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宋朝政治制度

宋朝統治者為防止藩鎮割據的重現和大臣、外戚、女後、宗室、宦官的擅權,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以及防禦遼、夏等侵擾,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制度。

官制

宋朝在宮城內設置中書門下,作為中樞部門的首腦官署和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事堂。中書門下的長官在北宋前期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分散宰相的事權,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宋神宗趙頊元豐官制改革,撤銷中書門下,將其職權分歸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僕射各兼門下、中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趙佶時,蔡京為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時,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復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哲宗元祐時,設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韓侂胄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丞相實際上屈居於類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設置樞密院,作為主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對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其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等。

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前期稱「三司」,即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其長官稱三司使,號稱「計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銷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歸戶部和工部。南宋增設總領所,負責供應數路或一路各軍錢糧,並參與軍政。其長官稱「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總領。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主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後,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樣,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專管監察的機構是御史台,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台官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准許「風聞」論事。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趙禎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可諫正。台、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後世台、諫的合流。

為皇帝起草制誥、赦敕、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直學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或知制誥分掌「內製」和「外製」,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當顧問。

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趙炅時,設置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複查,寫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改革官制,審刑院併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以及吏、戶、禮、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譽長官「門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也極少委任過,而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員判本省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也各另派官員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職,而且新設一些機構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職權。如審官院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的禮儀之權,三司代行戶、工部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

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二級制。宋初沿襲唐制,將全國劃分為十多道。宋太宗時改道為路,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的轄區,在州、縣之上。宋神宗元豐八年(1085)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各路皆置轉運使和提點刑獄,有些路常置安撫使,各設官衙辦事。安撫使司俗稱「帥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一路的軍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財政等。轉運使司俗稱「漕司」,主管所領州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稅收,兼管司法和民政等。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兼管財政等。宋神宗時,增設提舉常平司,俗稱「倉司」,主管本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時與提舉茶鹽司合併,增管茶鹽。此外,又設提舉坑冶、茶馬、市舶等司,漕、倉、憲等司總稱監司。監司號稱「外台」,具有監察職能,權任頗重。

各州(府、軍、監)直屬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官管理州郡事,稱「知某州軍州事」,表示全權管理本州的軍、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並經常調換。知州以外,設「通判某州軍州事」同領州事,裁處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行文與知州聯署。其官屬有錄事、司戶、司法、司理等各曹參軍。錄事參軍主管州衙庶務,糾察各曹稽違;司戶參軍主管戶籍、賦役、倉庫受納;司法參軍主管議法斷刑;司理參軍主管審訊獄訟。此外,還有節度掌書記、判官、推官等幕職官以及州學教授。

各縣設知縣或縣令,還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設判縣事,為一縣之長。後常以京、朝官領縣者稱知縣事,以選人宰縣者為縣令。知縣或縣令主管一縣民政、司法、財政,如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宋仁宗初,始置縣丞,以選人充任。後以京、朝官充縣丞者,稱知縣丞。丞為縣的副長官。主簿主管本縣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尉的職位在主簿之下,俸祿相同,主管閱習弓手,維持治安,後命兼巡捉私茶、鹽、礬等。

宋代實行官、職和差遣分離的制度。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組合而成官階,只用以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因此又稱為「階官」或「寄祿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時,文官(京朝官)定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增為三十七階(包括選人),還改定武官共五十二階。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即「職事官」。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等的職銜,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官員的清高的頭銜。官、職和差遣的分離,導致大批冗員的出現。

宋代還把文官按官階劃分為「幕職州縣官」「京官」和「升朝官」三大類。幕職州縣官又稱選人,是低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兩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錄、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階,宋徽宗時改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七階。京官是比選人品級略高而不常參的低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共有承務郎到宣教郎等五階。宋神宗官制改革,廢除京官之稱,改為「承務郎以上」。升朝官是可以參加朝見、宴坐的中上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通直郎到開府儀同三司等二十五階。選人經過考核和一定員數舉主的推薦,達到一定考數(任職滿一年為一考),便能升為京朝官。選人升為京朝官稱為「改官」,是每個官員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階分成使臣、諸司使、橫班。另有節度使到刺史等,實際成為另一種官階。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銜,如散階、封爵、食邑、勛官和檢校官等,都已成為榮譽頭銜。爵有王、嗣王、郡王到各縣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級。只要官資及格,該封開國男以上者,即給予食邑二百戶以上達一萬戶;又官資及格,給予食實封一百戶以上到一千戶。每食實封一戶,每日計錢二十五文,隨月俸領取。勛官有上柱國、柱國到雲騎尉、武騎尉共十二等。檢校官有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級。文臣任樞密使,都帶檢校太尉、太傅。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襲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從,自正四品以下,又分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職多不相稱。宋神宗官制改革,正名責實,減少了官品的等級,改為九品正、從十八級。

朝廷對各級官員制定了磨勘(考核勞績過失)、敘遷、蔭補等法。宋初廢除按歲月敘遷之制。宋太宗時,設審官院和考課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職州縣官的考課事宜。宋神宗官制改革,設吏部四選分掌文、武官的考課、差遣等事。宋真宗趙恆時,還規定文臣(京朝官)任滿三年、武臣四年(後改為五年)磨勘升轉本官階一次,幕職州縣官在改為京朝官時也實行磨勘。此後,為減少冗員,不斷加嚴磨勘條件,如延長磨勘年限、規定遷轉的止法、限制每年磨勘轉官的員數、增加舉主等。磨勘的標準有多種。以舉官當否、勸課農桑、增墾田疇等「七事」考核監司。以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等「四善」和「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賑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等「三最」考核州縣長官。考核分為三等,七事中具有五項者列為上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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