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 官制、兵制和法律

官制

戰國各國都吸收春秋時君權下替的歷史教訓,建立新的官僚體制以糾過去宗法貴族把持國家大權之失。

戰國時中央最高的官吏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長,治理朝中百事,對大小官吏有賞罰之權。各國都置此官,但名稱上略有歧異,有些國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類的舊名。有的國家稱為宰相,秦有時不置相邦,而設左、右丞相。

較相邦為低並分掌各種具體職務的官吏,有主管民政、軍事和工程事務的司徒、司馬和司空,有管理刑罰和辭訟的司寇或司理。還有專管農業、手工業、山林資源的司田、工師、虞師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縣,以替代過去貴族的封邑,秦商鞅變法後,全國共設四十一縣,《戰國策》說魏有百縣。縣也稱都,古書中常將縣都連稱。在縣以下有鄉、里。有的國家在鄉、里之間還有州。里之下又分成若干個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縣的主管官吏為令,秦或三晉,也稱縣令為大嗇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縣司空、縣司馬等官。鄉、里設三老、里典、伍長等。縣置於君主統治之下,君主的政令可通過地方小吏一直貫徹到鄉、里,中央集權制比過去大為加強。

各國在邊境地區或新佔領的地方,往往設郡以統縣。如魏在河西設上郡,秦滅蜀後設蜀郡,趙打敗林胡、樓煩後建立雲中、雁門等郡。戰國時的郡都比較大,韓的上黨郡有十七縣,趙、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縣。郡的主管官吏為守,也有稱太守者。設郡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地方的軍事防禦能力,故郡守除治民外,還掌握兵權,可以率兵自衛或出擊敵人。

從相邦到地方的守、令,都由國君來任免。在任命官吏時要授予官璽。官吏有了官璽才能行使其權力。在免官時君主又要將官璽收回,當時稱為「收璽」或「奪璽」。君主通過所謂的「上計」,考核官吏治績。官吏不稱職或有過失者,君主可收其璽而免其官。《荀子》說:「相邦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相邦為百官之長,如君主對其不滿,隨時可被免職。可見當時對官吏的考核是比較嚴格的。正因為如此,各國政府大都能保持較高的行政效率。

春秋時實行任人唯親,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孫擔任。戰國時任人唯賢比較流行。雖然像齊、楚等國任用宗族的現象仍未斷絕,但多數國家都主要從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甚至像申不害、范雎等出身於貧賤者也能被破格任用。秦多用外來的客卿,廣攬天下的英才。秦能最強於天下,與此不無關係。官吏人才多通過大臣或名流之推薦和保舉。如果推舉者徇私,則將受到一定的懲罰。如秦國對於「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領取實物為俸祿。高官可以食祿千鍾,甚至到三千鍾、萬鍾。稍低的俸祿為一千石,依次而下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更低者為斗食。按照秦制,六百石以上者皆屬高官級別。官吏有特殊功勛者,國家往往賞賜田地。如《商君書》曾說:「得甲首一,賞爵一級,益田一頃。」

封爵仍有,但和春秋之制有較大區別。如屬宗室或有功之大臣,可獲得君或侯之稱號,有封邑或封地,主要食租稅,僅有一定的治民權。這些封君多終身或傳數世,很難長期世襲。稍低者為卿或大夫,一般是獎勵給功臣或名賢。秦的爵制、級別較多,從侯到大夫、士。其中的低爵,獲得者為平民或士兵。

兵制

由於戰爭頻繁,各國都擁有一支強大的武裝力量。士兵來源於募兵或徵兵。當時所說的「練卒」或「練士」,當是招募而來,並經過相當訓練、具有較好裝備的常備軍。但遇大戰時,也隨時徵發適齡男子服兵役。如秦趙長平之戰,秦昭王親赴河內,下令民身高七尺到六十三歲的男子都要開赴上黨。各國為了激勵士兵奮勇作戰,採用不同的獎賞辦法。如齊國的技擊之士,得敵首者可拿到賞金;魏國的武卒,其家屬可以免役。秦國除用獎賞外,還用嚴刑相脅,這也是秦軍戰鬥力很強的原因之一。

戰國時王權很集中,故君主都把兵權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裡,如軍隊的將帥都由君主任命。戰國早期,軍將常由相邦充任,以後則由其他高官為之。將帥非常設官,戰事結束後即罷。在調動軍隊時,君主用虎符為信物。虎符為銅質、虎形,分左右兩半,有子母口可以相合。右符在王所,左符在將領之手。王若派人前往調動軍隊,就需帶上右符,經過合符,軍將才能聽命而動。根據秦國「新郪符」的銘文,地方發兵超過五十人,就必須有王符。可見君主對軍隊的控制相當嚴格。

法律

戰國時各國都用嚴刑峻法以治國。為此而制定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魏有李悝的《法經》,最為有名。趙有《國律》,燕有《奉法》。但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編訂而成,也已不復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雲夢秦律和其他有關材料,其中大部分都應是戰國時期秦國的法律條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國家法制狀況的寶貴資料。

秦律將保護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對犯盜竊罪者處罰極為嚴酷。凡參與分贓或窩贓者,則將和盜竊者受到同樣的懲罰。竊賊盜竊所得,其價值超過六百六十錢,就要被處以次於死刑的重刑。如盜竊別人的桑葉,其價值不到一錢,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法律對官吏的違法行為頗為重視。秦律中有多種的官府法規性質的內容,如有《置吏律》《效律》《軍爵律》等,還有和生產有關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執法時忽於職守者為「不勝任」,對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為「不直」,「不勝任」和「不直」都構成犯罪。「不廉潔」的官吏為「惡吏」,也為法律所不容。官吏因犯小的過錯,則將受到交納實物的「貲罰」。秦法對官吏約束較嚴,表明秦十分注意吏治。

戰國時刑罰殘酷。刑罰有死刑、肉刑、徒刑等類。肉刑分髡、黥、刖、劓等。徒刑是使罪人長期服苦役,三晉稱這類罪犯為胥靡,秦稱刑徒城旦或鬼薪、隸臣。秦徒刑中以城旦為最重,犯人髡髮穿赭衣,頸中戴鐵鉗,腳上戴鐵釱。同時還要處以黥、劓等肉刑。城旦在嚴密的監督下服長期的苦役,實際上成為罪犯奴隸。肉刑在戰國時已成為前一時代的殘餘,而徒刑則變為一種重要的懲罰手段。較輕的刑罰有遷刑、笞刑和罰金、罰徭。遷刑是把犯人遷徙到邊地去服役或戍守。犯人的家屬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法經》中的三族刑,即犯人的父、母、妻的親屬也要受株連。秦律中所謂的「收」,也是指籍沒罪人的妻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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