留。」

雍正批准了他的建議,限制了洋人的貿易活動,那些在澳門的洋人必須遵守清朝法律,還得繳納賦稅,如同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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