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 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

2004年初春,京城乍暖還寒。一個從遙遠的江蘇省灌雲縣城傳來的消息,使我在寒冷的奔波中更覺心的冰涼。這是一位讀者打來的電話:石記者,你在北京出門一定要當心呀,聽說孫恆俊已多次派黑道的人去北京找過你,這個人是什麼事都做得出來的……

與此同時,又有當地檢察院的同志告訴我:我們發表在《法律與生活》雜誌上的那篇報道後,引起了有關領導的重視,孫恆俊的違法行為終於被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正式立案,不日即將轉交給當地法院開庭審理。

事情先從當地一位叫李紅的下崗女工的遭遇說起吧。

時年26歲的李紅,原系江蘇省灌雲縣某廠職工,4年前下崗後,她在親友的幫助下決定從事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的生意。在有關部門辦理了各種合法手續後,開始對外營業。之後,此項管理權從公安消防部門移交到公安治安部門管理。就在李紅按規定前往公安部門欲辦理有關移交手續時,沒想到卻遭受到了一連串災禍。

2001年5月的一天,當李紅的丈夫、縣交管站職工秦禮權前往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進貨手續時,治安大隊教導員孫恆俊公然向他索要巨額錢財,秦只好說,現在生意剛開始,只能等賺到錢以後再說。但大權在握的孫恆俊根本等不及。2001年6月27日上午,孫恆俊突然找到秦禮權和李紅說:「有個叫何××的人找到我們的副局長,要求代替你現在的經營,對方願出價8萬元,如果你家拿來這筆錢,我們還是讓你做,如果不願意給,你就不用做了……」當天夜裡,秦禮全只好帶著借來的3千元現金前往孫家求情,稱現在實在拿不出這麼多錢,待生意好轉後,一定交出。但孫對這點錢根本不屑一顧。2001年9月孫變相地取消了他們的合法經營權。後來,秦禮權只好和三嫂一起與取得合法經營權的縣煙花爆竹專營公司簽訂合同,在縣商貿城點批銷煙花爆竹,並在有關部門辦理了所有合法手續。然而,治安大隊又以市公安局對他們家倉庫驗收「不合格」為由,責令他們當天將價值80多萬元的煙花爆竹全部搬出倉庫。

誰知,就在第二天,即5月20日下午,孫恆俊和郝明軍明軍駕著小車帶著幾名全副武裝的警察和保安直撲李紅的住處,強行砸爛兩道門鎖,將存放在此處的價值80多萬元的煙花爆竹(這些貨物是李家從縣專營公司購進的,均有購貨清單),並把秦禮權的姐姐秦雪存放在此的價值近20多萬元的皮鞋全部洗劫一空。

直到晚上,李紅才獲知家中遭遇的劫難,她當即和秦雪一起趕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指責他的非法行為,並強烈要求孫退還有關貨物。孫滿口答應,但一直不見行動。後來他們獲知,那些貨物早在第二天就被孫擅自以低價賣給別人了。當天,李紅又去找孫和郝明軍要貨,郝明軍強行將李紅帶到辦公室後,這才拿出一份早就擬好了的所謂材料要求她當場簽名。李一看,發現上面寫的內容根本就不實,就不願簽,郝明軍即對她惡言威脅,並打了她一個耳光,逼她簽字。

為防當事人繼續到有關部門告狀,孫和郝明軍又從他處拿來與李紅家根本無關的物品送往市公安局檢驗。然後,孫又利用縣公安局一個民警著手做偽證:故意將取證的日期提前寫在材料上,還採取誘導和威脅的手段迫使現場有關見證人做假證,並偽造了大量的書證和言證材料,以證實他們扣押的物品是從非法渠道得來的違禁品;同時,郝明軍還威脅李紅臨時租住的房東,要求對方作假證。當房東如實指出,李紅租的房子根本就沒有存放什麼違禁品時,郝明軍惡狠狠地威脅道:如果你不按我們公安局的意思辦,我們就可以隨時把你關進看守所里!對方只好在那份早就準備好的材料上籤了字。他們又趕緊草擬了一份要求將李紅實施勞動教養的報告,但縣公安局法制科的負責人當即指出李紅根本構不成勞教的條件。孫見狀,忙拿出1萬元現金交給法制辦的負責人,企圖收買他,被當場拒絕了。以上事實,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侵權處的負責人胡主任進行了查證,同時省廳紀檢部門的有關人員也對此事進行了查實,但公安局卻對此置之不理。

一心要置李紅於死地的孫恆俊又特意來到灌雲縣檢察院批捕科,要求對李紅實行批捕,但有關檢察官經認真調查,認為李紅是合法經營,根本不構成犯罪,拒絕了這一非法要求。誰知孫當著幾位檢察官的面竟說:如果你們發文批捕李紅,我代表治安大隊給檢察院5萬元的辦案經費,但當場被幾位檢察官轟了出來。關於此事的經過,市檢察院的專案組也記錄在案。

隨後,孫恆俊、郝明軍又炮製了一份假材料遞交給市公安局和省廳,要求辦李紅勞教,後來市局和省廳都明確答覆李的行為不符合勞教條件。儘管如此,孫等人還是不肯罷休,最後竟然將此當作刑事案進行立案,同時還幾次開著警車衝到秦家對李紅進行威脅和恐嚇,使神情恍惚的李紅四處躲藏,並於2002年12月2日夜晚在家服安眠藥自殺,所幸被家人發現搶救過來。

憤怒之餘,秦家當即向灌雲縣和連雲港市檢察院及相關部門控訴孫恆俊等人的非法行為。鑒於案情重大,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當即對此立案進行調查。

接到李紅的控訴後,2003年7月18日上午,我和《法律與生活》雜誌的政法記者晏宴斌、《檢察日報》記者李勇一起,從北京來到了灌雲,對有關情況開始進行深入的調查。

上午8時許,我們一行三人來到灌雲縣公安局,找到了一位顏副局長。他稱,此事全局的人都知道,市檢察院也曾經來調查過,局裡很重視,但由於事發時間太久了,加上自己是今年才從外單位調過來的,所以對詳細情況不大清楚。他告訴記者,幾位局領導很忙,沒時間接受採訪。但這位熱心的領導倒客氣地對記者說:「我還是幫你聯繫當事人吧。」

5分鐘後,身穿警服的孫恆俊急匆匆地趕來。他笑容可掬地把我們三人領到了他的辦公室,又滿臉委屈地向記者喊冤:「秦家誣陷我!他們的非法違禁品被我沒收後對我懷恨在心!」記者與孫恆俊對話如下:

記者:「你們在執法時是否出示過有關證件,履行過有關手續?」

孫:我們當時是正常檢查,而不是搜查,是不需要出示任何手續的;持證搜查是針對刑事案件,只能是在立案後,而此事是屬於治安部門管的。由於當時房東都不清楚租房者是誰,加上天快黑了,我們找不到當事人,就將那裡面的違禁品全部拉走了,不過事後找來當事人補充了記錄。

記者:聽說當時你們執法時有清單,還對現場進行了錄像和攝影,能否給我們看一看呢?

孫(有些不自然地):這……這些資料早被檢察院拿走了。

記者:你們當時在現場是否還看到其他的物品,比如皮鞋?

孫:這個我不大清楚,我曾聽辦案人員說,當時只有違禁品,並沒有皮鞋。

記者:聽說是你親自帶人去查封的?

孫:(理直氣壯地):我從來就沒有到過現場,因為我是治安大隊的領導,這種小事一般都是手下的人去辦的,我只是指揮辦案。

記者:我們了解到,當時你不但駕駛著一輛白色本田小車第一個趕到現場,而且當時還當眾強迫運貨的司機做假證,否則就不支付有關車費。有這麼回事嗎?

孫:這是瞎說。沒有這回事。我從沒有到過現場。

記者:你們後來找到當事人了嗎?對方是否有合法手續?你們執法時向對方出示過查禁的清單了?

孫:我們後來查清了,是秦禮權的老婆李紅的,她雖然有一個銷售證,有合同,但不合法,因為她的合同是與日雜公司簽的,是內部承包的,沒有經過我們同意,當然是違法的,她的特許經營證早被工商部門給取消了。特許銷售證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門辦的!我們接管後,他們沒辦移交手續。

記者:你們在後來的取證過程中有無打人罵人?警方手段合法嗎?

孫:我們民警從不打人罵人,我們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亂紀現象。

記者:聽說公安局曾經打算送李紅勞教,但被公安局法制科及相關部門退回,是否有此事?

孫:沒有這回事!我認為,主要是對她實行勞教太輕了,因為李紅公然私存和出售違禁品,而且經我們送交市局檢驗,火藥含量已超過了正常的標準,她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她一直在逃。

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孫恆俊在採訪過程中還特意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蓋有縣公安局紀委大紅印章的所謂調查報告,上面也稱李紅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儲存易爆物品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記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面有「……教導員孫恆俊當即帶員趕到現場」的字樣。當記者指著上面的黑字詢問他時,他揉著眼睛看了看,極為難堪地訕笑著說:很可能是別人寫錯了……但他真的是沒有去現場……

那麼,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經我們調查,李紅在零售煙花爆竹期間,不但辦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