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 夏國的制度

行政組織

唐末、五代以來,拓跋(李)氏統治者既是諸蕃落的首領,又受封為節度使。因此夏州政權設有州衙和蕃落兩種行政機構。州衙所治,限於四州八縣蕃漢雜居之地;其餘廣大地區的蕃部,則由兼領的押蕃落使統治。蕃部居民多聚族而居,一家叫作一帳。小族數百帳,大族千餘帳,各有首領,沿舊俗而治,附屬於夏州政權,而又擁有相當的獨立性。

1033年,元昊仿宋朝制度設官分職。包括中書(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最高軍事機關)、三司(財政機關)、御史台(監察機關)、開封府(管理都城事務)、翊衛司(掌宿衛)、官計司(掌任免官吏)、受納司(掌倉儲收支)、農田司(掌農田水利)、群牧司(掌飼養馬匹)、飛龍院(掌理御廄)、磨勘司(掌官吏考核)、文思院(掌御用器物製作)、蕃學與漢學(學校)。這些機關的長官由蕃、漢人擔任。此外,另設有隻限於蕃人(主要是党項人)充任的官職,有寧令、謨寧令、丁盧、素齎、祖儒、呂則、樞銘等。夏國的官制,基本上仍是蕃漢並行,實行蕃漢分治。大慶二年(1037)增漢官為十六司,天授禮法延祚二年(1039)又設尚書令,總理十六司政務。文武官員的冠服有嚴格的等級規定。地方行政編製分州縣兩級。

軍事制度

夏國所有的男子,平時從事農牧業,有戰事則接受徵發。年十五歲為丁,每兩丁征正軍一人;另配備隨軍服雜役的「負贍」一人,合稱為一「抄」。初以四丁為兩抄,合住一帳幕。後改三丁同住一帳幕,即二正丁合用一負贍。兵丁自備弓矢甲胄,自帶糧草。正軍每人官給馬、駝各一,如有倒斃需予賠償,稱「長生馬駝」。每當發兵時,夏主以銀牌召部長面受約束。部落首領各統領本部落兵應召,謂之「一溜」。出征前各部落首領刺血設盟,由夏國王率領他們一道進行射獵,將獵獲的野獸環坐共食,席上讓他們各自發表征戰意見。國王擇善而從,布置行軍作戰任務。全境分為左右兩廂,各軍駐地設置監軍司,由都統軍、監軍使等統率。總計可徵兵額五十餘萬。

在中央,元昊選豪族子弟五千人組成侍衛軍,號「御圍內六班直」,分三番宿衛。這支宿衛軍同時也是一支質子軍,通過它加強了夏王廷對各部落豪族的控制。此外還設有號為「鐵鷂子」的騎兵和叫作「潑喜」的炮手,是具有熟練技術的特殊兵種,其職責主要是充任禁衛。

刑法制度

夏國「蕃族有和斷官,擇氣直舌辯者為之,以聽訟之曲直,殺人者,納命價百二十千」。骨勒茂才所撰《番漢合時掌中珠》里,記載其刑事訴訟的程序是:官府接到訴狀後,把犯人枷禁在監獄中,並進行查證;如拒不招認,便用嚴刑拷打,逼使「伏罪入狀」。傷人致死者要賠償死者的命價。夏國的法律,一部分當是來源於党項部族沿行的習慣法,另一部分則是雜采宋、遼的條法、制度。仁宗在位時期編行的《天盛年改定新律》,便是一部仿照宋朝政書編修的夏國政治制度和法令的彙編。它是據前代所發布的律令增補、修訂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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