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 政治制度

遼太宗時期,統治地區西至流沙,東至黑龍江流域及原屬渤海的地區,北至臚朐河(今克魯倫河),南部包括燕雲十六州地。建都在潢河流域的上京。以上京為中心的契丹舊地和西北各游牧部落居地,實行奴隸制的統治。東部地區滅渤海後仍實行原有的封建制。南部燕雲十六州地,則繼續實行漢人傳統的封建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由此形成為西部、東部以及南部三個不同的區域。在這三個區域內居住著不同的民族,實行不同的制度,統一於遼朝的統治之下,因而其統治制度具有許多特點。遼朝制度在太祖、太宗和世宗時逐步建立。遼聖宗時都中京,各項制度也有所改革。

斡魯朵制

斡魯朵原義為帳幕。遼朝皇帝各有自己的斡魯朵,並有直屬的軍隊、民戶、奴隸和州縣,構成獨立的經濟軍事單位。斡魯朵領有的奴隸和財產,為皇帝個人私有,死後由家族後代所繼承。帝後斡魯朵有著帳局,以契丹族和奚族奴隸為著帳戶,為皇族宮帳服役。斡魯朵還領有「瓦里」,奴役契丹奴隸,從事狩獵和手工業生產。一批自西北游牧部落俘降的奴隸也隸屬於斡魯朵宮帳。遼聖宗時,大批解放奴隸成為部民和獨立的部族。遼朝皇帝設契丹、漢人諸行宮都部署司,分掌各斡魯朵所屬契丹人和其他游牧民族、漢人和渤海人等事務。

頭下制

帝後以下的貴族俘擄的漢人、渤海人奴隸,在契丹本土建立州縣寨堡,從事農業生產,稱為「頭下」或「投下」。皇室(諸王、公主)和後族(國舅)所領有的頭下,許創立州城。其他貴族不得建立城郭,但也領有自己的頭下。頭下軍州的屬戶,多數是稱為部曲的依附農民和依附牧民,少數是奴隸。

捺缽

遼朝在建立城市後,皇族仍保持漁獵騎射的傳統。皇帝在四季出外遊獵,其行在稱為捺缽。遼聖宗以後,四時捺缽各有固定地點,形成制度。春捺缽在長春州(今吉林扶余他虎城)捕鵝,又在混同江(今第二松花江)鉤魚。夏捺缽在永安山或炭山放鷹。秋捺缽在慶州(今內蒙古林西縣北)射鹿。冬捺缽在永州(今遼寧西拉木倫河與老哈河匯合處)獵虎。皇帝出獵時,朝中官員隨行。夏季和冬季,皇帝即在捺缽與北、南大臣會議國事,捺缽成為政治活動的中心。

樞密院

遼太祖時,自領兵馬作戰,次子耶律德光(遼太宗)綜理軍務,加號天下兵馬大元帥。遼太宗滅後晉,沿晉制設樞密使管領漢人兵馬。遼世宗奪得皇位,囚禁天下兵馬大元帥耶律李胡,因采漢人制度,設契丹樞密使,以統領契丹兵馬。契丹樞密院又稱北樞密院,漢人樞密院稱南樞密院。北、南樞密使參與國政,聽決獄訟。遼聖宗時,韓德讓兼領北、南兩樞密使,綜理軍政,成為皇帝以下最高的執政者。此後,漢人官員可任北院樞密使,契丹官員也可任南院樞密使。北南樞密院於樞密使以下,設有知樞密使事、樞密副使、知樞密副使事等官職。

中央官制

契丹以東向為尚,皇帝宮帳坐西向東,官員分列宮帳兩側,因此官職都分稱北、南。遼朝中樞官制分為北面官與南面官兩大系統。北面官管理契丹政事,南面官管理漢人事務,即所謂「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北面官制仍保存著契丹氏族部落制的某些痕迹。職名多源於突厥、回紇,建國後又採用漢人官制的某些職名。部落聯盟時期的最高官職稱「于越」。建國後仍保留這一稱謂,但不實際任事,成為皇帝以下最為顯貴的尊稱。遼世宗以後,北院樞密使是最高的軍事行政官員。契丹遙輦氏八部原以迭剌、乙室兩兄弟部落最強大。建國後,將八部居民分別編組為以迭剌、乙室兩部為核心的兩大集團,分設北府宰相和南府宰相管理政務。兩府宰相分別由後族和皇族充任。皇族從出的迭剌部,遼太祖時分設為五院、六院兩部,首領稱「大王」。北、南院大王成為僅次於北、南府宰相的重要官員。乙室部也稱大王,與北、南院大王並立。皇族事務專設大惕隱司管領,官員稱「惕隱」。後族事務設大國舅司管理,官員稱「常袞」(敞穩)。皇帝有自己的侍衛親軍,又有宿衛和宿直官,例由貴族大臣輪番擔任。北面朝官中有大林牙院掌理契丹文翰詔令。官員有都林牙、林牙承旨、林牙(契丹語:文士)。

南面官制,《遼史》記載極為疏略。遼太祖時曾任韓知古「總漢兒司事」,總管漢人事務,依唐制加號中書令。遼世宗時,建「政事省」,主管漢人事務。遼興宗時,又改政事省為中書省。南樞密院是綜理漢人軍政的最高官衙。中書省只是管理漢人官民的一般行政事務,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等,為正、副宰相。遼代一些加號尚書、中書、門下的官稱,多只是附加的尊稱或封贈的虛銜。南面官中設有翰林院掌管漢文文書。官員有總知翰林院事、翰林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等名目。契丹人任職者稱為南面林牙。

地方官制

契丹族征服奚族後建國,在契丹族、奚族及北方游牧族居地建立起統治制度。滅渤海後,基本保持渤海原有的官制。得燕雲十六州漢人地區,則沿用後唐的舊制。因此,遼國境內的地方官制形成三個系統。契丹族和北方諸族地區實行部族制。大小部族一般各有居地,但地域統治取代了血緣組織,居民或不限本部族血統。奚族被征服後,仍保持五部或六部組織。奚族首領稱奚王。遼朝設契丹北、南院大王府、乙室王府與奚王府並列,四大王府各領一大部族,即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和奚六部。遼太宗時,仿漢制於奚王以下設宰相二員、常袞二員。遼太祖時又將俘降的邊地各族分編為八部,分屬北、南兩府。遼聖宗時擴建為二十八部,一度撤銷奚王府,奚六部改屬北府統領。合共三十四部。三十四個小部族按民族成分包括契丹、奚、室韋、烏古、敵烈等各族。各小部族首領原稱夷離堇,後改令穩,遼聖宗時一律設節度使統轄。頭下州縣由帝、後斡魯朵和諸王公主貴族派遣官員管理,節度使仍由朝廷任命。遼太宗時號皇都為上京,設臨潢府。遼聖宗時在奚族居地建中京大定府。上京、中京的長官稱留守。在渤海地區,遼太祖滅渤海後,於其地建東丹國,封長子耶律倍東丹王,成為特殊的政區。東丹國沿渤海舊制下設左、右大相、次相及平章事等官,由契丹人與渤海人擔任。遼太宗時廢東丹國,稱中台省。遷渤海人於東平郡(今遼寧遼陽),升東平郡為南京,又改稱東京遼陽府。世宗時,恢複東丹國,仍設中台省,官制仍設左右大相、次相等職。遼聖宗時廢中台省。東京設留守司及統軍司統轄所屬州縣。州設節度使,縣設縣令。燕雲十六州地區,以幽州(今北京)為中心,稱南京幽都府,又改名析津府。地方官制基本上沿襲後唐制度設州、縣。州有刺史州、節度州之分。縣設縣令。遼興宗在大同軍設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下轄州縣,官制略同於南京。東京、南京和西京的最高長官均稱留守,由契丹重臣任職。漢人、渤海人等聚居區地方統治體制相近,為州縣制,屬遼南面官系統;而契丹人、奚人等地方統治體製為部族制,屬遼北面官系統。

法律

遼太祖建國後,即詔定法律,以統治契丹及北方諸族人。漢人仍依原有的漢法,即源於唐代的法律。滅渤海後,也用漢法。契丹法與漢法分別應用於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民族。遼太祖時耶律突呂不曾撰決獄法,當是斷案治罪的條例。遼聖宗時,修訂法律十數項。主要是奴隸犯罪須送官府處理,主人不得擅殺;契丹人與漢人鬥毆,同等治罪。遼興宗時,重新制定法律,在重熙五年(1036)正式頒布。新定條制,共五百四十七條,是一部完整的法典,史稱《重熙條制》。遼道宗咸雍六年(1070),又重加改定,增補為七百八十九條,稱《咸雍條制》,以後又增補兩次,共增一百零三條。大安五年(1089),道宗下詔,因新定法令太繁,仍用舊法,即《重熙條制》。遼國的幾部法典都已失傳。

遼朝北面官中設有夷離畢院專掌刑獄。有左、右夷離畢,知左、右夷離畢事等官職。遼聖宗時,北、南樞密院綜理軍政,並理訟事。貴族官員犯法,由所在官司案問,申報北、南院複審、奏報。其後又在南面官中仿漢人制度設大理寺審理重大罪案。官員有大理寺少卿、大理正等。遼興宗時,五京(上京、中京、東京、南京、西京)專設警巡院,各地契丹人犯法,由警巡使審理。漢人犯法,由所在州縣官審理。

遼朝契丹人犯法,原有投崖、生瘞(活埋)、射鬼箭(亂箭射死)、木劍(杖背)、大棒、鐵骨朵、沙袋(拷打)及鞭、烙(刑訊)等刑。聖宗以後,採用漢人刑名,有死、流、杖、徒四等。死刑有絞、斬、凌遲。

科舉

遼朝原無科舉考試製度,遼聖宗時始置科舉取士。設進士科,分甲、乙兩科。考試分為鄉試(鄉貢)、禮部試和廷試(殿試)。遼朝科舉只限漢人文士考試,契丹人不得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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