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改必須拿著斧頭 修訂法律

歷朝歷代,修改法律可是一件大事情。中國古代有所謂祖宗之法不可變的說法,但對於雍正來講,這種思想包袱是沒有的,他的執政原則是:凡是有利於統治的他都做。

清朝的法律基本是把明律直接搬過來用,大約在順治三年制訂。在康熙朝,法律有所改動,但改動很小,當時是以《現行則例》的名字頒布執行。

雍正元年,御史湯之旭指出《現行則例》有一些缺點,譬如,它擬罪輕重不一,有時候犯法的事情相同但是處罰卻不一樣,所以需要重新作一些修改。

對於合理的建議,雍正從來都是採納的。他讓吏部尚書朱軾負責修改法律,對法律這事雍正很重視,一字一句都要親自過目。

對法律的修改,關於盜賊的比較多。康熙年間,竊賊、逃人以及窩藏逃人的主人,都處以割腳筋的刑罰。雍正認為,這個刑罰將受刑者變成殘廢,無異於破壞了生產力,應當謹慎使用。第二年,經過仔細考慮後,雍正認為這個刑罰受刑的人太多,沒有區分其中的輕重,也起不到警戒的作用,下令永久廢除。

雍正六年,修改盜竊法,奴僕如果偷了主人的東西,按照一般平民盜竊罪論處,免掉在臉上刺字,僅僅處以流放罪。雍正認為直隸省盜賊猖狂,為該省量身定做了一款法律,作案盜賊團伙不分主次,全部正法。直隸盜賊案減少之後,雍正又取消了這個特殊條例。

對於一些法律的修改,雍正表現出了他非常人性化的一面。清朝秋審時,本來把案件分成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種,第一種是立即執行死刑的,後面三種還需進一步審理和查看。康熙五十年以後,對於死刑犯實行了酌情處理,如果死刑犯的高祖、曾祖、祖父母或者父母有七十以上的而且有疾病需要撫養的,家裡又沒有其他成年的男丁,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由皇上決定是否處以死刑;如果是流放罪,改為杖打一百,然後回家養育親人。

雍正繼位以後,進一步將康熙的人性化處罰發揚光大,他規定,殺人者首先要賠償足夠的銀兩,其次才涉及償命的問題,如果不賠錢的話,等於是讓受害者沒有物質上的補償,應當立即正法。對於犯有流放罪的犯人,雍正從輕處罰,杖打一百,讓他們回家贍養父母。

雍正十一年,制定了一個更人性化的法令。如果丈夫不小心把妻子打死了,而他的父母都已亡故,沒有人承襲香火,可以將案犯關上兩月,打四十大板,留他們回家保留香火。

在江西永新縣發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例,有個叫朱寧三的農民,是個盜賊慣犯,有一次因為盜竊被抓,他的哥哥朱倫三不得不賣掉兒子為他賠償。朱寧三仍然屢教不改,後來偷牛又被抓,朱倫三便和侄子朱三傑把朱寧三淹死。案發後,刑部判朱倫三流放罪,朱三傑則坐牢。雍正對這個判法很不滿意,他認為朱寧三是連累家族的罪人,朱倫三和朱三傑為了家族利益和社會安定處死朱寧三,實在是情非得已,為宗族剪除惡人,訓誡子侄,用家法來治理也不為過。所以,雍正決定將朱倫三和朱三傑無罪釋放。

在福建建安縣有一個叫魏華音的鄉民,偷割別人的稻禾,還將已故的哥哥獨生子勒死,然後嫁禍於人,企圖逃脫自己的盜竊罪。刑部擬罪時,打算按照長輩殺死晚輩的罪論刑,在封建社會,為了照顧尊長,法律規定,長輩害死晚輩可以減刑。但看到這個案子,雍正極不贊成,他認為魏華音雖然是死者的叔叔,但此人的兇狠歹毒已經超越了倫常,所以不能按照尊卑長幼來論刑。像這樣的案件,過去都沒有現成的例子,雍正要想重新判,必須修改法律,對於這種情節惡劣的,雍正裁斷後處以絞刑。雍正對法律的修改考慮得比較全面,既照顧到長者的權威,又不縱容長者為非作歹,讓法律顯得更合乎人性。

當然,雍正的有些改革跟現代的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不過有當時的社會需要。譬如,他規定犯有死罪和流放罪的人,不論官民,只要情節不是很惡劣的,都可以捐銀買命。買命錢不是確定的,跟各人的身份地位有關。三品及以上的官員需要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需要五千兩,五品六品的官需要四千兩,七品及以下包括進士、舉人的需要兩千五百兩,貢監生兩千兩,老百姓一千二百兩。如果是充軍流放罪,則根據上面的標準乘以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徒刑及以下的罪,根據死刑的標準乘以百分之四十。

雍正制定這個刑罰的時候,西北正在打仗,急需軍費。這項法律大大地增加了軍費,為戰爭的勝利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在雍正之後,清朝戰事仍然很多,乾隆有十大武功,後來又有太平天國、鴉片戰爭,所以,這項法律一直保存了下來。

說實話,雍正本人也知道這個法律跟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他要求從嚴把握,對於那些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的人,再多的錢也買不了命。

雍正雖然是一個非常嚴苛的皇帝,但是執行還是相對公平的。對死刑犯的判決,雍正表示要慎重。雍正規定,對於秋審後情實的犯人也要三次重奏,最後由皇上裁決要不要處決,在一些細節問題上,雍正往往能做到明察秋毫。

雍正是一個對司法非常敏感的皇帝,這可能跟他深沉嚴苛的性格有關。他對各種案子也很有興趣,在研究命案的過程中,他發現故意殺人和謀殺的佔少數,大多數的命案是因為一些小事情引起,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結果釀成了命案,事後,當事人也後悔。雍正認為這都是因為老百姓無知,不懂法律,考慮到法律條文的繁瑣,老百姓文化層次又低,雍正讓地方官把毆打殺人的律例摘錄出來,貼在鄉里,並派地方官詳細講解,務必讓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怎麼回事。

從上面的事情可以看出,雍正是一個務實的皇帝,雖然難免嚴猛了一點,但這絲毫無損於他執政為國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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