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 一份離奇的死亡證明

當百思不得其解的曾傳耀與律師匆匆趕往陽市公證處查詢時,誰知,聽說他就是曾傳耀,幾位正在上班的工作人員一下子被弄得目瞪口呆,其中一位還不停地揉著眼睛,懷疑地指著老人叫道:「什麼?你就是曾傳耀?你原來還活著?!」「天啊,曾傳耀不是和他老伴早死了嗎?」「什麼?你們說什麼?誰說我們死了?!你們是堂堂的司法機關,說話可要負責任呀?」曾傳耀氣得半天說不出話來,他氣呼呼連連拍打著自己的胸部,大聲回敬道:「誰說我死了?我這是『死人還魂』討公道來了……」公證處一位負責人在極其尷尬之餘,到底還是向曾出示了一份陽江市江城區城東派出所出具的有關死亡證明,曾傳耀和律師急忙抓過來一看,那上面幾行蓋有大紅印章的文字,氣得老人差點沒有當場倒下!

只見那上面有這樣的文字:我轄區曾紀強別名曾國強原住江城區赤崗2街2巷2號,於1993年8月26日在江城因病死亡,父親是曾傳耀,其妻是孫秀珠(編者按,原為真名),母親是許秀英,他倆在1989年及1990年相繼去世,特此證明。陽江市城東派出所,1996年10月15日。在那字跡工整的文字後面,還赫然地蓋有一枚圓形的「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城東派出所」的公章。那一行行黑字,像一條黑色的鞭子,抽打得老人渾身疼痛;尤其是那後面的大紅印章更是像一把鋼刀一樣,直刺得老人心裡直流血。

天呀,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陽江市公證處就是根據這惟一的一份證明,在沒有做任何調查了解的情況後,於同年的10月16日為孫秀珠出具了公證書的。

曾傳耀和律師看到這份蓋有陽江市公證處大紅印章的(96)江證內字第211號公證書上寫道:

查繼承人孫秀珠被繼承人曾國強的妻子,是繼承人曾偉裕的母親,被繼承人曾國強於1993年8月在陽江城因病死亡,死後在陽江市赤崗2街2巷2號留下有房屋遺產,死者生前無遺囑,死者的父親曾傳耀,母親許秀英,均先於他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曾國強的遺產,應由繼承人孫秀珠和曾偉裕共同繼承。特此證明

陽江市公證處(蓋章),公證員:黃登科。

1996年10月16日

這真是曠世奇聞!

這種只有在《天方夜譚》和《拍案驚奇》上面才有可能看到的奇聞竟然就發生在這位不幸的老人身上!兩位身體健康的老人,現在就活生生地站在人們眼前,竟然有人敢出具其早已死亡的證明!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樣的權威證明居然是出自當地派出所和公證處!如果不是跟隨的大兒子曾國慶在一旁趕緊攙扶著,七旬老人曾傳耀早被氣昏倒下。

曾傳耀還獲悉,有了公證書後,陽江市某建築公司於1996年10月16日即為孫秀珠報建房屋,並出具了陽江市城建房屋所有權(臨時)證明書,證明書字第0000434號;也就是在同一日內,陽江市房管局即為孫申請並領取了房屋所有權書粵房證字第1918515號,並證明為1996年繼承得來二人(孫秀珠及其兒子曾偉裕)共有房產。

就這樣,從1996年10月15日城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到陽江市公證處、市房管局、市某建築公司等職能部門,孫只用短短的兩天時間迅速辦理好了有關房產繼承手續。

獲悉以上令其震驚不已的詳情後,曾傳耀趕緊跑到其戶口所在地——陽江市江城區漁洲派出所,找到派出所領導講明了有關情況,並懇求對方證明其夫婦的生死問題。漁洲派出所領導在驚奇之餘,覺得事不宜遲,趕緊派人作深入調查,在鐵錚錚的事實面前,他們迅速出具了一份「曾傳耀出生於1928年9月12日,老伴許秀英出生於1928年7月2日,兩人仍然健在」的證明。同時,曾長期工作的單位陽江物資回收公司亦出面作了有關證明。

曾傳耀強烈要求城東派出所、陽東市公證處等有關單位立即改正錯誤的有關證書,並一再要求陽東法院解封其被錯誤查封的房產。

同一天,即1998年6月10日,陽江市公證處終於在出具的「關於撤銷(96)江證內字第211號證書的決定」上稱,「經查,本公證處出具的(96)江證內字第211號公證書,因當事人提供假證據,隱瞞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以予撤銷。自即日起該公證無效。」

6月22日,城東派出所經過認真調查後,趕緊重新出具了一份證明,內稱:「我所於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曾傳耀、許秀英的死亡證明,現經查實曾、許兩人仍健在,原出具的曾傳耀、許秀英的死亡證明與事實不符,特此更正。原證明作廢。」緊接著,陽江市房管局立即宣布他們以前為孫秀珠所頒發的房產證作廢。

上述單位的負責人均就他們的「失誤」向曾傳耀及其老伴作了口頭道歉。

但是,對於「死而復生」的這對七旬老夫妻來說,僅有口頭道歉就能慰藉他們心靈上的苦痛嗎?

1998年9月,當我前往陽東縣人民法院採訪曾傳耀家產被查封一事時,卻沒想到遭到對方的百般阻撓。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先是說有關負責此案的法官不在;後又稱我的記者證不一定能表明我的記者身份,要求我出具由省高院特發的採訪介紹信。在我的再三交涉下,法院終於勉強同意接受我的採訪。

隨後,院方找來了該法院經濟庭負責處理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員。對方說:我院是在接到陽東大溝信用社起訴孫秀珠借貸10萬元人民幣逾期不還後,才根據其申請,按照有關法律程序查封了其房產,隨後依據有關程序準備委託市拍賣行拍賣房產還貸。我們都是按法律辦事的。後來曾傳耀跑到法院交涉,聲稱他和老伴亦是房屋的共同繼承人,法院不應查封他們與孫所共有的房產。我們認為,只有依據房管局的房產證,才可明確是誰的房產。隨後,曾又將此事起訴到江城區法院,並向陽江市有關部門反映。城東區法院認為曾傳耀夫婦對房產有共同繼承權,要查清後再執行。後來,根據有關財產分割情況,我們決定只執行應屬孫的那一部分房產。

我問道:你們當時查封房產的依據是什麼呢?就憑孫秀珠所出示的房產證嗎?對方理直氣壯地答道:差不多是這樣。我在出示了1996年陽東法院所公開的民事判決書後,又問:「1997年5月份,孫曾以與曾傳耀夫婦共有的國土證及其個人立下的授權書,付予黃某抵押借款,後法院判決其無效,同時,孫亦在庭上再三聲稱抵押的房屋屬其丈夫與公婆共同建造;曾國強死後,房產證亦非其獨有,這在你們法院所出具的判決書上寫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說,法院在執行有關事宜時,應該清楚地知道,房屋產權應是孫與曾傳耀夫婦共有的,那麼,請問法院為何還要查封呢?這是否與第一次的判決自相矛盾?」對方支支吾吾地搪塞道:以前那件案子是別的法官辦的,我們怎麼知道呢?我們只能負責自己辦的案子……

同時,此人又稱,法院只要孫秀珠出具了合法的房產證,其中還有公證部門的權威公證,就可以依法執法。法院辦案只認證據……

對方還再三向記者解釋:我們依法查封房產時,沒有看到曾傳耀在場,只看到孫秀珠,封房時居委會的人也在場。當時我們也不知道其中有房產糾紛,是執行後曾傳耀跑到法院提出才知道的。法院考慮到孫隱瞞了事實,持的是假證明,為了保護曾傳耀夫婦的合法利益,法院決定暫緩執行;至於在查封房產時,曾傳耀的房屋裡有多少家產,價值多少錢,對方一會兒說不清楚,一會兒又說在搬遷東西時在場有幾個人聯合簽名,他當時只是對有關賬物扣押移交,並把鑰匙交給拍賣行保管。在採訪期間,這位執法人員幾次對記者解釋稱,因為房產系孫與曾傳耀夫婦共有,在查封時期,法院已明確可以讓曾傳耀使用,只是不允許轉賣,但老曾一直不願再住進去。

曾傳耀氣呼呼地告訴我說:1998年11月初,他又一次跑到陽東人民法院索賠其房屋被查封期間家產被法院搬走所造成的損失。令人奇怪的是,該院一位副院長竟然還不知道此事。對方當即傳呼回負責此案的李某,當面追問此事是否屬實。李回答曾經駕車搬走了電風扇、組合櫃等部分家產,並說當時有居委會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場作證,還開列了清單。他們最後總算答應如數退還東西。曾當即又要求道:除傢具和家電外,房屋的所有鋁合金窗共18扇全被人盜走了,現屋內空無一物,請求法院派出工作人員一起開門進屋勘察現場。對方勉強答應,但之後一直未見有人行動,扣押的財物也未見退還。

1998年11月26日,曾又來到陽東法院,追問對方,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沒人口頭通知呀?負責處理此案的工作人員答道:通知早已發出了,當時因找你不著,就讓你的一個親戚轉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歷經滄桑的曾傳耀終於從別人手中輾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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