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萬物維新 法律制度改革

隋文帝做的第三件大事是改革法律制度。這是隋文帝非常關注的大事。隋文帝為什麼關注法律?從正面來說,法律是治國的根本。法律制度健全,國家管理才能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老百姓的行為也才能有所依據。所以,有為的統治者都重視法制建設。

從反面來說,隋文帝的教訓太深了。當年,北周統治者迷信亂世用重典,本就法令森嚴,到了周宣帝時期,更是嚴刑酷法,官員動不動就來一頓天杖,使得人心惶惶、眾叛親離,才讓楊堅有機可乘。這是血的教訓。現在,自己當了皇帝,當然不能重蹈覆轍。

隋文帝一上台,馬上組織一個班子,由宰相挂帥,專門負責修訂法律。怎麼修訂?按照三方面原則修訂。

第一個基本原則是法律條文從疏、從簡。

北周原有罪名將近一千八百條,太複雜了,對社會管得太細了。老百姓動不動就會觸犯法律,這樣的法律反而失去人民應有的敬意。如果大家都覺得犯法是常有的事,還怎麼指望他敬畏法律?怎麼改呢?隋文帝和眾大臣大刀闊斧,一下子把法律條文減少一千兩百多條,只剩下五百條,法網稀疏了,老百姓就不會莫名其妙地犯罪;另外,減少法律條文後,也就突出了法律的重點,反倒讓人容易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這和秦末農民戰爭時,劉邦進入關中地區,馬上廢除秦朝的嚴刑酷法,宣布「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三條基本法律相同道理,目的是安撫人心,讓社會規範更寬容。但是,無論法網怎麼稀疏,肯定還是有人犯法。怎麼樣處理觸法者呢?

第二個基本原則就是量刑從寬、從輕。

按照《資治通鑒》的記載:

去前世梟、轘及鞭法,自非謀叛以上,無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絞、斬;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訊囚酷法,考掠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

第一、除了謀叛、謀反等重罪,剩下的犯罪行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不再族誅、連坐。

第二、把車裂、梟首示眾這類酷刑都加以廢除,只允許五類刑罰存在。第一類是死刑,又分為斬首和絞死。斬重於絞。為什麼?斬不留全屍,絞留全屍。這是最嚴肅的判決。第二類是流放,路程從兩千里到三千里;可能有人會以為,流放也可以當旅遊來看待,把我流放到海南島,我順便觀光好了。不是這麼回事,在流放到海南島的同時,還要打板子,在打板子的同時還要服苦役。換言之,流放和苦役是配套的,所以是第二等重罪。第三類是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即現今的有期徒刑;第四類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根據罪行輕重,再分為五等。最輕的打六十大板,最重的一百大板;第五類是笞刑,還是打板子,數量是十到五十下。要知道,周宣帝時期打板子最少是兩百四十下,這樣一對比,可見隋朝的刑罰輕了。

第三、儘可能減少審訊過程中的刑訊逼供。因為中國司法重視口供,隋文帝覺得,審訊人犯時可以用點刑,但是不能刑訊逼供。這個尺度怎麼把握呢?文帝規定,拷打人犯不能超過兩百下。這恐怕是他心目中人類忍耐的極限,過了這個線,除非天賦異稟,大概就是屈打成招了。這是保護嫌疑犯的合法權益。這就是以輕代重、化死為生。說到這裡,可能有人會想,隋文帝在現代也是法制建設的標兵、維護人權的典範哪!

是不是呢?不是,因為還有第三個原則。

第三、維護君主專制,維護等級制度。隋文帝無論如何還是封建統治者。他做這一切工作,歸根結柢還是要維護皇權、維護封建統治秩序。怎麼維護呢?

舉一個例子即可明白。大家都知道一個詞——十惡不赦。怎麼來的呢?就是從隋朝的法律中來的。隋朝法律規定,最重的罪行有十種,分別是謀反,就是危害國家;謀大逆,就是毀壞皇陵、皇宮、宗廟一類的皇家建築;謀叛,就是陰謀叛國;惡逆,就是毆打和謀殺父母、公婆等尊長;不道,就是投毒、滅門等引起社會公憤的罪行;大不敬,就是盜竊皇帝專用物品,或因失誤而威脅到皇帝安全。舉個例子,比方說,皇帝用水晶枕頭睡覺,你是一個江洋大盜,你把水晶枕頭偷走,這叫大不敬。或者說,你本來是宮殿守衛,你打盹,一個江洋大盜溜進去,把皇帝的水晶枕頭偷走,這也叫大不敬,因為你的失誤,而危害到皇帝的安全,這是重大罪行;不孝,就是辱罵父母,在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吹拉彈唱;不睦,就是賣掉或謀殺五服以內的親屬或妻子毆打丈夫;不義,就是殺害自己的老師和長官,或者妻子不為丈夫服喪等等;內亂,就是強姦近親或和近親私通,危害家庭倫理。這十種罪行都是罪大惡極,即使皇帝下令大赦天下時也絕不赦免,所以叫十惡不赦。

把這十種罪名通盤考察一下,我們知道,這共是三類案件。

第一類是危害國家和皇帝,一共佔了五條,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義;第二類是危害家族倫理,一共佔了四條,分別是惡逆、不孝、不睦和內亂;第三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只有一條,就是不道。

從這個比例可以看出來,隋朝的法律在維護什麼?維護禮教,維護倫理秩序。

中國古代講禮別異、樂合同。音樂是講和諧的,眾音和諧,才能演奏出美妙的音樂。但是禮是講差異,所謂禮,講的就是人和人之間的等級秩序。在等級秩序里,家長地位比子孫高,丈夫地位比妻子高。所以,如果子孫敢打罵尊長、妻子敢打罵丈夫,就是重大罪行,不能寬恕。而中國又講究家國一體、家國同構,皇帝好比全國人民的大家長,長官就是一個地方的父母官,所以,在家挑戰家長罪大惡極,在國家挑戰皇帝、挑戰長官也是罪大惡極。此即禮入法,這才是立法原則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精神。

隋文帝制定的這部《開皇律》在歷史上的地位極高,首先,它奠定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此後的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一律照既定方針制定,所以說,《開皇律》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法律制度的基礎,是中國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一塊里程碑。這是從國內的角度看。再從國際的角度看,它還傳入日本、朝鮮、越南等鄰國,奠定了整個東亞法律體系的基礎。可以和西方《漢謨拉比法典》相媲美。

隋文帝的三個新政措施有什麼特點呢?有兩個基本特點相當引人矚目。

第一、無論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建制,還是法律制度,都把維護君主集權、中央集權擺在最首要的位置。

從東漢末年開始,中國就走上貴族政治、分裂割據的道路,現在,隋文帝以強悍的姿態,重建中央集權,對於整個中國重新走上統一道路當然具有莫大的意義。

第二、無論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建制還是法律制度,都是整合南北朝時期制度發展優秀成果的產物。

舉法律的例子。《開皇律》是怎麼制定的?

按照史書記載,是「采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意思是,所謂「魏晉刑典」,即少數民族元素進入前的漢人傳統法律體系,所謂「下至齊梁」,齊代表的是融入了北方少數民族元素的法律體系,梁代表的是南渡後進一步發展的漢人法律體系,這就把源和流、南和北、漢人和少數民族的優秀文化成果融為一體。

事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官僚制度也是如此,隋文帝並沒有憑空發明任何制度,他的真正業績是集大成。這種集大成可不是件小事,它是把幾百年間胡漢民族在東西南北各個區域創造出來的優秀成果凝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讓它為新王朝服務。

這樣的成就,沒有大眼界、大雄心和大手段,怎麼能夠實現?那麼,這個生機勃勃的新王朝和雄心勃勃的新皇帝還有那些不凡的舉措?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