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社會經濟

奴隸制

西周社會中,奴隸制十分盛行。奴隸的來源,出於賞賜或買賣的常稱為臣妾,來自罪人或戰俘的常稱為「隸」。

「臣妾」一詞,周初已經存在。《尚書·費誓》魯公誓辭中,將臣妾(男女奴隸)與馬牛相提並論,均為特定主人的財產,逃跑了要捉住歸還原主,加以隱藏或誘拐的要科以刑罰。約為康王時的復尊銘雲「燕侯賞復冂衣、臣妾、貝」,也說明臣妾和財物一樣為奴隸主所佔有。

奴隸可在市場上買賣。《周禮·質人》說:「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其中「人民」,注云:「奴婢也。」在同書《大宰》中即稱為「臣妾」。臣妾為私家所有,如曶鼎銘所示,臣妾又可作為賠償來轉讓。而自由人作為賠償,則轉化為臣妾,他們主要是從事家內勞動,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驅使去從事生產勞動。

「隸」,據《周禮》有「罪隸」與「四翟之隸」兩種。罪隸是由於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從坐的,也稱為「奴」。據《周禮·司厲》,罪隸中男的由罪隸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種種使役;女的則交給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類沉重勞動。四翟之隸據說有蠻、閩、夷、貉的分別,從事畜養牛馬禽獸以及把守宮舍。這些奴隸都屬於官府。

主要承擔生產勞動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他們的身份表面雖與臣妾和隸不同,但如《詩·七月》所描述,過著貧困苦難的生活,終身為貴族所使役,地位幾與奴隸無異。

井田

西周的國家將土地分授給耕種者,有井田之制。周代用耜進行耕作,耜是翻土工具,頭部寬度約為當時五寸。周人流行耦耕,即兩人各執一耜,並肩而耕,所成的耕溝稱為畎,寬度是一尺;耕田一畝長百步,寬一步;一步是六尺,正好容三畎三壟;授給一夫的土地是百畝,即長百步,寬百步,稱為一田。西周金文常見賞賜土地以田為單位,即百畝的田。《周禮·小司徒》說「九夫為井」,即以九田組合為一井。按照理想的規劃,九田排成「井」字形,周圍八田分由八家耕種,為私田;中央一田則大家合耕,收穫歸國家所有,為公田。根據地形的差異和土質的區別,又有固定的分配和折算方法。為了調節土地好壞的不均,還規定要定期重新分配。

井田制實質是一種農村公社,和行政組織、軍事組織都有不可分的關係。井田制下受田的夫,也就是戰爭時服兵役的丁壯;作戰所用器械、糧食、草料、牲畜,也由國家規定的井數來承擔,是為軍賦。

農業生產

周人從其始祖時起便非常重視農業,整個西周時期,農業是最重要的生產部門。

這一時期的農業工具,據考古所見,仍多為木、石、蚌、骨所造。青銅工具也有在農業中使用的,如《詩·臣工》所說:「庤乃錢鎛,奄觀銍艾。」錢是鏟,用來掘土;鎛是鋤,用來鋤草;銍是短鐮,用以收穫。陝西西安臨潼區零口一處西周窖藏中,一次出土銅鏟四件,可見青銅工具不是太罕見。

農作物種類較商代有所增加。《詩·七月》:「九月築場圃,十月納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麥。」反映了作物的多樣性。《周禮·大宰》有「九穀」,注家認為指黍、稷、稻、麻、大豆、小豆、麥、粱、苽,可知古代主要作物在周代業已出現。同書《稻人》等職,對種植技術還有較詳細的記述。

《詩·采芑》和《臣工》兩篇有菑、新、畲的名稱,分別指墾種一年、二年、三年的田。《周禮·大司徒》有類似記載,把較薄的田休閑一二年再行種植。這種休耕制,對促進農業生產有一定作用。

工商

在國中居住的,還有百工和商賈。當時的百工多在司空所屬的官府手工業中工作,商賈也從屬於官府。百工身份卑微,在西周金文中往往與臣妾奴隸並列。商賈地位則較百工為高,但其交易受到官府的嚴格控制。據金文兮甲盤淮夷與周的諸侯百姓貿易,都必須到指定的市場進行,要遵守官吏的管理,否則即屬非法。至於周人內部的交易,據《周禮》,有特設的市場,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都在市上交易;商賈有自己的組織,受管理市場的官吏控制,這些都可和兮甲盤等金文相參照。

貨幣

西周繼續商代的傳統,使用貝幣,單位為朋。金文常記用貝作為賞賜,最高數額為百朋,只出現四次。這和《詩·菁菁者莪》「錫我百朋」的記載相同。朋數比商代所見為多。

金(銅)作為貨幣,也較商代更為流行。金文常見以金為賞賜,其單位為鋝;還有罰金,數額多的達到三百鋝;曶鼎記贖五人,用百鋝。鋝是重量單位,相當六兩,另一說相當十一又二十五分之十三銖。

土地轉讓

西周中期以下的金文,出現有土地轉讓的事例,有的是交易或互換,有的是賠償。前者如衛盉所記,矩伯以田為代價,從裘衛那裡兩次交換禮玉和皮幣,交換以貝朋為價值尺度,田價分別為八朋一田和六朋多一田;或如五祀衛鼎所載,裘衛以五田換取邦君厲的四田。所謂「田」,均指百畝的一夫之田。後者如散氏盤所述,夨王因為攻擊了散氏,被迫割讓一部分土地給散。

為了取得土地轉讓的法律效力,交易者有時要向執政大臣報告,如裘衛的兩次交易,都得到大臣們的允可;有時採取析券的形式;有時採取立誓的形式。土地轉讓時必須由雙方人員到場。丈量有關土地,稱為「履」。確定了的地界,用封樹的方法作出標識,加以記錄,有時還要繪成地圖。轉讓的契券,雙方分別保存,並將副本上交官府收藏,以備查考。這種土地轉讓,尚未具備完全自由買賣的性質,但可視為後世買賣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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