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典章制度

宗法與分封

西周的國家實行分封制。即古書中所說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礎則是宗法。

宗法是中國古代社會血緣關係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是嫡長繼承製。商代已有嫡長繼承的雛形。西周時期,宗法發展成為系統制度。

嚴格意義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範圍內施行。這些階層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國君的別子。國君的嫡長子立為太子,繼承君位,其他各子即為別子。因為別子也是國君之子,故又稱公子。別子不能與繼承國君的太子同祖,必須分出去自立家族,成為這個家族中嫡長繼承系統的始祖,不再改變,稱為大宗。別子的長子以外各子,長孫以外各孫……都是庶子,對大宗而言,稱為小宗。其間血緣關係超過五代,就不再宗原來的小宗。由大小宗構成的整個家族中,大宗居於族長地位,稱為宗子。始立這個家族的別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襲。

廣義說來,宗法也適用於周王室。周王的嫡長子立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為王畿內外的諸侯,其間血緣關係原則頗與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體現了這樣的原則。康王之後,周朝疆域大體固定,分封的機會減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為卿、大夫,但分封並未絕跡。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還把其弟友分封在鄭(今陝西華縣東)。

小宗圍繞大宗,卿、大夫拱衛國君,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與異姓間的婚姻聯繫,構成龐大的血緣關係網。西周統治者希望用這種關係維護他們的地位和特權。

畿服

西周時期,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區稱為王畿;以王畿為中心,直至周朝勢力所及的遠方,按照地理的遠近和王朝關係的疏密,劃分若干服,合稱畿服。據《國語·周語上》,畿服共分五服。即甸服(王畿)、侯服(王朝所封諸侯)、賓服(方國服屬周朝者)、要服及荒服(皆為邊遠的少數民族)。關於畿服,其他文獻尚有不同說法。

五服對王朝負有不等的義務,史稱職貢。甸服隨時有貢,侯服每月一貢,賓服每三月一貢,要服每年一貢,荒服則其君終身只朝貢一次。這種規定固然有理想化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朝與其疆域內遠近地區的關係。

諸侯

西周的諸侯有同姓、異姓之別。同姓即姬姓的諸侯,在盟會時居於異姓的前面。異姓不少是曾與周王室發生婚姻關係的,如姜姓、任姓、媯姓、姒姓等。周初還注意褒封前朝的後裔,如封堯之後於薊(今北京,後併入燕),封舜之後於陳(今河南淮陽),封禹之後於杞(今河南杞縣),封商朝之後於宋。諸侯有的是商諸侯國,周予以承認;有的則是新封。

建立諸侯國,要賜以土地山川和人民,同時分予寶器,並有等級差別。傳統說法認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而從土地看,公、侯均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均五十里,實際是三個等級。至於土地不足五十里的,則附屬於諸侯,叫作附庸。根據西周金文的研究,五種爵稱是存在的,而且確有一定製度,但未必有那樣固定和規整。

官制

據記載西周職官最詳細的《周禮》,周王朝設有各統轄若干官員的六卿。其中冢宰,掌邦治,其諸官分司王的宮寢、飲食、皮裘、府藏以及貢賦等事;司徒,掌邦教,其諸官分司土地人民、鄉遂、山林川澤等事;宗伯,掌邦禮,其諸官分司宗廟祭祀、冢墓、禮樂、卜祝巫史、車旗等事;司馬,掌邦政,其諸官分司軍旅、田役、車馬、封疆道路等事;司寇,掌邦禁,其諸官分司刑罰獄訟、盟誓、約劑、盜賊、賓客等事。司空,因《周禮》原文殘缺,詳情不明。

學者多認為《周禮》所記過於詳密,西周不可能有這樣整齊劃一的官制。但與已發現金文對比,《周禮》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據統計,《周禮》現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和金文相同或類似的有九十六官。可見《周禮》有相當成分還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實際的。

《尚書·顧命》記周成王臨終時召見「大保奭、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師氏、虎臣、百尹、御事」,大保奭即召公以下六人就是六卿。康王時金文小盂鼎有「三左三右」,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六卿的設立,是王朝官制的中心,諸侯國的官制與王朝相似,但規模較小,官名多同於王朝。

國野和鄉遂

西周時期,周王直接統治地區和各諸侯國都有國、野。王或諸侯所居都城及其近郊稱為國,郊以外稱為野。居住在國中的是國人,其餘則是野人。國與野各方面制度均有所不同。這種差別的產生可能是由於周朝對各地的征服,占統治地位的周人處於國中,被統治的土著則居於野外。

國中分劃為鄉。周有六鄉,諸侯國大的有三鄉。據《周禮·大司徒》,其組織形式為: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有鄉大夫,以下各級有長。國人的多數是與貴族有宗法血緣關係的士階層,他們有議政的權利,當國家遭到大的變故時,王或諸侯要徵詢他們的意見;他們之中的才能優秀者,會得到選拔推薦。其丁壯日常有義務參加國家組織的田獵、力役;遇有戰爭,則參加軍隊,或出征,或戍守。

野一部分分劃為遂,其餘封予卿大夫作為采邑。周有六遂,諸侯國大的有三遂。據《周禮·遂人》,其組織形式為: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遂有遂大夫,以下各級有長。野人屬於庶人,戰爭時期只在軍中從事配合性的雜務。

兵制

西周的兵制和國、野的劃分及其組織有密切聯繫。周王朝設六軍,或稱六師,即由六鄉的丁壯組成。《周禮·夏官司馬》記載當時的兵製為:五人為伍,二十五人為兩,百人為卒,五百人為旅,二千五百人為師,一萬二千五百人為軍。當時實際情況未必如此規整,但可看出六鄉與六軍組織的彼此對應。

六師人員在發生戰爭時徵調組合,但在平時也要定期訓練,其方式是在農閑時節舉行田獵,每年四次,春季稱為蒐,夏季稱為苗,秋季稱為獮,冬季稱為狩。田獵完全按軍事組織集合丁壯,具有檢閱操練的作用。

周的六鄉在宗周時位於西土,所以六師在金文中稱「西六師」。金文另有「成周八師」、「殷八師」,可能是成周地區的周人所組成,因位於殷商之地,故有殷八師之稱。

周王朝還有一種軍事力量,即師氏虎臣(一種虎賁),是常設的軍隊,由國中貴族子弟中精選的勇士所組成。師氏虎臣侍衛國王,護守王宮,從屬者有少數民族的奴隸。

西周時期的戰爭主要是車戰,與車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種類比商代顯著增多,出現了多種多樣的戈、戟類兵器。據《詩·皇矣》,早在周文王伐崇時,已使用了鉤援、臨沖等攻城工具。戰爭規模日趨擴大,不僅周及其諸侯,一些少數民族也有較強的軍力。如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載,周派軍與玁狁交戰,一個戰役俘獲兵車超過一百二十七輛,可見玁狁有著龐大的車戰隊伍。

法制

《尚書·康誥》、《立政》等篇記周公語,追述文王能夠「明德慎罰」,強調處理刑獄必須謹慎,表明周朝注意法律的作用。相傳西周法律名為《九刑》,或說是「刑書九篇」。

《尚書·呂刑》作於周穆王時,記述當時有墨、劓、剕(即刖刑)、宮、大辟(即死刑)五刑。適用五刑的罪行有三千條之多,並規定了五刑如有疑赦時改判罰金的數量。西周晚期金文匜記錄了管理獄訟的伯揚父對牧牛一案的判決,所敘述的法律程序和刑罰,大體和《呂刑》一致。

西周法律有明顯的階級性質。據《周禮·小司寇》,貴族犯罪可受特殊處理,即所謂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即使死刑,也要特別交由甸人執行。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命婦,獄訟時不必親自出庭,「不躬坐獄訟」。西周中期的曶鼎記載曶與效父間的訟事,曶就派遣其下屬代表出庭,取得勝訴,是很好的實例。同一鼎銘還記述:在一個荒年,匡氏家眾與奴隸二十人盜取了曶的穀物十秭,曶提出訴訟,匡季以七田、五人作為賠償,五人成為曶的奴隸。這一案例表明,當時的法律目的在於維護奴隸制的所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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