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 政治制度

國與野

春秋和西周相似,在王國或侯國之內,分成國、野兩個部分。國是都城及其四郊,是君主直接統治的區域;在郊以外到邊境為野,或稱野鄙,君主把野的一部分分封給卿大夫,由卿大夫去統治。

國中所居者為國人,其中包括士和工、商或其他一些平民。如齊國把國中分為二十一鄉,即士鄉十五和工商之鄉六。士是貴族中地位最低者,他們世代服兵役,出征時充當甲士;也可以仕進,國家授予他們小塊土地以作為俸祿,故《國語》說:「士食田」。士在國人中屬於主體部分,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包括士在內的國人在發生暴亂或政變時,往往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因此,君主或貴族經常「禮國人」,或是對國人「餼粟」,如他們能贏得國人的支持,將是政權能夠鞏固的重要保證。

在野鄙中,有大片的井田和一些都邑。如齊在野鄙中設王屬,每屬之下有十縣,每縣之下有三鄉,鄉下有十卒,卒下有十邑,每邑之下有三十家。《周禮》說野中有六遂。「屬」或「遂」中的土地劃成井田,由農民去耕種,其收成歸國家,成為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都、縣是貴族的封邑,晉國稱封邑為縣,魯國則稱為都。卿大夫從封邑所得的收入,其中一小部分要以貢的形式交納給國君。

野中的居民稱野人或庶人、野甿者。春秋前期,野人的社會地位較低,不服兵役,僅承擔交稅和服徭役等義務。到春秋晚期,野人也當兵,地位有所改變。但無論何時,野人也仍屬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平民階層。

世族與政治

春秋時各國的統治集團由國君的宗親或少數異姓貴族所組成。《左傳》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從天子到卿大夫都是實行嫡長子繼承製,次子則分封。各諸侯國之中,長子繼位後,次子或庶子為公子,公子之子為公孫,公子、公孫的家族稱公族。由於其貴族身份世代相傳,又稱之為世族。同姓或異姓貴族都有自己的氏名,並享有封邑和田地。邑或田地的多少、大小,各國不盡相同。如衛國的卿可以擁有百邑,大夫為六十,而晉人以為大國之卿有一旅之田,上大夫有一卒之田。當時官祿與土地是相應的,有官則有土,亦享有祿。擁有大片的田地,是卿大夫在政治上具有強大實力的物質基礎。

卿大夫在其封邑上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統治機構。卿在封邑上修建起號稱為都的城堡,有的規模甚至可和國都相埒;還設置有治事的內朝和官屬。治理都邑的有邑宰。分管其他具體事務的有馬正、司馬、工師、賈師等官職。貴族還有權誅戮或懲罰有罪的族眾或臣僚。為了封邑的安全,一般都設有私人武裝的甲卒(或稱私屬),國君出征時,貴族往往以其甲卒相從。可見在卿大夫都邑中,不僅有農民為貴族提供租稅和力役,而且還有軍隊、法庭和官屬。因而這類都邑實際上是侯國的一個縮影。

當時稱這種實力強大的卿大夫家族為強家。各國都有若干在侯國統治集團中佔據舉足輕重地位的強家(公族)。君主如得不到公族的支持,其統治就很難維持下去。但公族勢力過於強大,又會削弱公室的力量。特別到春秋晚期,同姓或異姓的強家,其實力越來越大,如晉的郤氏「其富半公室,家半三軍」,魯國的季氏「富於周公」,君主已有名無實。這種「末大必折,尾大不掉」的現象在當時非常普遍,造成權去公室、政在家門的結局。所以不久之後,便出現了三家分晉和田氏代齊。

官制和兵制

王室或侯國中職位最重要者為卿士,是君主之輔佐,當時簡稱為卿。一般高級官吏皆由大夫充任,而大夫中能秉國政者則號為卿。在卿位者多為公子、公孫。晉國情況略異,卿常由異姓大夫擔任。

卿除主政外,作戰時或充當將帥。春秋早期,周王室之左、右卿士及齊之國、高二氏,分別擔任左、右軍之軍帥。以後卿人數漸漸增多,如鄭、宋有六卿,晉最多時可達十二卿,而掌實權者仍是其中的一二人,他們被稱為正卿、冢卿,鄭則稱為「為政」或「當國」,以區別於其他的卿。在卿位者仍有具體官職,如魯的三桓,分別擔任司徒、司馬和司空;宋的正卿任右師、大司馬、左師、太宰等職;楚之二卿為令尹、司馬。卿的官位常是世襲的,故當時稱之為「世卿」。

各國管具體事務的官職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等,這四種官職名稱之前或有加上一「大」者。宰也是常見的官名,或稱太宰,有的國家其地位頗為重要。屬於師傅之官有太師、少師、太傅。以上幾種官職常由卿來擔任。此外還有祝、宗、卜、史之類的官職。再有是掌管來往貴賓的行人,管理刑獄的理或大士和尉氏,管理市場和手工業的褚師、工正和工師,管理山林川澤的衡、麓和虞人,管理地方的封人、縣師或隧正。楚的官名較特殊,最高執政官的卿為令尹,其他管理各種具體事務者也多以尹為名,如有箴尹、沈尹、連尹、清尹等十幾種名稱。秦國也有庶長、不更等他國所不見的官名。

作戰時以車戰為主,故各國都有數量甚多的兵車。春秋晚期,晉有兵車四五千乘,其他如楚、齊也有幾千乘。出師作戰時,軍隊分為中、左、右三軍。中軍一般由君主統率,左、右軍則歸卿率領。晉於春秋早期即由卿主三軍,中軍帥稱元帥或將軍,同時又是晉之執政。軍隊士兵主要由小貴族士所組成,庶人或牧、圉也有隨軍出征者,但非軍中主要力量。中軍是王卒或公卒,即君主之族眾,當時稱之為國士,是三軍中精銳部分。左、右軍由卿大夫的族眾所組成。晉在軍師之下,有軍大夫、軍尉、司馬、侯等官職。

除戰車外,也有步卒。如晉國為了和戎、狄作戰,曾經「毀車為行」,「行」就是步兵,鄭國稱步兵為徒兵。但終春秋之世,車戰仍比步戰更重要。吳、越兩國設有舟師,是一支重要的水上攻戰力量。

春秋時的刑罰以五刑為主,即墨、劓、宮、刖、殺五種。殺為死刑,其餘皆為毀傷犯人身體某部的肉刑。特別是刖刑,是當時經常使用的一種懲罰手段。《左傳》說齊國於春秋末曾經「履賤踴貴」,表明被刖足者之多。有些貴族因犯罪也受此刑,齊的鮑牽即被刖足。較輕的刑罰有鞭刑,官吏有過者即遭鞭打。犯人也可用甲、盾或銅塊來贖罪。還有將犯人或其家屬罰作奴隸者,《周禮》說:「丈夫入於罪隸,婦人入於舂藁。」

到春秋晚期,由於社會經濟發生了變化,在刑法方面也要求作相應的變革。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即把刑法條文鑄於鼎上。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以公布范鞅所作的刑書。公元前501年,鄭國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在此以前,所謂「議事以制」,就是判決者往往臨事作出懲罰標準,缺乏成文性材料的依據。而在刑法條文公布之後,官吏或貴族的專橫獨斷受到抑制,這在歷史上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並對以後戰國時期刑法條文的完善具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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