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中國首例醫務人員狀告任職醫院案 她被北戴河醫院女院長給治殘了

在北戴河醫院工作了32年的女護士長沈淑萍的遭遇,不禁使人想到,北戴河醫院對曾是本院的老領導,還是自己職工的家長尚且如此,他們對普通百姓會如何更可想而知了。從前面我採訪過的關於黃梅劉勇夫婦的遭遇早就可見一斑。就在我對沈淑萍和黃梅兒子之死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同時,我又接到好幾起針對北戴河醫院投訴的醫療糾紛,其中一位叫於麗梅的女子的不幸遭遇,激起了我的義憤。

我是在黃梅家採訪時認識於麗梅的。當她獲知有北京的記者正在調查沈姐和黃梅的案子,當即強忍著渾身劇烈疼痛,讓丈夫背著來到我的面前,向我當面求助。

時年39歲的於麗梅,系北戴河區海濱鄉單庄村的村民,是一名個體戶。她與丈夫單玉濱結婚後恩恩愛愛,生有一子。這三口之家庭本來是溫馨幸福的,但是,自從她因病在北戴河醫院接受一場院手術後,她和全家人的所有幸福和快樂全被擊碎了。

2002年5月10日,在丈夫單的攙扶下,面黃肌瘦的於麗梅痛哭流涕地向我哭訴道——

「1996年5月13日,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病7年的我住進了北戴河醫院,被確診為原發性甲狀腺機能亢進,院方要求我儘快進行手術,稱手術由該院院長孫淑英親自組織主刀。5月29日,我被推進了手術台。聽說是該院的女院長親自為我主刀,我當時心裡很是高興,還以為這次我的手術肯定能成功。手術前,我按規定,實施了麻醉,但因為當時給我做的是虎口針刺麻醉,所以躺在病床上的我能對自己整個手術過程看得一清二楚。

「就在我的手術剛進行到一半時,從門外進來了一個女護士,告訴正在為我動手術的孫淑英:『孫院長,那個設計大門的人已經來了,請你馬上過去一趟……』我聽她答應了一聲說:『你讓他們先等一等,我馬上就來了。』說完,她竟然還真放下了手術刀,向旁邊幾個醫務人員交待了幾句就匆匆地離開了。

「主刀的孫淑英一離開,剩下的醫護人員就更加漫不經心起來,他們笑嘻嘻地高談闊論起來。其中一個醫生還說:院長走了,我們就更加自由了……

「在此關鍵時候,我心裡害怕極了,害怕死在他們手中,可是我一聲都不敢吭,被莫名的恐懼和無助所淹沒……

「我擔心的事情終於發生了:就在他們準備縫合我身上的切口時,左側甲狀腺上靜脈結紮線突然脫落了,我馬上感覺到我的靜脈處疼痛異常,接著就聽到那個替孫淑英主刀的男大夫說了聲:『不好,她的結紮線脫落了……』隨後,我又感覺到全身一陣陣發緊,本來就疼痛的神經馬上感覺到傷口正在大出血……難熬的痛苦加上緊張,使我不由發出了恐懼的呻吟聲。但無人對我理睬……

「當我大出血時,院方並沒給我及時輸血,而是幾個人慌忙用一塊又一塊的紗布為我止血……手術中先後共用40塊大紗布……

「更令我深為恐懼的是,當我大出血急需輸血時,卻沒有血了!直到1點多鐘,我這個生命危險的病人這才被推回病房,接受輸血。……但此時大大延誤了我的輸血時間……隨後,我出現抽搐、周身麻木、血鈣降低等甲狀旁腺功能低減的症,最終造成終身致殘的嚴重後果……」

這次事故,最終造成了於麗梅身上鈣飢餓、內質疏鬆、肌肉嚴重萎縮、全身浮腫、疼痛難忍、身體嚴重變形、整個內分泌系統紊亂、免疫功能失調,還使她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行走、不會蹲、只會爬,最終連大小便都不會解……

同年9月22日,在家屬強烈要求下,於麗梅被轉到北京協和內分泌專科住院治療。11月4日出院回家,診斷為:「甲狀腺大部切除術後,甲狀腺功能低減。」幾年來一直到北京協和醫院定期複查,直至今日在北戴河醫院也沒有辦理出院手續。

與院方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餘,於麗梅決定走訴訟之路。但是,北戴河區、秦始皇次島市及河北省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都先後做出了「構不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於麗梅表示不服,向法院申請做司法鑒定。

1999年6月18日,受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託,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有關專家,對於麗梅甲狀旁腺功能低下(或喪失)是否手術損傷所造成進行了嚴格的科學鑒定,並做出鑒定結論:「被鑒定人於麗梅的甲狀旁腺已在甲狀腺大部切除術中被誤切或其血供受損而導致功能障礙,手術與疾病(甲狀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間存在著直接因果關係。」

但是,被告北戴河醫院對司法部司法鑒定科技術研究所的上述鑒定持異議,遂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又請衛生部醫療技術諮詢專家對本案進行論證。

1999年12月24日,衛生部辦公廳以衛辦信發(1999)第28號出具了《關於對於麗梅醫療糾紛案進行醫療技術諮詢的復函》,上稱:北戴河醫院對患者於麗梅術前診斷和治療原則正確,有手術適應證,手術操作符合規範要求,於麗梅手術後出現甲旁功能減退且持續時間較長,屬甲狀腺功除後的嚴重併發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認為,於麗梅因患「甲亢」,住進北戴河醫院,醫院為其行甲狀腺大部切除術,術前診斷和治療原則正確,手術操作符合規範要求。術後出現抽搐、周身麻木、肌無力等癥狀屬甲狀腺大部切除術後併發症,經鑒定不屬醫療事故。但考慮到於麗梅身體狀況和術後併發症,生活困難,北戴河醫院應本著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精神,適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遂判決北戴河醫院一次性補償於麗梅經濟損失40000元,判決生效後15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15325元免收。

於麗梅不服,她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原因是採用了衛生部辦公廳的復函,而衛生部辦公廳的諮詢復函僅僅是信訪部門的諮詢意見,其不是法定鑒定機構,所做出的諮詢復函不具有證據效力。同時,衛生部與院方屬上下級關係,有行業保護之嫌。復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最有價值的司法鑒定,並且該司法鑒定結論是由雙方提出且經雙方認可的,法院應採用。

隨後,她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10月10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3年1月15日,身心極度疲憊的於麗梅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申訴書,要求撤消(2000)冀民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要求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賠償申訴人經濟及精神損失15萬元;要求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承擔申訴人以後的治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於麗梅的申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並認為一、二審法院均存在有認定事實不清的失誤。由於此案的特殊性,高院有關專家特意將該案例編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叢書》,由此可見其價值和影響力已受到司法部門的相當重視了,也可以看出這早已不是一般的個案了。

2003年8月中旬,於麗梅收到河北省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稱「本案經審判委員會研究後均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此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秦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這份裁定書,像嚴冬里的一束陽光,讓於麗梅一家人終於看到了光明的希望。

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時,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次審理此案。

兩天後,躺在病床上的於麗梅終於拿到了一份勝訴通知書。要知道,她和全家人為了等待這一天,等了漫長的8年!

這份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做出了如下判決: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賠償原告於麗梅醫藥費、住宿費、交通費、鑒定費經濟損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於麗梅其他經濟損失12萬元(原判生效後已履行的40000元補償金,抵作12萬內的補償金):一審案件受理費15325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負擔。

但是,於麗梅對這個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她認為,雖然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已經認定北戴河區民醫院有過錯,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她和家人認為判決的數額對於她遭受到的身心傷害及這8年來家庭所受的巨大損失來說,只不過是杯水車薪,遠不足以彌補給她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精神損失。

她認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評殘鑒定申請,可是一審判決對此卻隻字未提,評殘鑒定不做,自然不會判決北戴河醫院賠償她作為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這份判決並沒有充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004年1月10日,於麗梅又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要求被上訴方賠償上訴方經濟及精神損失50萬元;要求上訴方承擔上訴人以後的治療費用。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訴北戴河醫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北戴河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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