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廣東最大謀殺案的新聞背後 誰來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在廣東新聞界誰都知道,1999年秋,《南方都市報》有個叫石野的記者因為祈福新村那宗特大兇殺案而遭到當地有關部門的嚴肅處理;我自己則心知肚明。說到此,又不得不提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作為一名從南到北、在新聞戰線上戰鬥了十年的政法記者,經歷的風風雨雨可謂是太多矣,不但遭到不同地方的威脅、圍攻、毒打、誣陷、誹謗和非法拘禁,多次歷經法庭上的訴訟,更遭受到來自新聞單位內部某些人的打擊報復。這不由讓人深思,為什麼至今沒有出台一部專門維護記者合法權益的新聞法呢?《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明確規定:要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確思想和行為,勇於批評、揭露違背人民利益的錯誤言行和消極腐敗現象,積極、正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新聞記者都是遵循這一宗旨,但是,當記者因實施論監督權而遭到被採訪對象的打擊報復和人身侵害時,又有什麼法規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呢?

其實,我早在1998年7月與金雁小學對簿公堂時,就曾多次考慮這個問題,對於記者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切膚之痛,我本人有著獨特的感受。關於我的那場曾在南方傳得沸沸揚揚的新聞官司,當時的新華社廣東信息社社長張才龍曾發出過這樣的感慨:「我在新華社幹了20多年的政法記者,也可以這樣說,我這20多年的時間,也是時時被新聞官司所困擾的20多年,為新聞報道打官司,對我來說早已成『家常便飯』了……我認為,石野與金雁小學的這場官司本身並不是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事情。但是,我們要看到在這場新聞官司的背後所隱含的深遠意義。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結構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的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也在不斷地完善與進步。但是,這種進步和中國的現代化進程相比,總顯得滯後,因此也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中國新聞從業隊伍是一個龐大群體,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新聞從業者的人數也最多。但令人感到失望和遺憾的是,面對這麼龐大的社會群體,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這無疑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因此,我更認為,呼喚為中國新聞儘快立法已成當務之急,為新聞立法,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今天,我們正處世哲學由過去計畫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關鍵時刻,加快中國新聞立法工作,更顯得極為迫切和必要。」

是的,加快中國新聞的立法目前早已顯得極為迫切和必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賀衛方和王維忠教授在接受央視著名節目主持人敬一丹的採訪時曾指出:憲法第35條明確地規定了我們有言論、新聞、出版方面的自由。這樣的一個政治性的權利在一個國家的整個的一種權利框架中間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明確地規定不允許對於批評它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人民有對於國家機關或者說公共機構它所作所為進行一種坦率地、直接地、甚至是非常嚴厲地批評權利,對這樣一種權利是不得封殺的。王維忠教授作為人大代表一直很關注媒體所進行的輿論監督,曾經在去年兩會上提過相關的議案。在十屆一次會議的時候他就提出了一個監督法:要讓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有法可依。他認為,新聞輿論監督在某種程度上標誌著社會的進步,標誌著社會的文明程度。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賀衛方也指明:由於批評報道會直接影響到某些人的烏紗,會讓某些人丟掉飯碗,對方很可能會急紅了眼,就會採取某種非理性的一種措施。我認為,我們必須要想方設法保障新聞監督這樣非常重大的問題。

王維忠認為:在制定法律這部法律的時候需要有一個過程,所以現在需要做的是如何讓記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證的問題。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新聞媒體這麼支持,那麼新聞媒體屢受這種打擊,能不能制定一部司法解釋,用司法解釋來調解這些問題。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系展江教授予說:媒體應該是社會公器。任何社會都不能避免天災人禍,如果一味排斥負面的東西,媒體就是失職。我認為好新聞的標準是:在紛紜世事中釐清複雜關係,擺脫流行偏見,表現職業勇氣,揭示事實真相,揭露謊言謬論。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袁曙宏教授針對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被打情況嚴厲指出:記者採訪權不受法外之權阻撓!他認為:對於各種事故及新聞事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在不泄露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前提下,記者有權公開、公正地採訪報道,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

談到新聞採訪遭受非法阻撓干預的現狀,袁教授深感憂慮:「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當前腐敗問題比較嚴重、特大事故頻繁、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狀況下,媒體正承擔著超負荷的監督職能。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執法機關再濫用行政權力對媒體封殺,其後果不堪設想。」

儘管現在尚未有新聞法出台,但黨和國家領導人一直很關注新聞發布工作的發展狀況。李長春同志不久前明確提出了「不斷改革創新,使我們的工作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的要求。他還為此種發展的得失成敗提出了明確的評判標準:「我們黨是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黨沒有自己的私利,這就決定了宣傳思想工作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反映人民群眾的心聲,使黨的主張和人民利益更好地統一起來。」 李長春同志的這些講話,是對傳媒從業人員的極大鼓舞。

2004年2月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關於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會議指出,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有利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於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和完善新聞發布制度,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及時、準確地做好新聞發布工作。

得悉此消息後,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教授表示:作為一種公共權力資源,信息已經成為每個現代社會成員生活的必需品。而信息質量的好與壞、全面還是片面、及時還是滯後也成為關乎社會成員生活質量及生命健康的大事。及時、公開、完備的信息發布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營造一種我們一直渴望的生存環境。他認為,政府要成為一個明確責任的現代政府,讓每個公民都成為決策的主體,那信息的公開就是它向公民所履行的首要的也是關鍵的責任。

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話來說,就是人民政府要及時把真相告訴老百姓。像祈福新村這樣的特大別墅小區,居住人數幾萬,不但有本地居民,更有眾多的港澳居民,突然間發生了這樣的特大慘案,人家還不為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驚惶失措嗎?這樣特大的消息能通過特權手段封殺得了本地的新聞媒體,但你封殺得了近在咫尺的港澳新聞媒體嗎?他們能利用職權和強權迫使當地的新聞單位處理參與採訪的記者,但他們能處理那些關注此事的廣州市以外的新聞媒體,特別是港澳的媒體么?紙能包得住火么?本地發生了如此特大的慘案,作為向百姓傳播信息的媒體向本地的百姓真實報道了事件難道有錯嗎?如果真的等公安局破獲了此案子,再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發一個通稿,人民公安如何勇敢神速終於破獲了此案的話,是不是太遲了呢?其實像這樣的事情舉不勝舉,其他的不說,單拿1998年廣東電視台著名女主持陳旭然被殺案,當時有關部門也是對此事諱莫如深,直到一周後才發了一篇不足百字的通稿,而在此前,此案早在百姓當中傳得沸沸揚揚。

當然,人們也許能理解地方政府部門的苦心:那就是,此案如果曝光,會使人認為這兒的社會治安惡劣,使他們的面子上無光。正因為有如此病態心理,所以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莫明其妙的事情:某某地一旦發生群死群傷、發生重特案,地方不是積極及時地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真相,而是想方設法、不擇手段地上遮下掩,企圖掩蓋事情真相,這樣的做法結果往往總是適得其反,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當一個又一個以百姓利益為己任的新聞記者得罪了有關部門遭受到各種排擠,當一個又一個為弱者執言仗義的記者因揭露真相而受到威脅時,當記者流血而流淚時,人們不禁要問:誰來維護輿論監督?誰來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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