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唐朝前期的社會經濟和課役制度

地主經濟和租佃關係

唐代前期儘管繼續實行均田制,地主佔有土地並剝削依附佃客仍然是基本的生產關係。在地主階級內部,有官僚貴族地主、庶族地主、寺院地主和商人地主等。唐初,有的官僚貴族自北朝以來世代做官,田產代代相承。其中有些是前代的賜田,有些則是新貴從李唐政權獲得的賜田。無論是官僚貴族、庶族地主還是商人、高利貸者,都大量購買土地。有的人「邸店園宅,遍滿海內」。不少官僚貴族地主還依據官品、勛品從國家得到永業田和勛田。所有的地主不僅用這些土地出佃收租,而且使之成為供游賞的園林,這種情況在長安、洛陽等大城市郊區尤為普遍。在隋末農民起義打擊下一度有所削弱的寺院經濟,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恢複和發展,並有日益膨脹的趨勢。寺觀不僅有常住田,而且可以據均田令得到受田,更多的田產是來源於施捨。

地主剝削農民的主要方式是出佃收租,吐魯番地區發現了不少唐代前期的租佃契約,是當時盛行立契租佃制的見證。吐魯番的租契反映,主佃雙方多為小農,他們往往因彼此受田隔越、經營不便而交錯出賃土地,也有小農因家貧無力墾種而出租土地。此即具有典當性質的立契租佃。但由此可以斷定,地主與佃客間建立租佃關係的情況一定也相當普遍了。根據出土契約,租額有高有低,交租的方式分預付和後付,地租有交產品和貨幣之分,上述諸區別取決於土地質量的高低和租田的種類。租佃關係採取契約形式,定額租的產生和流行,凡此都說明唐代佃客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比以往歷代有明顯的減輕。部曲的記載主要見於《唐律》及部分出土的吐魯番文書,在其他史料中寥若晨星。估計在大多數地區的現實生活中,部曲已經極少,《唐律》中有關部曲的文字是從《開皇律》中承襲而來的,並不反映當時的社會現狀。北朝至隋朝有大量賜奴婢的情況,動輒以數百人甚至以千人計,受賜者大多是立有戰功的軍官。而到唐朝平定全國以後,賜奴婢的數量銳減,說明掠戰俘為奴的習慣不再盛行了。上述各種情況反映,地主對依附者的超經濟強制明顯地趨向緩和,這是生產力水平提高和隋末農民起義推動下的必然結果。

均田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農民起義打擊下有所削弱,因而唐初國家掌握了大量的無主田,統治者把相當一部分官田用作賜田、公廨田、驛田、屯田,以供祿米、經費和其他軍政開支之用,其餘大部分則用以實行均田制,即作為永業田和口分田分配給各階級、各階層的人佔有。民戶中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男子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官員按品級受不同數量的永業田,勛官按勛品受不同數量的勛田。道士、女冠和僧尼,寡妻妾及篤疾、廢疾者亦能得到少量受田。與北朝和隋代相比,唐朝放寬了對買賣永業田、口分田的限制。不僅史籍中有很多關於均田令的記載,《唐律疏議》中有土地還受的規定,而且敦煌、吐魯番等地發現的大量手實、戶籍和給田文書、欠田文書、退田文書,也具體而生動地記錄了均田制實施的狀況。從上述文書可知,民戶「應受田」額與「已受田」額距離頗大,受田一般不足法定畝數。

封建統治者實行均田制的目的是:盡量利用現有勞動人手墾種土地,發展生產,以緩和階級矛盾和保證財政收入;通過授貴族、官員永業田和授勛官勛田等辦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統治階級的土地要求,因此均田制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不過實行均田制可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促進農業的恢複和發展能起一定的進步作用。

課役制度

唐朝前期實行的課役征斂主要包括租庸調製、戶稅和地稅,其中,以租庸調為正稅,戶稅和地稅是輔助稅。此外,還有雜徭和色役。

雜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種勞役。雜徭一名始見於北魏,唐代與租庸調並列為賦役正項。這種勞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時臨時徵發,由府、州的戶曹或司戶參軍事、縣的司戶佐實際主管。由於雜徭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不僅各州各縣的服役項目不盡相同,一州一縣每年也不盡相同,均由地方隨事支配。如修築城池,維修河道、堤堰、驛路、廨舍等均是較普遍的雜徭徵發。

色役

唐代把各種有名目(即色)的職役和徭役稱為色役。擔任某種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課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雜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種程度上逐漸成為逃避正役、兵役及雜徭的一種手段。唐代服色役的一般是良民及具有資蔭的人,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由具有資蔭的五品以上官子孫及品子、勛官所承擔的色役,由白丁充任的色役,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賤民充任的色役。

租庸調課斂是在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賦稅制度。課戶每丁每年納粟二石,稱作租;納絹二丈、綿三兩,稱作調;服正役二十天,不役者折收絹,每日合三尺,這種以絹折役的辦法稱作「輸庸代役」。不產絲織品的地方,以麻布二丈五尺代調絹,另納麻三斤,庸絹每日折麻布三尺七寸五分。

正役以外,農民須服雜徭,有的還要服色役。

唐朝把民戶劃分為自上上至下下九等,戶等主要根據財產和戶內丁口多少劃分。國家根據戶等高低徵收稅錢,以供軍國傳驛及郵遞之用。開元時,戶稅分小稅和大稅,每年收小稅約四十萬貫,三年收一次大稅約一百五十萬貫。此外,每年還另收八十萬貫供外官月料及公廨之用。天寶年間,八等(即下中等)戶納錢四百五十二文,九等(即下下等)戶納錢二百二十二文。戶稅有越來越重要的趨勢。

唐太宗繼承隋制,於貞觀二年(628)在全國普遍設置義倉,規定自王公以下至於百姓根據籍內之田造青苗簿,每年每畝納粟或麥、稻二升於義倉,以備荒年賑災之用。義倉征斂即地稅。後來由於「公私窘迫」,國家遂貸義倉存糧支用。自中宗神龍(705~707)之後,義倉儲糧支用向盡。天寶七載(748)以後,每年地稅總收入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是唐王朝的一筆重要稅收。

農業的發展

在隋末農民大起義的推動下,高祖、太宗、武則天、玄宗先後推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促使唐代前期社會經濟的發展呈蒸蒸日上之勢。

當時統治者比較重視興修水利和管理灌溉設施。中央尚書省工部設有水部郎中,負責主管水利政令;都水監有都水使者,主持興建水利工程和灌溉、水運等事宜。各地的渠及斗門均置長一人,專司調節渠水、分配使用。國家制定「水部式」,其中包括灌溉法規。唐代的水利工程百分之七十興築於前期,這與當時全國統一、社會安定有關。比較大的工程有:武德年間在同州(今陝西大荔)開渠,自龍門(今山西、陝西間黃河之龍門)引黃河水溉田,受益地達六千餘頃;貞觀年間江都(今江蘇揚州)境內修雷塘及新築勾城塘,可引渠溉田八百頃;武則天執政時期在營丘(今山東昌樂東南)東北所開的竇公渠,曲折三十里,受益之田亦為數可觀;唐玄宗統治時期在文水(今山西文水東)、三河(今河北三河東)、彭山(今屬四川)及武陵(今湖南常德)等地興建的很多渠、塘、堰,均能溉田數千畝。隨著水利事業的發展,灌溉技術也有所提高,農民不僅用傳統的轆轤和桔槔汲水,而且製成水車、筒車,用以灌溉地勢較高的耕地。北方旱地還使用立井式水車溉田。

農業工具的改進提高了勞動生產率。據各地發現的牛耕圖,唐代前期已經把過去使用的直轅犁改造成曲轅犁,這種新式犁使用起來便於轉彎。耕作技術的進步與灌溉事業的發展提高了單位面積產量。

農業的發展導致墾田數量和戶口的增加。開元年間,有的地方高山絕壑,「耒耜亦滿」;有的地方原來榛莽叢生,這時也變成了秔稻之川,土地得到了空前的開發。隨著墾田的擴大,新增加了一些縣。貞觀年間全國人口不滿三百萬戶,經過百餘年的繁衍和逃戶落籍,到天寶十三載(754)增加至九百餘萬戶,而據杜佑在《通典》中估計,如果把隱漏的逃戶、隱戶都計算在內,人口最多時的實際戶數當在一千三四百萬左右。

手工業的發展

唐代狩獵紋夾纈絹

夾纈在唐代常用做婦女的服飾,還作為傢具的裝飾品。

唐代前期手工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手工業分官府手工業、私營手工業和農民的家庭手工業三種形態。官府手工業作坊規模最大,分工最細,分屬於少府監、將作監和軍器監三個部門。盛唐時期僅少府監使用的輪番服役的工匠就近兩萬人,屬將作監役使的輪番服役的工匠亦達一萬五千人。此外,在全國很多地方還設有冶監,專門掌管礦冶事業。官府手工業役使的勞動者有工匠、番戶、雜戶、官奴婢和刑徒等,其中以前三者為主。工匠、番戶、雜戶每年到官營作坊服役,有的二十天,有的一個月,有的輪流服役兩個半月或三個月,服役者自備口糧。有的工匠長期留用,稱作「長上匠」,官府另給報酬。有的官營作坊則部分地和雇勞力,每日給酬絹三尺,被雇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