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金朝的制度

金朝在女真族氏族部落制的基礎上建立國家。初期仍保留女真族的若干舊制,兼采遼朝制度。金太宗時,佔領遼、宋地,仍實行遼、宋舊制,與女真地區存在差異。金熙宗時,對各項制度作了改革。金海陵王遷都中都,統一制度,又作了進一步的改革。金世宗時,各項制度大體確立。此後,只有局部的修改。伴隨著統治地區的擴大和女真族自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金朝越來越多地採用漢族的統治制度,女真舊制逐漸削弱或消失。

勃極烈輔政制

勃極烈原意為「官長」,即部落酋長。女真部落聯盟中原設有「國相」輔政,女真語稱「國論勃極烈」。金初曾在皇帝周圍設勃極烈四人,輔佐國政。四勃極烈職責不同,分稱為諳版(女真語:大)勃極烈、國論(女真語:國家)勃極烈、阿買(女真語:第一)勃極烈、昃(女真語:第二)勃極烈。輔政的勃極烈成為朝廷最高官職,任此職者均為皇室貴族。其人數或多或少,並無定額。以後又有移賚(女真語:第三)勃極烈和管理對外事務的乙室(迎迓)勃極烈等。金太宗時,叔謾都訶參議國政,稱阿舍勃極烈。金熙宗即位,設太師、太傅、太保,稱三師,分領三省事,勃極烈輔政制遂廢。

猛安、謀克制

猛安,女真語原義為部落軍事酋長;謀克,女真語原義為氏族長。金朝建國後,連年對外作戰,猛安、謀克逐漸成為軍事編製單位,仍統領女真兵士家口民戶。金朝初期收降的外族人口也被編入猛安、謀克。金熙宗以後,女真猛安、謀克戶大批南遷,分散到漢人地區,受田定居。各猛安、謀克所轄戶數初制三百戶為一謀克,十謀克為一猛安。以後減少到二十五人為一謀克,四謀克為一猛安。一謀克作戰的士兵不過十餘人。居漢地既久,多出租田地,坐食地租,作戰能力逐漸衰弱。金朝有時也把猛安、謀克作為榮譽稱號封授。

封國制

金熙宗對勛臣加封國王稱號,如尚書令完顏宗磐封宋國王,都元帥完顏宗翰封晉國王。海陵王削封前朝皇室貴族爵號,國王多降封為郡王。此後,皇室親王封國者,只依國號稱某王,不稱國王。以下有郡王、國公為正從一品,郡公為二品,郡侯為三品。親王萬戶,實封一千戶。郡王五千戶,實封五百戶。國公三千戶,實封三百戶。郡公二千戶,實封二百戶。王、公無封地,只是依爵食祿。國號又有大、次、小之分。多依古邑名為號。金章宗時定製,漢、遼、唐、宋等前朝國名,不得作為臣下封國的國號。金朝封親王(國王)者多為皇室宗親。郡王、國公以下可以加封於外姓或外族官員。金宣宗南遷,招納各地漢人地主武裝抗蒙,其中九人封給郡公稱號,史稱「九公封建」。

官制

金太宗時置尚書省及中書省、門下省為朝廷政務中樞,金海陵王廢中書、門下,只設尚書省綜理政務。中樞官制經金世宗改訂,成為金朝的定製。尚書省最高長官為尚書令。下設左、右丞相各一員,平章政事二員為宰相。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為宰相副貳。尚書省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務。六部長官為尚書、侍郎。御史台司監察,設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職。翰林學士院掌制誥詞命文字,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等職。設大宗正府(後改大睦親府)掌理宗室事務。

地方官制,依遼、宋舊制,設路、府、州、縣四級,但又沿襲女真舊制,各級地方長官兼領軍事。金世宗定都中都前後,設五京(上京會寧府、東京遼陽府、北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南京開封府),又設十四總管府,十九路。五京各設留守一員,兼本府府尹及本路兵馬都總管事。上京、東京等路原設提刑司,後改設按察司及安撫司,長官稱「使」,掌鎮撫人民。諸路轉運司,設使、副,掌規措錢穀。總管府設兵馬都總管統領本府軍民事,兼任府尹。下設同知都總管、副都總管。一般的府,長官稱府尹,掌民政而不領兵,下設同知、少尹、府判等官員。州又分節鎮州、防禦州、刺史州三類。節鎮州為軍事要地,長官為節度使,統領兵馬兼管本州政務。下設同知節度使、副使。防禦州長官為防禦使掌防禦盜賊,兼管本州政務。下設同知防禦使等官。刺史州長官稱刺史,專治州事,不領兵。縣分為赤縣、次赤縣、諸縣三類。赤縣為大興府所屬大興、宛平縣。次赤縣又稱劇縣,即民戶在二萬五千戶以上的大縣。二萬戶以上為次劇縣,在諸京倚郭縣為京縣,萬戶以上為上赤縣、次赤縣和諸縣,長官都稱縣令。下設縣丞一員、主簿一員、縣尉四員。縣不設軍,專管民政。萬戶以下三千戶以上的縣為中縣,不設縣丞。三千戶以下為下縣,不設縣尉。

軍事制度

女真族在氏族部落制時期,原無獨立的軍事編製,部落氏族成員對外作戰,即由猛安、謀克統領。謀克的副職蒲里衍也隨同領兵。兵士從軍作戰,帶領隨從一名,稱為阿里喜。作戰獲勝,兵士即可獲得財物和奴隸。初期收降外族兵士,也被編入猛安、謀克統率。金太祖對遼朝的契丹、奚、渤海等族降軍,依遼制設都統司管領。攻掠燕雲地區收降的漢軍,仍依原來建置。金太宗任遼降將劉彥宗為樞密院事兼領漢軍都統。對北宋降將,也仍官舊職。天會三年(1125),金太宗大舉侵宋,始設元帥府,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等指揮作戰。金海陵王時,因軍帥勢力強大,改設樞密院主管軍事,其長官有樞密使、樞密副使等,受尚書省節制。此後平時設樞密院,戰時改元帥府。金朝後期則兩套機構並置。作戰時對領兵將領加給稱號,戰後即撤銷。常駐各地的鎮防軍,分駐各州,向各地猛安、謀克戶簽發兵士。猛安、謀克戶多由奴婢替代從軍。金世宗時曾下令禁止。

金朝建國初期,皇帝有合札謀克,即親軍護衛。金海陵王時以太祖及宗王的親軍編為合札猛安,依宋制稱侍衛親軍。選年輕步兵及騎兵一千六百人備宿衛。金世宗時置親軍四千人。金章宗時增至六千。北邊地區置東北路、西北路、西南路三招討司,設招討使、副招討使統領,鎮撫邊地諸族。各族降人編為乣軍守衛邊堡。河南、山西、陝西、山東諸路設統軍司,統領軍馬,鎮守邊陲。

法律

女真族在部落聯盟時期,開始有原始的「條教」,主要是保護私有財產和確立秩序。殺人及盜劫者擊腦處死,沒收家產,並以家屬為奴隸。犯重罪者可用牲畜財物贖罪,但要削去耳、鼻,以示不同於平民。金太祖建國前後,沒有頒布正式的法律,只是宣布:貧民負債需賣妻子為奴者,三年內不催督債務;由平民淪為奴隸者,可以兩奴隸贖一人為平民。這些規定旨在減少平民和奴隸的反抗,以鞏固金國奴隸制的統治。金太宗佔領遼、宋地區,沿用舊制。金熙宗皇統年間制定法令,稱為《皇統制》,是金朝的第一部法典。《皇統制》是「以本朝舊制,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法類以成書」,今已不存。海陵王頒布《續降制書》,作為《皇統制》的補充,增加了限制女真貴族奴隸主特權的內容。金世宗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刪定條理,與前制書兼用。二十年前後,修成《大定重修制條》,將前朝的條制加以整理補充,共得例、律、條格一千一百九十條,編為十二卷。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制定《明昌律義》。泰和元年(1201),正式制定法律總集並加疏解,稱為《泰和律義》,凡五百六十三條,編為三十卷,依《唐律疏議》體例,分為十二篇。這次制定法典,將律、令、敕、格式分別編纂,另編律令二十卷,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金朝法律基本上沿襲遼宋舊法,同時,也保有金朝的特點。遼代刑名有杖、徒、流、死四刑。金朝因南有南宋,北有蒙古,不宜流放邊地。因而只有杖、徒、死三刑。徒刑也可以杖刑代替。女真舊制擊腦處死、沒為奴隸等已不再存在。金朝女真族自熙宗至世宗時逐步封建化,但仍保有奴隸制的殘餘。金律一方面對女真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有所限制,另一方面也對驅奴與良民的不同地位作了法律上的規定。

科舉

金太宗天會元年(1123),始行科舉,以招納遼朝故地的漢人文士,分詞賦、經義兩科,考中者稱詞賦進士、經義進士。五年,在河北、河東宋朝故地行科舉,因遼宋所傳經學內容不同,分別舉行考試,稱「南北選」。金海陵王時統一各項制度,南北選也合併為一,取消經義科,只試詞賦。另有律科,考試律令,以選拔執政的官吏。武舉考試騎射和兵書。金世宗倡導保存女真文化,創設女真進士科,以女真字考試策論,又稱策論進士。應試者為女真人子弟。金世宗以後,科舉成為入仕的主要途徑。女真、漢人顯要官員多為科舉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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