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 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各種身份的勞動生產者

春秋戰國之際,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人的身份、地位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戰國以前,社會上的自由民為貴族與農民,非自由民為臣妾或仆圉。各個社會階層的地位比較穩定,當時所謂「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貴族和農民都是代代相傳的,身份低賤的奴僕等人當然也不例外。戰國時期則不然,由於井田制的瓦解,商品貨幣關係的發達,封邑製為俸祿制所取代,宗法貴族隨之而沒落下去,其中的一部分人轉變為依靠軍事、政治、文化等方面專長而去謀求仕宦出路的游士;農民從井田制的束縛下脫身出來而成為小自耕農;出現了具有獨立經濟地位的手工業者和商人。這些士、農、工、商,即當時所謂的「四民」,成為社會上活躍的因素,職業也不再世襲相傳。如農民接受文化教育後可以上升為士,也可以棄本而逐末;士通過仕宦可以取卿相之位而飛黃騰達,或如范蠡、子貢因經商而致富,或陷於窮途末路而變成農夫。以往只有貴族才能憑其身份和政治權力而獲得大量的財富,而戰國時各種不同身份的人都可憑藉才能或機緣發財致富。像庶人本屬於最貧窮的階層,但戰國時往往「庶人之富者巨萬」,這是前所未有的新現象。不過,在對財利的追逐中,既有獲勝者,也有失敗者。特別是一些小生產者,他們破產後境遇悲慘,甚至賣妻鬻子。這在當時並不少見。貧富分化的加劇,使社會矛盾更加複雜尖銳。但彼此的角逐競爭,又成為當時歷史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

四民之中以農民人數為最多,他們是當時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創造者之一。小自耕農是國家租稅、徭役、兵役的承當者,故各國為了富國強兵,都致力於推行和貫徹有利於小農的政策和方針。如魏國用平糴法,「行之魏國,國以富強」;秦商鞅變法,也因重視農業和農民而能「傾鄰國而雄諸侯」。

據《孟子》所說,當時的小自耕農,有五畝之宅,百畝之田,還飼養著「雞、豚、狗、彘之畜」,如果沒有橫徵暴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老者還可衣帛食肉。當時魏國的情況是,「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他們為了生活稍能好一點,無不奮力耕作。國家為了多收租稅,用賞罰的辦法迫使農民多收糧食。如《周禮》中規定,「凡宅不毛者有田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另外像商鞅變法令中也申明,「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國家強令農民多收糧食,實際上也是為本身利益而著想。如《管子》就說:「民事農則田墾,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這裡道出了國家的富足必須建立在農業發達的基礎上。

小農對社會雖然作出了重大的貢獻,但當時有些君主對農民「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所以不少農民「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農民為擺脫困境,或棄本逐末,即棄農經商或去從事小手工業;或出賣勞力,成為別人的僱工。當時所說的「庸」,就是指雇庸勞動。庸也稱為庸夫、庸客。在農耕、水利、手工業方面都可以使用雇庸勞力。當時有所謂「市庸」者,可能是有的庸工聚集在市中,以等待受人僱用。國家遇災荒時,對有些農民實行以工代賑,這類農民也稱為庸。據《韓非子》記載,僱主一般付給庸工一定數量的錢幣作為酬金,故主人僱工常稱為「買庸」,雇庸制是商品貨幣關係發展的產物。

戰國時奴隸較多,當時稱為臣妾,或僮、虜、仆妾、輿隸、廝輿、胥靡、隸臣、白徒、臧獲等。即使在一些平民家中,也常擁有一兩名奴隸,改變了過去只有卿大夫等較大貴族才能佔有奴隸的舊傳統。

奴隸來源有幾種:一是戰爭中的俘虜。《墨子》說戰爭中得到的戰俘或敵國臣民,男子為胥靡,女子為舂米、釀酒的奴隸。秦律也規定,凡敵軍之降者,一律入於隸臣。胥靡、隸臣皆為官府奴隸。二為自由民淪落為奴者,特別是農民因破產而「嫁妻賣子」,這在戰國較為常見。

主人一般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而獲得奴隸:一是國家之賞賜。如秦對立軍功者則賜虜若干名;秦法還規定,能為破大案提供重要線索者,官府則賜臣妾二人。二是從市場上所買得。在商品貨幣關係的影響下,奴隸和牛馬一樣地出現在市場上。《周禮·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人民」即指奴隸。雲夢秦墓中所出的秦《日書》,其中多處提到「出入人民、馬牛、禾粟」,「入臣徒、馬牛它牲」。「出入」即買賣之意。可見買賣奴隸和買賣牲畜、穀物一樣頻繁。從秦律得知,官府可以把部分官奴出賣給民間,百姓也可以借用官府之幼奴,或賣私奴於官府,官私奴隸通過一定的渠道可以相互轉化。

奴隸除了用於家務勞動外,還廣泛地用於各種生產方面。《荀子》《韓非子》中所提到的臧獲,就屬於使用於農田耕作的奴隸,秦律中也有關於臣從事于田作的記載。官府的奴隸除負擔諸如築城、修路之類的苦役外,還用於耕作、礦冶、舂米、釀酒和洒掃等方面。

三晉、齊、秦等國還有一種和奴隸身份相近的贅婿。賈誼說秦的習俗是,「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則贅婿多從貧家子弟轉變而來,實際上成為富家的奴僕。雲夢秦墓中所出的魏《戶律》,其中即有不準把田地授予贅婿的規定,其地位低於平民是顯而易見的。

官僚貴族也剝削一般的平民,如秦國的軍將或士卒,得敵人甲首者即可「隸五家」,即從國家的編戶之民中得到五家以供其役使。還有是官吏或軍將以「士卒為弟子」,或者是「臣士卒」。有的農民因租稅徭役過重而自動投靠到官吏貴族那裡以求庇護。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剝削關係,即平民也在一定條件下,成為剝削的對象。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