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

明太祖的政治措施

明太祖朱元璋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鞏固以朱家皇室為首的地主階級政權。

中央機構的設置最初沿襲元朝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案發後,廢丞相不設,使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直隸於皇帝,並令後代不得再置丞相。明初設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事,但因其權太重,也於同年廢除,改由前、後、左、中、右五軍都督府分掌全國各衛所,並使其與兵部分權。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都督府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軍權自此也被分割。洪武十四年到十五年,明太祖又設立都察院和大理寺兩個機構,與刑部合稱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百官,大理寺司駁正,最後由皇帝裁決。洪武九年,明朝政府即在中央設置通政使司,接納天下臣民的章奏。這樣,就使政、軍、法三權集中於皇帝一身。

地方官制最初也沿襲元代制度,置行中書省或中書分省,有平章政事、參知政事等官,平章政事總攬一行省中的兵、刑、錢、谷等事,職權甚重,中央極難駕馭。洪武九年,明朝政府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與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合稱三司,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提刑按察使掌刑,都指揮使掌兵,分三衙門互不統屬,分別隸屬於朝廷各部院。邊遠各地則置行都指揮使司或由宣慰使司、宣撫使司統管。無論內地或邊方,都須分別聽命於朝廷。

明太祖為了加強監察機構的職能,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等官,下屬十二道或十三道監察御史。都御史、副都御史與尚書、侍郎永樂後多掛銜出使,為地方的巡撫或總督,事畢撤除。監察御史雖為七品小官,但可訪風問俗,提調複審冤案,罷黜官吏,一般事皆可自決,大事可直奏皇帝,為天子耳目之臣。這種制度,起到了加強朝廷控制地方的作用。

明朝政府設置了比唐、宋更為完備的科舉和學校制度,以培養封建政權的候補官僚。學校分為府州縣學和國子學兩種,國子學後改名國子監。在府州縣學讀書的學生稱生員,在國子學讀書的學生稱監生,監生大多數是地主官僚的子弟,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土司的子弟。府州縣學生員可貢入國子學讀書,也可以通過考舉人、進士得官。國子學結業後則可直接做官,或經科舉做官。洪武時,很多監生經短期學習,即調往各地「歷事」,任教、清軍、整頓賦役、興修水利多用監生,有的驟被超擢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科舉始設於洪武三年(1370),六年即廢。十八年再開科舉,十八年一次取錄多至六百人,其考試時間、課目、程序皆為明清張本。薦舉有聰明正直、賢良方正、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目,而吏部奏薦舉當任官者,多至三千七百餘人,少者亦達一千九百餘人。永樂後,學校和薦舉並存,但科舉最為通行,仕途日狹。

為了加強封建國家的武裝力量,明太祖仿唐府兵制,參以元法,頒行衛所制度。衛所遍布全國各地,大抵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一百戶所,共有軍隊約二三百萬。軍隊的來源有從征、歸附、謫發、垛集,主要是靠垛集,即徵兵。軍士別立戶籍,叫作軍戶。軍戶出正軍,但防守或屯種也由其出余丁供給。遇國家有事,兵部派遣都督充總兵官統領,事罷撤除。這樣,兵部、都督府、總兵官都不能獨專兵權。

明太祖提倡法制,刑用重典。他和他的臣屬用了二三十年的時間來制定《大明律》。該律在佃農、僱工、奴婢對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方面雖比以前略有鬆弛,但更重要的是明朝政府為維護地主階級國家的統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把地主階級的特權在法律上重新鞏固下來。明律簡於唐律,嚴於宋律。所規定的擅專銓法、糾集朋黨者斬等律令均為首創。明太祖在明律外,又頒布《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記載了很多有關打擊豪強、懲治貪污以及防止人民流亡的事例和法令。凡大誥三編所列,凌遲、梟首、族誅成千上百,斬殺不下萬數。

洪武十五年(1382),設專門從事特務工作的錦衣衛,其下有鎮撫司,設有法庭、監獄和各種殘酷的刑具。錦衣衛由皇帝直接派人率領,職能是侍衛皇帝,司儀仗,特別是專門鎮壓京師地區勞動人民的秘密結社組織和反抗活動,同時也偵察、逮捕那些企圖反叛皇帝的勛臣和官僚。鎮撫司的法庭、監獄叫「詔獄」,俗稱「天牢」,仿自前代,刑罰最為兇殘。明朝酷政之一的廷杖,在洪武時已開其先。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的加強還表現在對人民和土地的嚴格控制上。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在洪武三年制定的戶帖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的戶籍調查,在各地編製了賦役黃冊。二十四年,准奏攢造賦役黃冊格式。黃冊以戶為主,詳細登錄各戶人丁、事產及其變動的情況,每隔十年要重新編造一次。洪武二十年,明朝政府又經過普遍丈量土地,在各州縣編製了魚鱗圖冊,以土地為主詳細記載了每鄉每里每戶土地的類別、畝數和方圓四至,有的魚鱗冊在地主土地項下還附有佃戶的姓名。明朝統治者通過黃冊和魚鱗圖冊來掌握和控制戶籍和土田,進行賦稅和徭役的剝削。

明朝政府還設立了里甲制和關津制。里甲是與黃冊同時規定的,是一種役法,按丁糧多少分為上、中、下三等戶,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舉有錢有勢的十家地主輪流擔任里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各設甲首一人,里長和甲首各十年輪充一次。每里設老人一名,司教化,勸農桑,平訴訟,止流亡。里甲內要互相知保,不得隱藏人口,亦不得任意流徙,否則四鄰都要連坐。關津制系裡甲的補充,是在全國衝要去處,分設巡檢司盤查行人。明律規定,出行百里外,沒有州縣衛發給的路引(通行證)者,民以逃民論,軍以逃軍論。里甲和關津把農民牢固地管束起來,強制他們屈從於地主和封建國家的統治。

明太祖在加強專制集權政治過程中,對某些地區的豪強地主進行了打擊,他曾經籍沒蘇州、嘉興、松江、湖州等地豪族富民的土地,並把全國各地近兩萬戶的富民強行遷徙到臨濠和南京,避免他們為害地方,也為借其力量,充實和繁榮京師。為制止嚴重的貪污行為,明太祖對貪官污吏實行苛刑峻法。在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和十八年的郭桓案中,數百名官吏被處死刑,下獄達數萬人,追贓達數萬石。這對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和肅清吏治方面有積極作用。明太祖還兩次興起大獄,打擊功臣和官吏、富豪。十三年丞相胡惟庸案,牽連被殺者達三萬人,公侯伯坐死者二十餘人;二十六年藍玉案,被殺者亦有一萬五千餘人,公侯伯坐死者十五人。兩案初為解決統治階級內部相權與君權的矛盾而興,後發展為明皇室與功臣之間的矛盾鬥爭。「胡藍之獄」其實是朱元璋為加強中央集權、提高皇權而使用的手段,但殺戮太過,株連甚眾,對明朝政權的鞏固帶來了嚴重的後果。

封藩與靖難

明太祖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的同時,還把他的二十四個兒子和一個從孫分封為王。一部分授以兵權,如秦王樉、燕王棣、晉王棡、寧王權,命他們駐守北方,節制沿邊兵馬,防禦蒙古,號塞王;另一部分則駐於內地各省,如周王橚、齊王榑、魯王檀等,監督地方官吏。在諸王中,以北方諸王勢力最大。為避免權臣擅政,明太祖又規定,諸王有移文朝廷索取奸臣和舉兵清君側的「靖難」之權,但怕諸王權勢日大,威脅中央集權的統治,又申明諸王「惟列爵而不臨民,分藩而不錫土」。這種分封制度主觀是為加強皇帝的統治,但在客觀上也造成了諸王割據的局面。

洪武三十一年(1398)閏五月,明太祖死,皇孫朱允炆即位,是為建文帝。朱允炆及其大臣齊泰、黃子澄鑒於北方諸王勢力太大,決定削藩。他們欲先廢力量較小的藩王,再及於擁有重兵的燕王朱棣。建文元年(1399),朱棣以入京誅奸臣為名,向南京進兵,明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演變為武裝衝突,此即靖難之役。經過四年的戰爭,燕王打敗建文帝,奪取了政權,朱棣即皇帝位,是為明成祖,年號永樂。

京營

明朝駐紮在京師的軍隊。也稱京軍。京營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是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設立,隸屬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隸五軍都督府。明成祖遷都北京,分設京師京營和南京京營,並正式成立了五軍營、三千營和神機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練習營陣,三千營練習巡哨,神機營練習火器,戰時扈駕隨征。當皇帝親征時,三大營環守於皇帝大營,一般是神機營居外,騎兵居中,步兵居內。以後,京營制度屢有變化。

永樂改革及對北部邊疆的經營

朱棣在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有:⑴繼續削藩。先後把被封在北方的諸王遷徙至南方,如徙谷王於長沙,徙寧王於南昌,削去遼王、代王的護衛等。又處置齊王榑於京師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